視線受阻仍轉彎撞斃途人 小巴司機囚9月停牌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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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前年在鑽石山公共運輸交匯處外發生的致命交通意外,涉案68歲公共小巴司機梁錦成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受審後被裁定罪成,區域法院今日判他入獄9個月。 法庭同時下令他停牌5年,並須自費修讀駕駛改進課程。
Key Points
- 控罪指梁錦成於2024年8月28日,在黃大仙龍蟠街近燈柱DF4607危險駕駛公共小巴,導致陳麗虹死亡。
- 控方案情指,案發當日上午近11時,被告駕駛涉案綠色公共小巴沿龍蟠街北行,駛近交匯處入口時準備右轉入內。
- 當時交匯處出口有另一輛綠色公共小巴停泊並等候右轉,遮擋被告望向行人輔助線的視線。
- 法庭接納,被告在視線受阻下仍以約時速26公里右轉,期間橫過雙白線,右邊車頭撞倒事主並將她輾過。
- 小巴其後再撞向交匯處入口右邊欄杆才停下,救護員到場後將傷者送院,惟事主最終傷重不治。
- 案情顯示,事發地點位於鑽石山公共運輸交匯處近荷里活廣場巴士站出入口一帶,屬人車往來頻繁位置。 法官姚勳智判刑時指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屬嚴重罪行,而本案危駕程度較案例更嚴重。 他指被告由開始右轉至撞到死者期間,小巴跨越兩條行車線,理應有更充分時間及空間觀察前方路面情況,避免碰撞發生。
- 意外調查報告亦成為法庭考慮重點之一。報告指出,若被告在撞擊前2秒至3秒將頭部向右前傾,便能看見事主。 換言之,雖然現場有其他車輛造成遮擋,但法庭認為被告並非完全無法察覺前方有行人,而是在未有作出足夠觀察下繼續完成轉彎動作。
- 法官以監禁12個月作量刑起點。 姚官表示,考慮到被告屬初犯,並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亦曾表示願意承認不小心駕駛罪,雖然該認罪基礎未獲接納,但仍可反映其承認自己有疏忽之處,因此酌情減刑3個月,最終判囚9個月。 除監禁外,法庭亦下令停牌5年及修讀駕駛改進課程。
- 辯方求情時提到,被告已婚,育有一子一女,原任職清潔工,其後於上世紀80年代起改任小販管理主任,工作逾30年後於2018年退休。 其女兒於2004年因急性腎炎引發紅斑狼瘡症,翌年起再出現骨枯,行動需輔助,日常出入一直由父母接送,令被告承受巨大精神壓力及龐大醫療費用,因此退休後兼職擔任小巴司機幫補家計。
- 辯方又指,被告駕駛40年,只有一次定額罰款紀錄,沒有案底,案發後深感內疚,並已向死者家屬致歉,亦稱將來不會再駕駛,重犯機會低。 不過,姚官指出,被告的疏忽奪去一條生命,亦令死者家人承受深切悲痛,法庭必須以具阻嚇性的刑罰回應。
- 此外,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曾稱,當時「開收音機聽,所以就唔係好聽到外邊有聲」。 案件編號為DCCC829/2025。
Why It Matters
案件反映,職業司機即使有多年駕駛經驗、過往紀錄良好,若在視線受阻下仍貿然轉彎並釀成死亡,法庭仍會判處即時監禁。 對本港駕駛者而言,裁決亦再次說明,在交匯處、巴士站及行人過路設施附近,司機有責任先確保視線清楚及路面安全,不能以被其他車輛遮擋作為開脫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