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联会颠覆案 邹幸彤就定罪及刑期提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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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已解散的支联会颠覆案出现后续程序,前副主席邹幸彤已就其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诉。 司法机构网页显示,邹幸彤于10月5日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申请,目前案件尚未排期聆讯。 本案其余被告包括支联会、前主席李卓人及前副主席何俊仁,控罪指他们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间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 何俊仁在开审前认罪,其余被告否认控罪,案件经审讯后被裁定罪成。
Key Points
- 邹幸彤已于10月5日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诉,司法机构资料显示案件暂未排期聆讯。
- 同案4名被告为支联会、李卓人、何俊仁及邹幸彤,控罪为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
- 控罪时段横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涉及推动“结束一党专政”等主张。
- 何俊仁开审前认罪,被判监5年2个月;李卓人及邹幸彤分别被判监7年及7年3个月。
- 已解散的支联会被判罚款150万港元,法庭并裁定本案属情节严重。
Why It Matters
邹幸彤此次同时挑战定罪与刑期,意味着案件将继续进入上诉程序,外界将关注上诉庭如何处理原审对控罪成立及量刑严重性的判断。 对香港读者而言,原审判词对知名人士影响力、言论持续时间及网络反复传播效果的分析,也显示国安案件在司法层面的衡量重点。
本案涉及已解散的香港市民支援爱国民主运动联合会,即支联会。 根据两家媒体报道,案件由《香港国安法》指定法官李运腾、陈仲衡及黎婉姫处理,并于上月就刑期作出裁决,当时法庭判处支联会罚款150万元,何俊仁监禁5年2个月,李卓人监禁7年,邹幸彤监禁7年3个月。 on.cc补充称,原审于9月11日判刑,并在判词中指出,虽然案中并不涉及暴力,被告也没有提出如何落实“结束一党专政”的具体方法,且没有足够证据显示其言行造成任何实际妨害,但法庭仍认定案件属情节严重。
原审判词提到,案中3名个人被告均属社会知名人士,其影响力并非一般无名人士可比。 法庭又指出,有关煽动言行并非单一事件,而是持续长达14个月,而且在网上社交平台发布的内容可被他人反复浏览。 判词还称,案发时《香港国安法》已经实施,但仍有港人不愿接受国家对香港特区行使主权,以及《宪法》和《基本法》所确立的宪制秩序;在这样的社会氛围下,法庭认为被告的煽动行为令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面临更大风险。
此外,原审认为,3名个人被告即使相信“结束一党专政”可能违反《香港国安法》,在法例生效后仍大力鼓吹并推动相关主张,属有预谋行为。 这些因素成为法庭认定案件属情节严重的重要基础,并直接影响量刑结果。 星岛日报则引述控方案情称,控罪内容包括煽动他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非法手段结束中国共产党领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别是第一条和序言,从而达到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
目前,邹幸彤已就定罪及刑期一并提出上诉,案件编号为CACC358/2026。 由于司法机构网页显示案件尚未排期,意味着短期内未必会有正式聆讯日期公布。 不过,作为支联会颠覆案的重要后续程序,案件预计仍将持续受到法律界、媒体及公众关注。
本案涉及已解散的香港市民支援爱国民主运动联合会,即支联会。 根据两家媒体报道,案件由《香港国安法》指定法官李运腾、陈仲衡及黎婉姫处理,并于上月就刑期作出裁决,当时法庭判处支联会罚款150万元,何俊仁监禁5年2个月,李卓人监禁7年,邹幸彤监禁7年3个月。 on.cc补充称,原审于9月11日判刑,并在判词中指出,虽然案中并不涉及暴力,被告也没有提出如何落实“结束一党专政”的具体方法,且没有足够证据显示其言行造成任何实际妨害,但法庭仍认定案件属情节严重。
原审判词提到,案中3名个人被告均属社会知名人士,其影响力并非一般无名人士可比。 法庭又指出,有关煽动言行并非单一事件,而是持续长达14个月,而且在网上社交平台发布的内容可被他人反复浏览。 判词还称,案发时《香港国安法》已经实施,但仍有港人不愿接受国家对香港特区行使主权,以及《宪法》和《基本法》所确立的宪制秩序;在这样的社会氛围下,法庭认为被告的煽动行为令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面临更大风险。
此外,原审认为,3名个人被告即使相信“结束一党专政”可能违反《香港国安法》,在法例生效后仍大力鼓吹并推动相关主张,属有预谋行为。 这些因素成为法庭认定案件属情节严重的重要基础,并直接影响量刑结果。 星岛日报则引述控方案情称,控罪内容包括煽动他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非法手段结束中国共产党领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别是第一条和序言,从而达到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
目前,邹幸彤已就定罪及刑期一并提出上诉,案件编号为CACC358/2026。 由于司法机构网页显示案件尚未排期,意味着短期内未必会有正式聆讯日期公布。 不过,作为支联会颠覆案的重要后续程序,案件预计仍将持续受到法律界、媒体及公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