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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官押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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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官押後判刑

Summary

正就「35+顛覆案」服刑4年8個月的前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周三在高等法院承認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法庭在他確認案情及承認事實後,押後判刑。案件指黃之鋒於2020年7月1日至11月23日期間,在香港與前眾志創會主席羅冠聰及其他身分不詳人士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對香港特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制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Key Points

  • 《國安法》指定法官譚耀豪在庭上指出,現年29歲的黃之鋒早於今年5月交付程序期間,已表明有意認罪;他周三正式認罪後,法庭押後處理刑期。
  • 控方指黃之鋒與羅冠聰早於2016年已達成協議,透過國際游說推進其政治目標,其後又與其他人士參與所謂「國際戰線」,要求外國對香港及中國施壓。
  • 案情提到,黃之鋒曾推動多項聯署,要求美國、法國及瑞士停止向香港警方供應戰略裝備或武器;他亦曾表示自己赴美游說美國終止向香港出口催淚彈。
  • 控方又指,黃之鋒與羅冠聰至少兩度赴美,並曾到德國及意大利,亦出席歐洲議會人權小組委員會活動,接觸對象包括佩洛西、魯比奧、科頓及德國時任外長馬斯等。
  • 案件亦涵蓋《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的行為,包括黃之鋒在眾志解散後表明不會放棄「國際線」,並繼續尋求國際社會支持,以及聯署要求外國停止向香港警方供應法證軟件Cellebrite等。

Why It Matters

本案是繼黎智英案後,本港第二宗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件,判刑結果將成為觀察法庭如何衡量海外游說、聯署倡議及《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後行為的重要指標。若法庭裁定屬「罪行重大」,相關罪名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令量刑安排備受關注。 黃之鋒所承認的控罪,聚焦於《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數個月內的串謀行為,但控方在庭上讀出的案情,亦追溯至更早期的國際游說脈絡。控方表示,黃之鋒與羅冠聰於2016年已就透過國際游說達致政治目標達成協議;到2019年反修例風波期間,兩人與其他人士進一步參與所謂「國際戰線」,向外國政府及議會爭取支持,要求對香港及中國採取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措施。 就具體行動而言,控方提到黃之鋒於2019年7月5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間推動4項聯署,要求美國、法國及瑞士停止向香港警方供應戰略裝備或武器。案情又指,美國國會於2019年10月至11月通過《香港保護法》,限制向香港警方供應催淚彈、橡膠子彈及人群管制相關裝備,而黃之鋒在2020年5月20日曾發文表示,自己曾赴美游說美國終止向香港出口催淚彈。 控方亦詳細列出多次海外游說活動。據案情,黃之鋒與羅冠聰至少兩次到美國,一次到德國,一次到意大利,亦曾出席歐洲議會人權小組委員會。在美國行程中,兩人曾與時任美國眾議院議長佩洛西、時任參議員魯比奧及科頓,以及哥倫比亞大學政治系教授黎安友等會面,並參與推動《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該法案要求美國政府審視香港自治水平,並容許美國對香港實施制裁。 案情又指,2019年9月17日,黃之鋒與羅冠聰等7人組成訪美代表團,在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聽證會上,就反修例活動作證,支持透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重新審視美國給予香港的特殊地位。代表團其後會見佩洛西及魯比奧,並於9月18日在美國國會大廈出席記者會;時任美國參議員霍利訪港時,亦曾與黃之鋒會面,討論法案立法進展。該法案最終於2019年11月27日正式生效。 歐洲方面,控方指黃之鋒曾與德國時任外交部長馬斯會面,要求德國延遲與中港的貿易談判、停止向香港警方出售及出口武器,並探討德國版《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的可行性,以及檢討身在德國港人的簽證安排。黃之鋒亦於2019年11月28日透過電視出席意大利國會外交及人權聽證會,促請意大利企業停止向香港出口人群管制裝備;同年12月2日再遠端出席歐洲議會人權小組委員會會議,呼籲歐盟成員國停止向香港警方出口武器及裝備,並仿效《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建立制裁香港官員機制。 至於《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的部分,控方指眾志於2020年6月30日解散及停止運作,黃之鋒與羅冠聰同日先後辭職,羅冠聰其後前往英國。控方稱,黃之鋒在同年7月發帖文表明不會刪除舊帖文、不會放棄其政治立場及意見,也不會放棄「打國際線」,並會繼續尋求國際社會支持。案情亦提到,黃之鋒在國安法生效後仍有聯署及公開呼籲,包括要求外國終止向香港警方供應法證軟件Cellebrite等。
黃之鋒所承認的控罪,聚焦於《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數個月內的串謀行為,但控方在庭上讀出的案情,亦追溯至更早期的國際游說脈絡。控方表示,黃之鋒與羅冠聰於2016年已就透過國際游說達致政治目標達成協議;到2019年反修例風波期間,兩人與其他人士進一步參與所謂「國際戰線」,向外國政府及議會爭取支持,要求對香港及中國採取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措施。 就具體行動而言,控方提到黃之鋒於2019年7月5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間推動4項聯署,要求美國、法國及瑞士停止向香港警方供應戰略裝備或武器。案情又指,美國國會於2019年10月至11月通過《香港保護法》,限制向香港警方供應催淚彈、橡膠子彈及人群管制相關裝備,而黃之鋒在2020年5月20日曾發文表示,自己曾赴美游說美國終止向香港出口催淚彈。 控方亦詳細列出多次海外游說活動。據案情,黃之鋒與羅冠聰至少兩次到美國,一次到德國,一次到意大利,亦曾出席歐洲議會人權小組委員會。在美國行程中,兩人曾與時任美國眾議院議長佩洛西、時任參議員魯比奧及科頓,以及哥倫比亞大學政治系教授黎安友等會面,並參與推動《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該法案要求美國政府審視香港自治水平,並容許美國對香港實施制裁。 案情又指,2019年9月17日,黃之鋒與羅冠聰等7人組成訪美代表團,在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聽證會上,就反修例活動作證,支持透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重新審視美國給予香港的特殊地位。代表團其後會見佩洛西及魯比奧,並於9月18日在美國國會大廈出席記者會;時任美國參議員霍利訪港時,亦曾與黃之鋒會面,討論法案立法進展。該法案最終於2019年11月27日正式生效。 歐洲方面,控方指黃之鋒曾與德國時任外交部長馬斯會面,要求德國延遲與中港的貿易談判、停止向香港警方出售及出口武器,並探討德國版《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的可行性,以及檢討身在德國港人的簽證安排。黃之鋒亦於2019年11月28日透過電視出席意大利國會外交及人權聽證會,促請意大利企業停止向香港出口人群管制裝備;同年12月2日再遠端出席歐洲議會人權小組委員會會議,呼籲歐盟成員國停止向香港警方出口武器及裝備,並仿效《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建立制裁香港官員機制。 至於《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的部分,控方指眾志於2020年6月30日解散及停止運作,黃之鋒與羅冠聰同日先後辭職,羅冠聰其後前往英國。控方稱,黃之鋒在同年7月發帖文表明不會刪除舊帖文、不會放棄其政治立場及意見,也不會放棄「打國際線」,並會繼續尋求國際社會支持。案情亦提到,黃之鋒在國安法生效後仍有聯署及公開呼籲,包括要求外國終止向香港警方供應法證軟件Cellebrite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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