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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阻幼女就兩兄性侵報案認罪 判囚一年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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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阻幼女就兩兄性侵報案認罪 判囚一年緩刑兩年

Summary

高等法院周四就一宗家庭內性侵衍生的妨礙司法公正案判刑,48歲被告LWD早前承認於2020年5月6日要求女兒X不要就其指稱遭兩名兄長性侵犯一事報警,最終被判監禁12個月、緩刑兩年。 法官李素蘭指出,亂倫及性侵指控本身十分嚴重,但本案屬特殊情況,被告並非出於自保或精心部署,而是在家庭突遭重創下思緒混亂,試圖「保住頭家」及維繫家庭,故酌情作出緩刑判刑。

Key Points

  • 被告LWD,48歲,任職混凝土泵操作員,被控於2020年5月6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要求女兒X不要就指稱遭兩名兄長LHCJ及LHCN性侵向警方報案,案件在高等法院處理。
  • 案情指,X於2020年5月6日、即14歲時向社工透露,自己在讀小學期間曾遭兩名兄長性侵;社工其後通知被告夫婦,X同日被安排到居於馬鞍山的外婆家暫住。
  • 按被告在錄影會面的說法,他與妻子當日前往探望X時,曾要求她給兩名兄長一個機會、原諒他們及不要報警;之後在餐廳外再表示不想一夜間失去3名子女,兩人其後相擁痛哭。
  • X在翌日致電社工,稱因對兩兄長有敵意而虛構被性侵說法,社工其後多次嘗試跟進未果;至2021年11月,X再向另一名社工透露曾遭兩兄長性侵,事件最終報警處理,被告於同年12月被捕。
  • 法官判刑時接納辯方指,被告當時夾在兩名被指施害的兒子與作出投訴的女兒之間,感到羞恥及混亂;法庭並指他沒有威嚇X、沒有持續施壓,犯案手法亦不精密,罪責屬較低。

Why It Matters

本案值得關注之處,在於法庭一方面明確指出,阻止事主就涉嫌性侵向警方報案,性質上屬嚴重干預司法程序的行為;另一方面,法庭亦會細看被告的角色、動機及施壓方式,區分是出於盤算的妨礙,還是家庭崩潰邊緣下的錯誤決定。 對本港讀者而言,案件亦再次帶出家庭內性侵個案在披露、跟進及舉證上的複雜性,尤其當涉案人於案發時年紀尚幼,刑事責任能力便成為審訊中的關鍵法律爭議。 案件背景亦牽涉被告兩名兒子的刑事程序。資料顯示,現年24歲的次子LHCN原被控4項亂倫罪及3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指他在2013年9月2日至2016年7月17日期間,明知X是其親妹,仍在X約7至10歲時四度與她性交,另3度作出非禮行為。 星島日報則指,次子案發時介乎11至14歲,控方在審訊時表明X不會出庭作供,法官其後向陪審團指控方證據未能確立控罪關鍵元素,亦未能證明未滿14歲的被告當時知道自己所作所為屬錯誤,因此指示陪審團裁定罪名不成立。 HK01進一步提到,次子的案件早前在高等法院審訊時,庭上播放其招認口供;他除承認曾侵犯妹妹外,亦提到從妹妹口中得知兄長亦曾作出相同行為,兩兄弟得知彼此都曾性侵妹妹後感到驚訝。 不過,法官早前指出,由於次子在案發時年齡可能只介乎10至13歲,法律上會推定其未具備明辨是非及犯罪能力,除非控方能證明他明知行為屬錯誤仍然作出,否則相關行為可能只會被歸類為「調皮」或「惡作劇」,故最終裁定表證不成立。 至於長子方面,兩間傳媒均提到他亦曾被控相關罪行,但最終未被定罪。HK01報道指,兄長LHCJ曾被控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等罪,案件轉介至高等法院後,辯方提出其案發時可能不足10歲,是否具備犯罪能力成疑,法官最終裁定他獲釋;報道並引述《少年犯條例》第3條,指10歲以下兒童被推定不能犯罪,而且該推定不可推翻。 星島日報則指,長子最初亦一同被控,但因證據不足以證明犯案年齡,早前交付高等法院後獲准釋放。 在今次父親的判刑部分,法官亦考慮到被告的個人背景。星島日報報道指,被告雖有7項案底,但均屬30年前往事,法庭認為他多年來已改過自新,成為顧家父親及家庭經濟支柱。 另外,X亦有為父親撰寫求情信,表示希望事件盡快完結,讓家庭可重新向前;星島日報並稱,X現已撤回指控,父女關係健康,X正前往海外進修醫學,盼望父親日後可越洋團聚、重新生活。
案件背景亦牽涉被告兩名兒子的刑事程序。資料顯示,現年24歲的次子LHCN原被控4項亂倫罪及3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指他在2013年9月2日至2016年7月17日期間,明知X是其親妹,仍在X約7至10歲時四度與她性交,另3度作出非禮行為。 星島日報則指,次子案發時介乎11至14歲,控方在審訊時表明X不會出庭作供,法官其後向陪審團指控方證據未能確立控罪關鍵元素,亦未能證明未滿14歲的被告當時知道自己所作所為屬錯誤,因此指示陪審團裁定罪名不成立。 HK01進一步提到,次子的案件早前在高等法院審訊時,庭上播放其招認口供;他除承認曾侵犯妹妹外,亦提到從妹妹口中得知兄長亦曾作出相同行為,兩兄弟得知彼此都曾性侵妹妹後感到驚訝。 不過,法官早前指出,由於次子在案發時年齡可能只介乎10至13歲,法律上會推定其未具備明辨是非及犯罪能力,除非控方能證明他明知行為屬錯誤仍然作出,否則相關行為可能只會被歸類為「調皮」或「惡作劇」,故最終裁定表證不成立。 至於長子方面,兩間傳媒均提到他亦曾被控相關罪行,但最終未被定罪。HK01報道指,兄長LHCJ曾被控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等罪,案件轉介至高等法院後,辯方提出其案發時可能不足10歲,是否具備犯罪能力成疑,法官最終裁定他獲釋;報道並引述《少年犯條例》第3條,指10歲以下兒童被推定不能犯罪,而且該推定不可推翻。 星島日報則指,長子最初亦一同被控,但因證據不足以證明犯案年齡,早前交付高等法院後獲准釋放。 在今次父親的判刑部分,法官亦考慮到被告的個人背景。星島日報報道指,被告雖有7項案底,但均屬30年前往事,法庭認為他多年來已改過自新,成為顧家父親及家庭經濟支柱。 另外,X亦有為父親撰寫求情信,表示希望事件盡快完結,讓家庭可重新向前;星島日報並稱,X現已撤回指控,父女關係健康,X正前往海外進修醫學,盼望父親日後可越洋團聚、重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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