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男報復商家惡意落單2700次 判囚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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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江蘇江陰近日宣判一宗涉及網購平台「僅退款」機制的案件,被告陳某因虛構理由申請「僅退款」遭拒後,轉而以惡意批量落單方式報復商家,歷時約3年。 案情顯示,他先後針對平台上900多間店舖惡意下單逾2,700次,涉案金額累計達1,000多萬元人民幣。 商家除面對訂單干擾外,亦要承擔平台技術服務費、流量費、包裝耗材費及快遞運費等成本。 江陰市人民法院最終認定其行為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
Key Points
- 案件由江蘇江陰市人民法院宣判,被告陳某因破壞生產經營罪,被判監1年6個月,即18個月。
- 報道指陳某自2022年起,為求不花分文取得貨品,經常編造各種理由向商家申請「僅退款」。
- 若商家拒絕,他會再以產品存在品質缺陷為由向平台投訴,藉此迫使商家賠償或讓步。
- 若商家仍不妥協,陳某便以惡意批量下單方式報復;由2022年4月至2025年5月,受影響店舖逾900間。
- 涉案惡意訂單逾2,700次,總額1,000多萬元人民幣;僅技術服務費直接損失已達6.21萬餘元,另有6名賣家合共支付6,400元「和解費」。
Why It Matters
對香港讀者而言,不少人日常都會使用內地或跨境網購平台,這宗案件顯示「退款」機制一旦被濫用,受影響的不只是單一交易,而是商戶整體營運成本與平台秩序。 從法院定罪方向可見,若行為持續、規模大且帶有報復性,內地司法機關可將之視為刑事層面的破壞生產經營,而非一般消費糾紛。
案情細節方面,兩家媒體均引述《揚子晚報》報道,指陳某在申請「僅退款」時,會先虛構理由,目的是在毋須付款情況下取得商家貨品。 當賣家拒絕其要求後,他並非停止交易,而是進一步以商品有質量問題為由向平台投訴,試圖迫使商家作出賠償。 若商家仍不願屈服,他便改以惡意批量下單作為報復手段,令商家在接單、發貨、售後及平台費用上持續承受壓力。
時間線方面,較完整的資料顯示,相關惡意行為由2022年4月開始,持續至2025年5月,前後橫跨3年多。 在此期間,陳某針對某大型購物平台上900多間店舖,累計作出2,700多次惡意下單。 兩家媒體均提到,涉案金額達1,000多萬元人民幣,反映其行為並非偶發,而是長時間、重複性地針對大量商戶進行騷擾。
損失方面,星島日報提到店舖因此損失超過6萬元人民幣。 巴士的報則交代得更具體,指出商家白白付出平台服務費、流量費、包裝耗材費及快遞運費等多項成本,其中僅技術服務費一項的直接經濟損失,已高達6.21萬餘元人民幣。 此外,案發期間有6名賣家為免損失擴大,曾私下向陳某支付合共6,400元人民幣的「和解費」。
至於案後處理,巴士的報引述資料稱,陳某其後已退還相關違法所得,並另向其中一名受害商家賠償1萬元人民幣,以取得對方諒解。 不過,法院最終仍認為其行為已達刑事犯罪程度,並在刑事判決書中認定其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判囚1年6個月。
這宗案件亦反映,網購平台常見的售後安排,本意是處理消費爭議、降低交易摩擦,但若被個別用戶反覆利用,便可能由普通退款爭議演變成對商戶營運的系統性干擾。 對經常經營網店或依賴平台流量的商家而言,即使貨品最終退回,過程中產生的服務費、物流費與人手成本,仍可能構成實際損失。 法院今次以破壞生產經營罪論處,亦為同類惡意操作劃出更清晰的法律界線。
案情細節方面,兩家媒體均引述《揚子晚報》報道,指陳某在申請「僅退款」時,會先虛構理由,目的是在毋須付款情況下取得商家貨品。 當賣家拒絕其要求後,他並非停止交易,而是進一步以商品有質量問題為由向平台投訴,試圖迫使商家作出賠償。 若商家仍不願屈服,他便改以惡意批量下單作為報復手段,令商家在接單、發貨、售後及平台費用上持續承受壓力。
時間線方面,較完整的資料顯示,相關惡意行為由2022年4月開始,持續至2025年5月,前後橫跨3年多。 在此期間,陳某針對某大型購物平台上900多間店舖,累計作出2,700多次惡意下單。 兩家媒體均提到,涉案金額達1,000多萬元人民幣,反映其行為並非偶發,而是長時間、重複性地針對大量商戶進行騷擾。
損失方面,星島日報提到店舖因此損失超過6萬元人民幣。 巴士的報則交代得更具體,指出商家白白付出平台服務費、流量費、包裝耗材費及快遞運費等多項成本,其中僅技術服務費一項的直接經濟損失,已高達6.21萬餘元人民幣。 此外,案發期間有6名賣家為免損失擴大,曾私下向陳某支付合共6,400元人民幣的「和解費」。
至於案後處理,巴士的報引述資料稱,陳某其後已退還相關違法所得,並另向其中一名受害商家賠償1萬元人民幣,以取得對方諒解。 不過,法院最終仍認為其行為已達刑事犯罪程度,並在刑事判決書中認定其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判囚1年6個月。
這宗案件亦反映,網購平台常見的售後安排,本意是處理消費爭議、降低交易摩擦,但若被個別用戶反覆利用,便可能由普通退款爭議演變成對商戶營運的系統性干擾。 對經常經營網店或依賴平台流量的商家而言,即使貨品最終退回,過程中產生的服務費、物流費與人手成本,仍可能構成實際損失。 法院今次以破壞生產經營罪論處,亦為同類惡意操作劃出更清晰的法律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