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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天凤案续审 警长否认粗暴拘捕及DNA处理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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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天凤案续审 警长否认粗暴拘捕及DNA处理不当

Summary

蔡天凤碎尸案周四在高等法院继续审理,负责拘捕第三被告鄺港智的警长林津继续出庭作供,成为辩方盘问重点。 辩方质疑他在拘捕过程中曾粗暴对待鄺港智,导致对方右脸受伤,又指他在提取口腔拭子样本后,未在口供中详细记录条码编号及防干扰证物袋资料,程序存在问题。 林津逐一否认,称鄺港智是在挣扎期间跌倒擦伤,而DNA样本处理一直依照既定程序进行。

Key Points

  • 林津确认自己是拘捕鄺港智的警员,也负责向对方采集口腔DNA样本,并称本案3名被告的DNA样本由不同警员在不同时间分别提取。
  • 他表示自己曾修读警务人员参与罪案调查前必须完成的“标准刑事侦查课程”,内容包括避免污染证物、进入案发现场程序,以及佩戴手套和口罩等要求。
  • 辩方指出,林津在今年9月才补写一份有关提取口腔拭子样本的口供,并质疑与鄺港智投诉程序不当有关;林津回应称,是案件主管要求他补充DNA样本部分。
  • 对于口供未写明条码编号及防干扰证物袋详情,林津解释,提取DNA有既定程序,相关条码及被告资料也会在其他文件中记录,若把每一步都写入口供,内容会过于冗长。
  • 林津承认,如在口供中写明条码会“较为理想”,但强调即使没有逐项写出,也不会影响DNA证物的证据链;他还称若样本没有条码,证物警员及政府化验所根本不会接收。

Why It Matters

这一轮证供的关键,不仅在于警员拘捕时是否使用不当武力,也关系到DNA样本从提取、封存、送检到法庭使用之间的证据连续性是否完整。 在陪审团审理的谋杀案中,法证证据能否被视为可靠,往往会直接影响控辩双方围绕现场证物、被告身份及涉案关联所作陈述的说服力。 林津在庭上也回应了拘捕过程的争议。根据证供,他于2023年2月25日在东涌发展码头拘捕鄺港智,当时鄺港智曾挣扎,其后跌倒在地,右边脸颊出现一个约2厘米乘2厘米的擦伤。 辩方指该伤势其实是林津拘捕时粗暴对待所致,但林津否认,称“因为佢挣扎,所以我先会尝试控制佢”,并坚持伤势是对方在挣扎期间自行跌倒造成。 在DNA样本处理方面,控方复问时进一步厘清口供记录的作用。林津表示,口供主要是记录调查程序,无须逐步写出所有细节,否则会令内容冗长且难以阅读。 他以解开手铐为例,称不会在口供中记录从哪里取出钥匙、从哪个方向解锁等细节。 他又强调,在为鄺港智提取DNA样本前,自己从未接触同案其余被告、案发现场或涉案车辆,以反驳可能污染样本的质疑。 法庭随后读出新一份控辩同意事实,内容指除鄺港智的口腔拭子样本外,3名被告、死者蔡天凤及死者家人的体内及DNA样本、指纹掌纹,均已妥善收集,且未受非法干扰,并曾送往政府化验所作分析比对。 同意事实还提到,案发现场检取的一把圆头锤上,未发现蔡天凤的DNA。 控方另传召政府化验所DNA资料库及亲子鉴证组化验师尹巧玲博士作供。她表示,自己曾就本案撰写4份报告,包括3名被告口腔拭子样本的DNA分型测试。 她称警方于2023年3月1日把口腔拭子样本交到政府化验所后,她亲自接收样本,并检查证物袋是否完整封闭、未被破坏,再核对条码资料正确,之后才为样本贴上实验室编号标签。 她完成DNA分型后,再把结果交予政府化验所总化验师卫永刚,与现场检取的证物作分析比对。 本案3名被告为鄺港杰、鄺球及鄺港智,同被控1项谋杀罪及1项阻止合法埋葬尸体罪,控罪指3人于2023年2月21日在大埔汀角路龙尾村56B村屋地下内谋杀蔡天凤,并于同月21日至23日期间在同地阻止合法埋葬其尸体。 其中3人均否认谋杀罪;鄺港杰及鄺港智承认阻止合法埋葬尸体罪,鄺球则不认罪。 暂委法官祁彦辉其后将案件押后至10月30日续审;另一报道则提到,法官曾向陪审团表示因出现法律议题,审讯押后至翌日早上继续。
林津在庭上也回应了拘捕过程的争议。根据证供,他于2023年2月25日在东涌发展码头拘捕鄺港智,当时鄺港智曾挣扎,其后跌倒在地,右边脸颊出现一个约2厘米乘2厘米的擦伤。 辩方指该伤势其实是林津拘捕时粗暴对待所致,但林津否认,称“因为佢挣扎,所以我先会尝试控制佢”,并坚持伤势是对方在挣扎期间自行跌倒造成。 在DNA样本处理方面,控方复问时进一步厘清口供记录的作用。林津表示,口供主要是记录调查程序,无须逐步写出所有细节,否则会令内容冗长且难以阅读。 他以解开手铐为例,称不会在口供中记录从哪里取出钥匙、从哪个方向解锁等细节。 他又强调,在为鄺港智提取DNA样本前,自己从未接触同案其余被告、案发现场或涉案车辆,以反驳可能污染样本的质疑。 法庭随后读出新一份控辩同意事实,内容指除鄺港智的口腔拭子样本外,3名被告、死者蔡天凤及死者家人的体内及DNA样本、指纹掌纹,均已妥善收集,且未受非法干扰,并曾送往政府化验所作分析比对。 同意事实还提到,案发现场检取的一把圆头锤上,未发现蔡天凤的DNA。 控方另传召政府化验所DNA资料库及亲子鉴证组化验师尹巧玲博士作供。她表示,自己曾就本案撰写4份报告,包括3名被告口腔拭子样本的DNA分型测试。 她称警方于2023年3月1日把口腔拭子样本交到政府化验所后,她亲自接收样本,并检查证物袋是否完整封闭、未被破坏,再核对条码资料正确,之后才为样本贴上实验室编号标签。 她完成DNA分型后,再把结果交予政府化验所总化验师卫永刚,与现场检取的证物作分析比对。 本案3名被告为鄺港杰、鄺球及鄺港智,同被控1项谋杀罪及1项阻止合法埋葬尸体罪,控罪指3人于2023年2月21日在大埔汀角路龙尾村56B村屋地下内谋杀蔡天凤,并于同月21日至23日期间在同地阻止合法埋葬其尸体。 其中3人均否认谋杀罪;鄺港杰及鄺港智承认阻止合法埋葬尸体罪,鄺球则不认罪。 暂委法官祁彦辉其后将案件押后至10月30日续审;另一报道则提到,法官曾向陪审团表示因出现法律议题,审讯押后至翌日早上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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