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電工學徒觸電亡 四承建商共罰約31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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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涉及香港科學園工程的一宗致命工業意外,4間承建商因違反工業安全及電力安全相關規例,被勞工處檢控後,今日分別被判罰款41.7萬元至90.8萬元不等,合共約313.7萬元。 案件源於2023年9月10日,一名38歲男電工學徒陳卓鈞在地盤進行電力工作期間觸電,並於同日離世。 裁判官施祖堯在判刑時明言,涉及人命傷亡的案件,刑罰必須具阻嚇性,並批評由大判至分判的多層承辦商均忽視監督責任,令前線工人在欠缺足夠保護下工作。 法庭亦指出,若各被告有採取基本預防措施,意外原可避免。
Key Points
- 4間被告公司分別為中國電力國際發展有限公司、港華中國電力(香港)綜合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去也有限公司及天揚工程有限公司,各面對8項傳票控罪,合共32罪。
- 控罪包括沒有採取措施以防止發生電力危險、沒有在引致死亡的意外發生後7天內作出意外報告,以及沒有向處長提供資料等。
- 天揚工程早前承認8項傳票罪;去也有限公司承認一項沒有設有及展示告示罪,其餘控罪連同另外兩公司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 施官批評中國電力國際發展作為大判,中標後便想抽身,香港辦事處只有行政人員,根本無足夠人手監督工程,屬「極大錯誤」。
- 裁判官又指,二判港華中國電力連基本安全訓練及巡視地盤也沒有做,三判再把甩電線工作交予四判,而四判竟安排無電牌的電工學徒處理電線,做法愚蠢且漠視安全。
Why It Matters
這宗案件的關鍵,不只在於罰款金額高,而是法庭清楚指出,多層分判制度下,每一層承辦商都不能以「已外判」為理由卸責。 對香港建造及工程行業而言,判詞針對監督缺失、無牌工人處理帶電設備,以及基本防護用品欠奉等問題,反映工地安全責任不能只停留在文件或合約安排上。 另外,案件亦涉及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呈報致命意外,提醒業界除前線安全措施外,事故後的法定通報責任同樣屬刑事責任的一部分。
本案由勞工處按《工廠及工業經營規例》、《工廠及工業經營(電力)規例》及《建築地盤(安全)規例》提出檢控。 根據案情,意外發生於2023年9月10日沙田香港科學園地盤,一名工人在進行電力工作時觸電死亡。 星島日報則補充,死者為38歲男電工學徒陳卓鈞。
判刑方面,中國電力國際發展有限公司及港華中國電力(香港)綜合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各被罰90.8萬元,去也有限公司被罰約90.4萬元,天揚工程有限公司被罰41.7萬元,4公司合共罰款313.7萬元。 施官指出,案件涉及人命傷亡,若判刑欠缺阻嚇力,難以反映罪行嚴重性。 他亦明言,若各被告有採取適當預防措施,這宗致命意外本來可以避免。
法庭在分析責任時,特別聚焦多層判商之間的監督斷層。施官認為,大判在取得工程後,原本更打算將工程「轉名」予二判,反映其一開始已不打算實質參與工程管理,忽視作為總承辦商的法定責任。 在欠缺監督下,前線工人被助長以不符規例方式工作,包括容許沒有電牌的人員處理帶電儀器。 施官又指,涉事分判商甚至沒有提供絕緣蓋及絕緣手套等基本保護裝備,最終釀成人命傷亡。
求情方面,天揚工程代表親自向法庭表示,案發後公司在行內「接唔到工程」,一直處於虧損狀態,希望法庭考慮其認罪而輕判。 去也一方則稱,如罰款超過公司資產及收入來源,公司可能倒閉,要求輕判。 HK01報道指,去也獲准在1年內繳交罰款;沒有律師代表的天揚負責人則申請分36期付款,亦獲批准;至於大判及二判則須在8星期內交款。
案件後續方面,工權會幹事謝欣然表示,樂見法官批評承辦商監管失責,認為法庭判罰相當高,期望社會更重視工作安全。 她又引述死者父親不滿兒子的直屬上司美明工程未被檢控,稱家屬最大心願是涉事僱主被追究。 此外,死者遺產管理人早前已入稟高等法院,向包括美明工程經營者林偉健、去也、港華、中國電力及天揚工程在內的5名被告,提出人身傷亡民事索償,追究各方疏忽及違反法定安全責任的法律賠償。
本案由勞工處按《工廠及工業經營規例》、《工廠及工業經營(電力)規例》及《建築地盤(安全)規例》提出檢控。 根據案情,意外發生於2023年9月10日沙田香港科學園地盤,一名工人在進行電力工作時觸電死亡。 星島日報則補充,死者為38歲男電工學徒陳卓鈞。
判刑方面,中國電力國際發展有限公司及港華中國電力(香港)綜合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各被罰90.8萬元,去也有限公司被罰約90.4萬元,天揚工程有限公司被罰41.7萬元,4公司合共罰款313.7萬元。 施官指出,案件涉及人命傷亡,若判刑欠缺阻嚇力,難以反映罪行嚴重性。 他亦明言,若各被告有採取適當預防措施,這宗致命意外本來可以避免。
法庭在分析責任時,特別聚焦多層判商之間的監督斷層。施官認為,大判在取得工程後,原本更打算將工程「轉名」予二判,反映其一開始已不打算實質參與工程管理,忽視作為總承辦商的法定責任。 在欠缺監督下,前線工人被助長以不符規例方式工作,包括容許沒有電牌的人員處理帶電儀器。 施官又指,涉事分判商甚至沒有提供絕緣蓋及絕緣手套等基本保護裝備,最終釀成人命傷亡。
求情方面,天揚工程代表親自向法庭表示,案發後公司在行內「接唔到工程」,一直處於虧損狀態,希望法庭考慮其認罪而輕判。 去也一方則稱,如罰款超過公司資產及收入來源,公司可能倒閉,要求輕判。 HK01報道指,去也獲准在1年內繳交罰款;沒有律師代表的天揚負責人則申請分36期付款,亦獲批准;至於大判及二判則須在8星期內交款。
案件後續方面,工權會幹事謝欣然表示,樂見法官批評承辦商監管失責,認為法庭判罰相當高,期望社會更重視工作安全。 她又引述死者父親不滿兒子的直屬上司美明工程未被檢控,稱家屬最大心願是涉事僱主被追究。 此外,死者遺產管理人早前已入稟高等法院,向包括美明工程經營者林偉健、去也、港華、中國電力及天揚工程在內的5名被告,提出人身傷亡民事索償,追究各方疏忽及違反法定安全責任的法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