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女經理洩父受廉署查 判120小時社服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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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一宗涉及銀行職員處理執法機構查詢時洩露機密資料的案件,星期五(9月4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43歲、案發時任銀行客戶服務女經理的劉穗娥,早前被裁定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向父親披露對方正受廉政公署調查,裁判官曾宗堯判刑時形容案件屬「技術上犯罪」,認為不適合判處即時監禁,接納社會服務令報告建議,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Key Points
- 被告劉穗娥,43歲,被控於2025年2月5日至7月23日期間內一個未知日期,在香港明知或懷疑一項就《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仍向劉灶培披露他是受調查人。
- 案情指,廉署於2025年1月底就一項仍在進行的調查,致函要求集友銀行提供一個帳戶資料,信件其後交由土瓜灣分行跟進;綜合證供則顯示,廉署早於前年已對劉灶培展開調查,並於去年1月去信銀行索取其帳戶資料。
- 由於被告當時在集友銀行土瓜灣分行任職,工作包括處理執法機構查詢,因此獲授權閱覽有關廉署信件,並從中得悉涉案帳戶由其家人開設。
- 另一來源引述證供稱,被告自2021年8月起受聘為集友銀行有限公司土瓜灣分行客戶服務經理,而理應只有被告及分行副經理等少數人有權限檢閱相關內部電郵。
- 廉署在信中已清楚提示,署方要求及信件內容均屬機密,必須妥善保護,披露有關機密資料可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惟被告仍向家人透露對方正被調查。
- 本案的爭議核心,不在於廉署是否有權向銀行索取資料,而在於銀行內部獲授權接觸該等資料的人員,能否把執法調查內容轉告當事人。法庭接納的案情顯示,被告因工作崗位而接觸到廉署來函,亦知道信件已列明保密要求,但仍把家人是受查對象一事告知對方,最終構成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罪。
- 辯方在判刑階段表示,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正面,希望法庭接納報告建議,以非監禁方式處理案件。 其中一篇報道提到,報告建議的社會服務令時數介乎81至160小時,另有被告丈夫到庭支持,盼法庭給予被告機會。 曾官綜合案情、辯方兩次求情、求情信及報告內容後,認為本案屬技術上犯罪,社會服務令屬合適刑罰,並向被告表示要「等你知道呢啲行為有相等嘅代價」,最終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 案件亦再次引起外界對《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保密規定的關注。根據報道,任何人士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他人披露貪污案件的調查內容或受調查人士身分,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一年及罰款25,000元。 換言之,即使披露對象是家人,若資料來自工作上接觸到的廉署調查文件,亦可能觸犯法例。
- 案件編號為KCCC359/2026,審理及判刑地點均為九龍城裁判法院。
Why It Matters
法庭雖未判即時監禁,但定罪與社服令已清楚表明,廉署調查資料的保密要求並非形式規定,而是具有刑事後果的法律責任。 對銀行前線及後勤人員而言,凡因職務接觸執法機構來函、內部電郵或客戶資料,均須嚴守用途與保密界線,否則即使出於家庭關係作出披露,亦可能承擔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