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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岁女子涉持雷射装置喷漆 两罪获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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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岁女子涉持雷射装置喷漆 两罪获判无罪

Summary

一名21岁女子涉及2019年9月8日在炮台山油街一带被截停时,被发现持有可发出雷射光束的装置及喷漆,其后被控一项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以及一项管有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罪。 案件经审讯后,东区裁判法院于周四作出裁决,裁判官王证瑜指出,控方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被告在关键时间具有犯罪意图,因此裁定两项控罪均不成立。

Key Points

  • 被告陈昫菁,21岁,报称赌场职员,早前否认两项控罪,案件在东区裁判法院审结后获判无罪。
  • 控罪指她于2019年9月8日,在炮台山电气道218号至英皇道147号之间一段油街公众地方,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持有两个可发出雷射光束的装置。
  • 她另被控保管或控制喷漆,意图使用、导致他人使用或准许他人使用,以摧毁或损坏属于他人的财产;两家媒体对喷漆数量分别写为两罐及三罐。
  • 王证瑜裁判官指出,被告被截停地点当时并无示威、骚乱或人群聚集,而她在被截停前只是沿街步行。
  • 裁判官又指出,被告没有逃跑,也没有作出袭击或破坏行为,身上亦无通常用于攻击、自卫或破坏的其他物品,因此控方证据不足。

Why It Matters

本案的裁决关键,在于法庭是否能够从持有物品本身及现场情况,推断被告当时具有相关犯罪意图;法庭最终认为证据未达到刑事定罪标准。 此案亦因被告于2019年被捕后曾“踢保”,并在2021年离港,至2026年自澳洲返港后再被拘捕及起诉而受到关注,显示部分旧案可在多年后重新进入司法程序。 从案情看,陈昫菁被控的两项罪名,都围绕2019年9月8日在炮台山油街一带被截停时所检取的物品展开。 其中一项是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控方指涉案物品为两个能够发出雷射光束的装置;另一项则与喷漆有关,控方指她保管或控制有关物品,并有意图将之用于毁坏他人财产。 两家媒体对喷漆数量的表述并不一致,一方称为两罐,另一方称为三罐,但两者都指出,控方的核心指控是被告意图使用或容许他人使用喷漆作破坏用途。 裁判官王证瑜在裁决时,重点审视的是被告被截停时的环境,以及她当时的行为是否足以支持控方对犯罪意图的推论。 法庭指出,案发地点当时并非示威、骚乱或人群聚集现场,被告在被截停前没有逃跑,只是在街上行走。 此外,她身上没有其他通常可用作攻击、自卫或破坏的物品,也没有证据显示她曾作出袭击、破坏或其他即时可反映犯罪意图的行为。 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庭认为,单凭她持有涉案物品,仍不足以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她当时必然打算犯案。 案件另一个引人注意之处,是时间跨度较长。 报道指出,被告于2019年被捕后曾“踢保”,其后在2021年离开香港,直到2026年从澳洲返港后再被拘捕,并就本案被起诉。 案件编号为ESCC599/2026,并于8月13日在东区裁判法院作出裁决。 对香港读者而言,这宗案件再次说明,在刑事案件中,即使涉案物品本身具有争议,法庭仍须根据现场环境、被告行为及整体证据,审慎判断是否足以证明犯罪意图,而不能仅凭怀疑作出定罪。
从案情看,陈昫菁被控的两项罪名,都围绕2019年9月8日在炮台山油街一带被截停时所检取的物品展开。 其中一项是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控方指涉案物品为两个能够发出雷射光束的装置;另一项则与喷漆有关,控方指她保管或控制有关物品,并有意图将之用于毁坏他人财产。 两家媒体对喷漆数量的表述并不一致,一方称为两罐,另一方称为三罐,但两者都指出,控方的核心指控是被告意图使用或容许他人使用喷漆作破坏用途。 裁判官王证瑜在裁决时,重点审视的是被告被截停时的环境,以及她当时的行为是否足以支持控方对犯罪意图的推论。 法庭指出,案发地点当时并非示威、骚乱或人群聚集现场,被告在被截停前没有逃跑,只是在街上行走。 此外,她身上没有其他通常可用作攻击、自卫或破坏的物品,也没有证据显示她曾作出袭击、破坏或其他即时可反映犯罪意图的行为。 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庭认为,单凭她持有涉案物品,仍不足以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她当时必然打算犯案。 案件另一个引人注意之处,是时间跨度较长。 报道指出,被告于2019年被捕后曾“踢保”,其后在2021年离开香港,直到2026年从澳洲返港后再被拘捕,并就本案被起诉。 案件编号为ESCC599/2026,并于8月13日在东区裁判法院作出裁决。 对香港读者而言,这宗案件再次说明,在刑事案件中,即使涉案物品本身具有争议,法庭仍须根据现场环境、被告行为及整体证据,审慎判断是否足以证明犯罪意图,而不能仅凭怀疑作出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