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宗尧就立法会暴动案申请终院上诉许可被拒
HK01 · 4 SOURCESabout 3 hours ago4 MIN

Summary
2019年七一立法会暴动案中,艺人王宗尧早前就定罪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已以书面命令拒绝其申请。 委员会表示,在考虑王宗尧的上诉许可申请及书面陈词后,认为案件没有合理给予上诉许可的理由,也就是没有合理上诉理据。 王宗尧此前在区域法院经审讯后被裁定暴动罪成,并于2024年3月被判监6年2个月;其后他与另外6名被告提出定罪及刑罚上诉,已于今年3月被上诉庭驳回。 随着终院拒绝批出许可,王宗尧在这宗案件上的进一步上诉空间再被压缩。
Key Points
- 终院上诉委员会于10月30日颁下书面命令,拒绝王宗尧的上诉许可申请,指案件没有合理上诉理据。
- 上诉委员会由常任法官李义、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陈兆恺组成,并在审视申请及书面陈词后作出决定。
- 王宗尧在区域法院经审讯后被裁定暴动罪成,并于2024年3月被判囚6年2个月。
- 王宗尧其后与另外6名被告提出上诉,上诉庭已于今年3月驳回7人的定罪及刑罚上诉,维持原判。
- 上诉庭早前判词指出,王宗尧明知立法会大楼已被占领,仍穿着印有“我自由故我在”等字句的黑衣进入会议厅,并拍在场示威者膊头,法院认为他在现场有鼓励暴动作用,并非无辜路人。
Why It Matters
这项决定的直接后果,是王宗尧未能跨过终院审理其上诉的门槛,原有6年2个月刑期维持不变。 对香港读者而言,这也再次呈现七一立法会案在上诉阶段的司法走向:多名被告早前已被判处较长刑期,由54个多月至82个月不等,而相关上诉至今大致未获接纳。
从整宗案件看,资料显示本案原本涉及14名被告,其中12人被裁定暴动罪成,刑期由54个多月至82个月不等。 HK01报道指出,当中8人承认暴动罪,包括罗乐生、毕慧芬、孙晓岚、潘浩超、沈镜乐、刘颖匡、邹家成及范俊文;另有王宗尧等4人经审讯后被裁定罪成。 部分被告还涉及进入或逗留在会议厅范围罪,或刑事毁坏罪。 至于黄家豪和马启聪,则被裁定暴动罪不成立,但进入或逗留在会议厅范围罪成,分别被判罚款1,500元及1,000元。
综合各家报道,王宗尧这次是直接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终院上诉委员会于上周五,也就是10月30日,颁下书面命令处理其申请。 bastillepost与on.cc都引述命令内容称,委员会在考虑申请及书面陈词后,认为案件无合理给予上诉许可的理由,因此驳回申请。 CRHK也报道,终审法院网页刊出有关决定,并指这意味着王宗尧无法再就定罪上诉。
至于上诉庭此前驳回王宗尧上诉的理由,各来源提供了较具体的司法观点。bastillepost引述上诉庭判词称,王宗尧明知立法会大楼已被占领,仍进入立法会会议厅,身穿印有“我自由故我在”等字句的黑衣,并拍打在场示威者膊头;法院认为他身处现场具有鼓励暴动的作用,并非只是“在错误的时间出现在错误的地方”的无辜路人。 on.cc则补充,上诉庭认为王在案发当日于会议厅内的举止行径,已满足暴动罪的犯罪行为,而且同时具有参与其中的意图,因此驳回其定罪上诉。
在刑期争议方面,on.cc报道指,王宗尧曾主张其暴动罪刑期明显过重,并批评原审法官错误地把本案暴动的整体严重性给予过多比重。 不过,上诉庭认为量刑时必须考虑该次暴动中其他参与者的行为等因素,因此驳回其刑期上诉。 这也与HK01所述整体量刑背景相互呼应,即同案12名涉及暴动罪的被告,刑期整体较重,介乎54个多月至82个月。
案件编号方面,bastillepost列出终院申请编号为FAMC 28/2026。 on.cc则提到较早前上诉庭案件编号为CACC 63/2024。 两者分别对应不同司法程序阶段,显示案件已由原审、上诉庭,推进至终院上诉许可申请阶段。
从整宗案件看,资料显示本案原本涉及14名被告,其中12人被裁定暴动罪成,刑期由54个多月至82个月不等。 HK01报道指出,当中8人承认暴动罪,包括罗乐生、毕慧芬、孙晓岚、潘浩超、沈镜乐、刘颖匡、邹家成及范俊文;另有王宗尧等4人经审讯后被裁定罪成。 部分被告还涉及进入或逗留在会议厅范围罪,或刑事毁坏罪。 至于黄家豪和马启聪,则被裁定暴动罪不成立,但进入或逗留在会议厅范围罪成,分别被判罚款1,500元及1,000元。
综合各家报道,王宗尧这次是直接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终院上诉委员会于上周五,也就是10月30日,颁下书面命令处理其申请。 bastillepost与on.cc都引述命令内容称,委员会在考虑申请及书面陈词后,认为案件无合理给予上诉许可的理由,因此驳回申请。 CRHK也报道,终审法院网页刊出有关决定,并指这意味着王宗尧无法再就定罪上诉。
至于上诉庭此前驳回王宗尧上诉的理由,各来源提供了较具体的司法观点。bastillepost引述上诉庭判词称,王宗尧明知立法会大楼已被占领,仍进入立法会会议厅,身穿印有“我自由故我在”等字句的黑衣,并拍打在场示威者膊头;法院认为他身处现场具有鼓励暴动的作用,并非只是“在错误的时间出现在错误的地方”的无辜路人。 on.cc则补充,上诉庭认为王在案发当日于会议厅内的举止行径,已满足暴动罪的犯罪行为,而且同时具有参与其中的意图,因此驳回其定罪上诉。
在刑期争议方面,on.cc报道指,王宗尧曾主张其暴动罪刑期明显过重,并批评原审法官错误地把本案暴动的整体严重性给予过多比重。 不过,上诉庭认为量刑时必须考虑该次暴动中其他参与者的行为等因素,因此驳回其刑期上诉。 这也与HK01所述整体量刑背景相互呼应,即同案12名涉及暴动罪的被告,刑期整体较重,介乎54个多月至82个月。
案件编号方面,bastillepost列出终院申请编号为FAMC 28/2026。 on.cc则提到较早前上诉庭案件编号为CACC 63/2024。 两者分别对应不同司法程序阶段,显示案件已由原审、上诉庭,推进至终院上诉许可申请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