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棋艺导师与12岁女童非法性交判囚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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棋艺导师与12岁女童非法性交判囚18个月

Summary

38岁棋艺导师陈冠匡承认1项与年龄在13岁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以及2项与年龄在16岁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周五在暂代区域法院被判入狱18个月,另有2项同类控罪获存档法庭。 案情显示,他于2024年通过角色扮演活动认识女童X,二人其后发展成情侣,首次发生性行为时X自称15岁,但实际只有12岁,之后才向被告透露真实年龄。 暂委法官韦汉熙接纳案件并非被告蓄意把未成年少女当作泄欲对象,也接纳女童曾主动提出性交,但强调未成年人较难理解自身处境,法律必须保护其脆弱性,被告作为38岁成年人,仍须为未能守住道德底线及没有好好把关负责。 法庭又引述报告指出,女童事后出现创伤后遗症,误以为发生性关系可以换取关爱,并因父母责备而承受更大压力,需要接受治疗。

Key Points

  • 被告陈冠匡现年38岁,报称棋艺导师,承认3项非法性交罪,案件编号为DCCC1544/2025。
  • 控罪指案发时段由2024年12月某日至2025年4月6日,地点包括长洲龙仔村一单位及尖沙咀加连威老道12号加连威大厦The Loop Hotel房间。
  • 首次性行为发生于2024年12月,被告在长洲住所睡房与X性交,X当时谎称15岁,并由她主动提出,过程中有使用安全套。
  • X于同月月底才告知被告自己实际只有12岁;到2025年1月,X家人还曾邀请被告出席她的13岁生日聚会,被告并写情信祝贺。
  • 其后在2025年3月14日及16日,当时13岁的X与被告在尖沙咀The Loop Hotel再次性交,两人分别逗留2至4小时,X其后曾服用紧急避孕药。

Why It Matters

本案对香港读者的重要之处,在于法庭再次明确指出,未满16岁的儿童在法律上不能作出真正同意;即使事主主动、虚报年龄,甚至双方以恋人关系相处,成年人仍不能据此免责。 判词也显示,法庭不只看是否存在威迫或暴力,还会考虑年龄差距、情感依附、家庭关系欠佳以及对爱与性的错误理解,这些因素都可能令未成年人在表面自愿下仍处于被剥削风险之中。 法官在判刑时引述辩方求情称,被告没有案底,一向循规蹈矩,有正当职业,虽然与事主年龄相差24年,但二人属于自然发展成情侣,案件不涉及滥用权力、违反诚信、威迫或利诱。 辩方又称,被告以男友身份真诚交往,并非心怀不轨,也知道事主有精神问题,但并非趁机犯案;他对事件影响事主身心发展感到歉意,也因令母亲奔波而愧疚,还押期间积极进修。 亲友求情信则形容被告品格良好、做事认真负责,在单亲家庭长大,缺乏男性典范,性格较为内向单纯,已决心改过。 不过,韦官指出,被告与事主年龄差距达24年,“实在不少”,这是重要量刑因素之一。 法庭接纳心理及创伤报告显示,被告没有恋童癖,重犯机会低,而事主也表示性交属于“你情我愿”,过程中没有受酒精或药物影响,并对涉案性行为一度感觉正面。 然而,法官同时指出,事主与家人关系欠佳,患有适应障碍,把被告视为恋爱对象,并误以为发生性关系可以获得关爱;事件曝光后,她患上创伤后遗症,对与人相处失去信任,又因觉得自己令被告受困扰而自责。 她在事后还遭父母责怪不懂保护自己,令压力倍增,需要接受相关治疗。 法官重申,案例早已指出,未满16岁的儿童不能真正表达同意,年龄越小,所谓同意越不可能被视为真实有效。 因此,即使本案中X曾主动订房、主动提出性交,甚至曾说“我直接系夹硬嚟”,意即“几乎是我强行来”,也不改变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原则。 法庭接纳被告并非有计划地利用未成年少女泄欲,但认为他低估事件对事主的负面影响,也错误地把性交理解为爱的表现。 再者,被告在得知X实际年龄后,仍于2025年3月两度与她在酒店性交,属于多次犯案,构成加重罪责,最终判囚18个月。 案情还显示,X母亲于2025年3月发现二人关系并追问被告时,被告承认知道X未成年,也知道其行为违法;警方其后于同年4月11日拘捕被告。 这些细节显示,案件争议并不在于被告是否知道法律风险,而在于他在明知对方未成年后,仍没有停止相关行为。
法官在判刑时引述辩方求情称,被告没有案底,一向循规蹈矩,有正当职业,虽然与事主年龄相差24年,但二人属于自然发展成情侣,案件不涉及滥用权力、违反诚信、威迫或利诱。 辩方又称,被告以男友身份真诚交往,并非心怀不轨,也知道事主有精神问题,但并非趁机犯案;他对事件影响事主身心发展感到歉意,也因令母亲奔波而愧疚,还押期间积极进修。 亲友求情信则形容被告品格良好、做事认真负责,在单亲家庭长大,缺乏男性典范,性格较为内向单纯,已决心改过。 不过,韦官指出,被告与事主年龄差距达24年,“实在不少”,这是重要量刑因素之一。 法庭接纳心理及创伤报告显示,被告没有恋童癖,重犯机会低,而事主也表示性交属于“你情我愿”,过程中没有受酒精或药物影响,并对涉案性行为一度感觉正面。 然而,法官同时指出,事主与家人关系欠佳,患有适应障碍,把被告视为恋爱对象,并误以为发生性关系可以获得关爱;事件曝光后,她患上创伤后遗症,对与人相处失去信任,又因觉得自己令被告受困扰而自责。 她在事后还遭父母责怪不懂保护自己,令压力倍增,需要接受相关治疗。 法官重申,案例早已指出,未满16岁的儿童不能真正表达同意,年龄越小,所谓同意越不可能被视为真实有效。 因此,即使本案中X曾主动订房、主动提出性交,甚至曾说“我直接系夹硬嚟”,意即“几乎是我强行来”,也不改变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原则。 法庭接纳被告并非有计划地利用未成年少女泄欲,但认为他低估事件对事主的负面影响,也错误地把性交理解为爱的表现。 再者,被告在得知X实际年龄后,仍于2025年3月两度与她在酒店性交,属于多次犯案,构成加重罪责,最终判囚18个月。 案情还显示,X母亲于2025年3月发现二人关系并追问被告时,被告承认知道X未成年,也知道其行为违法;警方其后于同年4月11日拘捕被告。 这些细节显示,案件争议并不在于被告是否知道法律风险,而在于他在明知对方未成年后,仍没有停止相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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