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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经纪强奸醉酒女子罪成 被判监6年

1 day ago4 MIN
保險经纪强奸醉酒女子罪成 被判监6年

Summary

香港高等法院周三就一宗强奸案判刑,24岁被告张聪睿被裁定于2023年7月7日在红磡鹤园东街3号卫安中心一单位内强奸女子X,最终被判入狱6年。 法官游德康指出,被告利用事主醉酒、意识模糊的状态实施侵犯,而且过程中没有使用安全套,对事主造成严重且持续的心理创伤;法庭同时表明,年轻并不能成为减刑理由。

Key Points

  • 控方案情显示,X当晚与女友人到尖沙咀诺士佛台酒吧SPACE X消遣,被告与一名陈姓男友人上前搭讪,四人随后一起饮酒聊天。
  • X的女友人先离开后,X与被告及陈姓男子转到工厦工作室继续喝酒;X喝下数杯酒后出现醉意、呕吐和晕眩,被告再以“公主抱”方式把她抱入房间。
  • X称自己在迷糊状态下遭被告强吻、指插下体并强奸,期间她哭泣并说“唔好”,即“不要”,但被告没有理会。
  • 被告自辩时称,X曾主动靠近、发出呻吟声,并说“我想吹呀”“我想搞嘢呀”,即表示想发生性行为,因此他相信对方同意性交。
  • 法官以5年为量刑起点,再因事主醉酒、未使用安全套及创伤严重等因素加刑1年,最终判囚6年。

Why It Matters

这宗案件再次说明,在香港刑事审讯中,醉酒状态下是否具备清晰同意能力,是法院审视强奸指控的重要核心。 对公众而言,判词也反映长期心理创伤、亲密关系受损等后果,会直接影响法庭对性罪行的量刑判断。 案中被告张聪睿,案发时是理大专上学院学生,并兼职担任保险经纪;至判刑时已24岁。 辩方求情时向法庭提交被告、其现任女友及父母撰写的求情信,并强调被告没有使用暴力或威吓,双方案发时同为21岁,年龄相若,而且在案发前数小时内相处融洽。 辩方还称,被告在事发后曾陪同X联系其男友,并留在现场等待警方到场,开审时也承认大部分事实,包括曾与X发生性交,希望法庭据此从轻处理。 不过,游官在判刑时指出,本案虽然没有证据显示被告预谋犯案,但被告并非毫无社会经验的人;他受过专上教育,也从事保险经纪工作,接触不同人士,理应知道在未确认对方同意、尤其对方处于醉酒状态时发生性行为属于违法。 法官明确表示,若因为被告年轻而减刑,容易令社会误以为年轻人可以任意妄为、随意侵犯女性身体而不必承担后果,因此拒绝把年龄视为减刑因素。 法庭也详细考虑了事主的创伤报告。报告指出,X在审讯中需要重述被侵犯经过时,会感到无助,仿佛事件再次发生,令创伤后遗症加重。 她长期出现恶梦、侵入性记忆、回避及情感抽离,脑海中反复浮现零碎片段,始终未能整合和处理创伤记忆。 即使事隔约3年,心理学家仍评估其创伤程度处于显著水平,已根本损害其日常生活、社会功能以及维持亲密关系的能力,并大幅削弱其体验性愉悦的能力,因此有接受心理治疗的需要。 至于被告的心理报告,法官引述内容称,其再犯风险属中等偏高;报告认为他淡化自身责任、倾向把责任归咎于受害人,对自身行为缺乏洞察力,也缺乏改变动机。 报告还提到,被告对性高度关注,低估本案风险,并保持较随性的性观念。 不过,游官表示,被告一直坚持自己无辜,或许属于其真诚相信,因此没有单独就再犯风险进一步加刑。 案情方面,X在被强奸后曾质问被告,被告回应“我无射入去”,即“我没有射在里面”。 X随后离开房间,掌掴陈姓男子,质问对方为何不阻止被告强奸她。 其后,三人乘的士离开,X致电男友并称自己被强奸,男友到场后报警,X则被送院检查。 被告被捕后在警诫下称:“佢同我讲话想搞嘢,我咪同佢扑嘢囉”,意思是“她说想发生性行为,所以我就和她发生了性关系”。 综合判词可见,法庭最终采纳5年为量刑起点,再因多项加重因素加刑1年,判处6年监禁。 这些因素包括事主当时处于醉酒状态、被告没有使用安全套,以及事主承受重大创伤打击。 判决也清楚传递出一个讯息:短时间内的相识、表面上的谈笑或所谓“开放”印象,都不能取代明确而真实的同意。
案中被告张聪睿,案发时是理大专上学院学生,并兼职担任保险经纪;至判刑时已24岁。 辩方求情时向法庭提交被告、其现任女友及父母撰写的求情信,并强调被告没有使用暴力或威吓,双方案发时同为21岁,年龄相若,而且在案发前数小时内相处融洽。 辩方还称,被告在事发后曾陪同X联系其男友,并留在现场等待警方到场,开审时也承认大部分事实,包括曾与X发生性交,希望法庭据此从轻处理。 不过,游官在判刑时指出,本案虽然没有证据显示被告预谋犯案,但被告并非毫无社会经验的人;他受过专上教育,也从事保险经纪工作,接触不同人士,理应知道在未确认对方同意、尤其对方处于醉酒状态时发生性行为属于违法。 法官明确表示,若因为被告年轻而减刑,容易令社会误以为年轻人可以任意妄为、随意侵犯女性身体而不必承担后果,因此拒绝把年龄视为减刑因素。 法庭也详细考虑了事主的创伤报告。报告指出,X在审讯中需要重述被侵犯经过时,会感到无助,仿佛事件再次发生,令创伤后遗症加重。 她长期出现恶梦、侵入性记忆、回避及情感抽离,脑海中反复浮现零碎片段,始终未能整合和处理创伤记忆。 即使事隔约3年,心理学家仍评估其创伤程度处于显著水平,已根本损害其日常生活、社会功能以及维持亲密关系的能力,并大幅削弱其体验性愉悦的能力,因此有接受心理治疗的需要。 至于被告的心理报告,法官引述内容称,其再犯风险属中等偏高;报告认为他淡化自身责任、倾向把责任归咎于受害人,对自身行为缺乏洞察力,也缺乏改变动机。 报告还提到,被告对性高度关注,低估本案风险,并保持较随性的性观念。 不过,游官表示,被告一直坚持自己无辜,或许属于其真诚相信,因此没有单独就再犯风险进一步加刑。 案情方面,X在被强奸后曾质问被告,被告回应“我无射入去”,即“我没有射在里面”。 X随后离开房间,掌掴陈姓男子,质问对方为何不阻止被告强奸她。 其后,三人乘的士离开,X致电男友并称自己被强奸,男友到场后报警,X则被送院检查。 被告被捕后在警诫下称:“佢同我讲话想搞嘢,我咪同佢扑嘢囉”,意思是“她说想发生性行为,所以我就和她发生了性关系”。 综合判词可见,法庭最终采纳5年为量刑起点,再因多项加重因素加刑1年,判处6年监禁。 这些因素包括事主当时处于醉酒状态、被告没有使用安全套,以及事主承受重大创伤打击。 判决也清楚传递出一个讯息:短时间内的相识、表面上的谈笑或所谓“开放”印象,都不能取代明确而真实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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