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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洲营地涉掌掴男童 女教练获准签保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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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洲营地涉掌掴男童 女教练获准签保守行为

Summary

一宗涉及儿童在营地期间疑遭不当对待的案件,23日在香港东区裁判法院处理。 51岁女被告赵轶群,报称教练,被指于2024年8月8日在长洲明爱明晖营掌掴一名8岁男童,并要求他在高温下于户外“罚站”,因此被控一项对所看管儿童或少年人袭击罪,以及一项虐儿罪。 案件在答辩阶段,控辩双方同意以签保守行为方式处理;被告同意案情后,总裁判官苏惠德下令她自签2000港元,守行为36个月。 从控罪内容来看,案件争议不只在于是否有掌掴行为,也在于被告当时是否属于对该名儿童负有管养、看管或照顾责任的人,以及有关做法是否相当可能导致儿童承受不必要的痛苦或健康损害。 这意味着,法庭审视此类案件时,除了看具体动作本身,也会考虑儿童年龄、现场环境、照顾者身份,以及所谓惩罚方式是否已经超出合理照顾或管教范围。

Key Points

  • 被告赵轶群,51岁,报称教练,案件在东区裁判法院处理。
  • 控罪指事件发生于2024年8月8日,地点为长洲明爱明晖营。
  • 涉案男童年仅8岁,被指遭掌掴,并在高温下被要求户外罚站。
  • 被告被控一项对所看管儿童或少年人袭击罪及一项虐儿罪。
  • 控辩双方同意以签保守行为处理,法庭下令自签2000港元守行为36个月。
  • 根据公开资料,控方指被告在同日同地,身为对儿童X负有管养、看管或照顾责任的人,故意袭击对方,而有关方式相当可能导致该名儿童受到不必要的痛苦或健康损害;另一项控罪则指她故意虐待该名儿童。 这些表述显示,案件核心在于照顾者责任与儿童保障,而不只是一般争执或纪律问题。
  • 案件最终没有进入完整审讯,而是在答辩阶段按控辩共识,以守行为方式处理。 所谓守行为,一般是法庭要求被告在指定期间内保持良好行为,并以自签款项作为约束;若违反条件,可能面对进一步法律后果。就本案而言,被告须自签2000港元,为期36个月,也就是3年。 《星岛》标题同样指出,被告获准签保守行为3年。
  • 案件编号为ESCC 993/2026。 现有资料未有进一步交代男童伤势、营地活动背景,或双方关系细节,但已可确认事件地点为长洲明爱明晖营,涉案者身份为教练,而被指受影响者是一名8岁儿童。 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法庭文件通常会以代号方式处理儿童身份,本案控罪亦以“X”指称该名儿童。

Why It Matters

对香港家长、营地营办者、学校及课外活动机构而言,这宗案件再次说明,只要属于照顾、带领或看管儿童的人,其纪律处分方式一旦被指令儿童承受不必要痛苦或健康风险,便可能引发刑事检控。 本案虽最终以守行为方式处理,但法庭程序仍清楚反映,儿童年龄、照顾者责任及现场环境,都是香港司法系统审视此类案件时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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