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管局前总经理案因离世终止 其余两被告罪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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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涉及香港国际机场三跑道系统工程的串谋使公职人员接受利益案,区域法院于10月10日作出裁决。法官王诗丽在庭上表示,机场管理局前总经理殷国强已于2026年9月离世,因此针对他的控罪书已无法律效力,并下令结束相关档案;同案另外两名被告李锦安及屈纪章,则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
控罪指,殷国强于2020年至2022年间,涉嫌与“多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董事李锦安及“日鉄物产(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屈纪章串谋,协助多金钢取得三跑项目主要填海工程临时钢平台供应及安装分判合约,并收受约100万港元报酬。
法官指出,控方案情主要建立在案中特赦证人萧新𧗠(另有报道写作萧新衍)的证供之上,但其作供时表现含糊其辞、避重就轻、前后不一,也没有向法庭交代全部真相,因此其证供既不可靠,也不足以成为稳妥的定罪基础。
在此情况下,法庭认为控方未能达到毫无合理疑点的举证标准,最终裁定李锦安及屈纪章无罪。案件编号为DCCC 583/2023。
Key Points
- 3名被告分别为殷国强、李锦安及屈纪章,分别涉及机管局、多金钢及日鉄物产(香港)。
- 廉署早前通知法庭,殷国强于2026年9月19日因病离世,法庭因此不再处理其控罪裁决。
- 控方称殷于2020年10月中安排各方在工地办公室会面,同意由多金钢提前准备临时钢平台工程。
- 2020年11月总承建商正式邀请多金钢投标,其后中标,相关部分工程于2021年5月完成,获支付约3,900万港元。
- 控方又称众人曾通过WeChat商讨“分钱”,并以“苹果”作为金钱代号,殷最终获约100万港元报酬。
Why It Matters
本案牵涉三跑这类大型公共工程的分判安排。虽然控方提出有关回佣、分钱及工程协助的指控,但法庭最终没有作出定罪,说明刑事案件即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仍须以可被法庭接纳的证据支持。
对香港读者而言,裁决也显示特赦证人在贪污案件中的作用十分关键;一旦核心证人证供被裁定不可靠,整体控方案情便可能无法跨越毫无合理疑点的门槛。
本案背景在于,三跑工程是香港近年最受关注的大型基建项目之一,任何涉及分判、供应及安装安排的刑事指控,都会引发公众对采购程序、公营机构监督及工程廉洁的关注。 控方早前称,殷国强利用其项目经理身份及职权,协助多金钢取得涉案钢平台分判合约,而该合约价值逾3,700万港元;on.cc的报道则提到,多金钢最终就相关部分工程获承建商支付约3,900万港元工程费用。
法官王诗丽在裁决中,并非就三跑工程整体安排作出评价,而是集中审视控方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定罪。她明确指出,控方主要依赖的特赦证人证供,未能令法庭信纳其说法真实完整,尤其在关键细节上显得模糊,对重要问题又有避重就轻之嫌。 在刑事审讯中,如果核心证据本身未能建立可信基础,法庭便不能仅凭怀疑或推测作出有罪裁决,这也是两名在世被告最终获判无罪的直接原因。
至于殷国强部分,法庭是在接获廉署通知其于9月离世后,按程序处理。王官下令指名其的控罪书无法律效力,并结束相关档案,除非法庭或高等法院法官在控方申请下另有命令。 这意味着案件在程序上已不会再就殷的刑责作出实体裁断。
控方案情还提到,李锦安及屈纪章等人曾于2020年11月商讨是否就涉案工程向殷国强“分钱”,当时李锦安同意预留300万港元分给屈纪章及殷国强等人,而殷其后得悉时曾作出类似“哦”的回应。 此外,控方称涉案报酬曾在鲤鱼门一间酒家的楼梯间交收。 不过,这些指控最终未能在法庭上达到毫无合理疑点的证明标准。
综合两家媒体报道,案件结果并不表示法庭认同控方所指每一项情节,而是反映在现有证据基础上,法庭不接纳特赦证人的可信性,因此不足以支持定罪。 对公众而言,案件也再次提醒,涉及大型基建与公营机构的刑事案件,除了案情本身受关注外,证据质量、证人可信性及法庭对举证标准的把关,同样决定最终裁决。
本案背景在于,三跑工程是香港近年最受关注的大型基建项目之一,任何涉及分判、供应及安装安排的刑事指控,都会引发公众对采购程序、公营机构监督及工程廉洁的关注。 控方早前称,殷国强利用其项目经理身份及职权,协助多金钢取得涉案钢平台分判合约,而该合约价值逾3,700万港元;on.cc的报道则提到,多金钢最终就相关部分工程获承建商支付约3,900万港元工程费用。
法官王诗丽在裁决中,并非就三跑工程整体安排作出评价,而是集中审视控方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定罪。她明确指出,控方主要依赖的特赦证人证供,未能令法庭信纳其说法真实完整,尤其在关键细节上显得模糊,对重要问题又有避重就轻之嫌。 在刑事审讯中,如果核心证据本身未能建立可信基础,法庭便不能仅凭怀疑或推测作出有罪裁决,这也是两名在世被告最终获判无罪的直接原因。
至于殷国强部分,法庭是在接获廉署通知其于9月离世后,按程序处理。王官下令指名其的控罪书无法律效力,并结束相关档案,除非法庭或高等法院法官在控方申请下另有命令。 这意味着案件在程序上已不会再就殷的刑责作出实体裁断。
控方案情还提到,李锦安及屈纪章等人曾于2020年11月商讨是否就涉案工程向殷国强“分钱”,当时李锦安同意预留300万港元分给屈纪章及殷国强等人,而殷其后得悉时曾作出类似“哦”的回应。 此外,控方称涉案报酬曾在鲤鱼门一间酒家的楼梯间交收。 不过,这些指控最终未能在法庭上达到毫无合理疑点的证明标准。
综合两家媒体报道,案件结果并不表示法庭认同控方所指每一项情节,而是反映在现有证据基础上,法庭不接纳特赦证人的可信性,因此不足以支持定罪。 对公众而言,案件也再次提醒,涉及大型基建与公营机构的刑事案件,除了案情本身受关注外,证据质量、证人可信性及法庭对举证标准的把关,同样决定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