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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朗昇申请终院上诉许可被拒 将再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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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朗昇申请终院上诉许可被拒 将再申诉

Summary

香港记者协会前主席陈朗昇,就其阻挠在正当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罪成及判囚5天一案,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的许可证明书,周五(11月6日)被高等法院拒绝。 这宗案件源于2022年9月7日,陈朗昇与摄影师到旺角麦花臣场馆采访元朗朗屏邨业主大会期间,在场馆外遭警员截查身份证,其后被控阻差办公。 暂委法官王诗丽在判词中指出,《警队条例》第54(1)条语句连贯、用词明确,不论如何解读,都清楚赋权警务人员截停他人并要求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因此不接纳上诉方把争议包装成法律诠释问题的说法。 陈朗昇在庭外表示“并不意外”,并称会继续向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申请上诉许可,估计案件至少要到2027年才可能审理。

Key Points

  • 陈朗昇于2023年被裁定一项“阻挠在正当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罪成,控罪指他于2022年9月7日在旺角奶路臣街38号麦花臣场馆外,故意阻挠女警26781执勤,最终被判监5天。
  • 据报道,陈朗昇当日与摄影师前往采访元朗朗屏邨业主大会,在场馆外被截查;on.cc称他被指拒绝出示身份证并大声吵闹,案件同时曾有交替控罪“阻碍公职人员”。
  • 陈朗昇早前已就定罪和刑罚提出上诉,但被王诗丽驳回;其后再申请发出许可证明书,希望把案件带到终审法院处理。
  • 上诉方提出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在《公安条例》第49条或《入境条例》第17C条等其他法例明确赋权之外,《警队条例》第54(1)条是否赋予警务人员独立要求市民出示身份证明的权力。
  • 上诉方追溯1992年修例背景,称原本《警队条例》第54条只赋权警员截停,并无明文赋权要求出示身份证明;并质疑修例是否有意把门槛由《公安条例》所指“合理地相信为防止、侦察或调查任何罪行而有需要”,降低至警员“发现任何人行动可疑”即可要求出示证件。

Why It Matters

这宗案件的争议,不只关乎陈朗昇个人定罪是否成立,也涉及警方在街头截查时,究竟可在什么法律门槛下要求市民出示身份证明文件。 王诗丽此次拒发许可证明书,意味着下级法院对《警队条例》第54(1)条的理解暂时维持不变,即警员可依该条文独立行使截停及查阅身份证明的权力。 陈朗昇则表示,即使已经服刑,仍希望终审法院厘清截查身份证的法律性质及限制,显示案件对前线执法与市民权利边界仍具持续公共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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