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岸然案裁定表证成立 被告继续自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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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前民阵副召集人兼时事评论员王岸然(原名黄觉岸)被控一项“妨害调查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及一项“明知而发布具煽动意图的刊物”罪,案件在区域法院审理,法官张洁宜于10月20日裁定表证成立,案件随后进入辩方案情。 综合庭上资料,控方指王岸然于2025年12月3日在YouTube披露警方就国安调查所作查讯详情,并于2025年1月3日至12月6日期间发布30段具煽动意图的影片。 王岸然没有律师代表,自行应讯及作供,称自己并无组织任何行动,也不存在深厚“反华反中”立场,影片主要是就当日新闻和社会议题作评论。 到10月22日续审时,他再逐一解释涉案片段,称内容属于分析评论而非鼓吹,部分引起争议的敏感措辞只是吸引眼球的噱头。
Key Points
- 控罪指王岸然于2025年12月3日在YouTube披露警方查讯详情,另于2025年1月3日至12月6日期间发布30段涉煽动影片。
- 控方开案称,被告营运“On8 Channel - 王岸然频道”,约有9万人订阅,涉案两段影片在与国安处会面翌日发布。
- 控方指去年11月大埔宏福苑火灾后,执法部门收到情报,指包括被告在内人士准备于2025年12月2日开记者会讨论多项事情。
- 王岸然在中段陈词质疑控方仅播放影片、缺乏逐段解说分析,未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举证标准,但法官最终裁定表证成立。
- 王岸然其后作供称,他理解警方所说保密只是为保障个人资料,未深究保密范围便签署文件,事后才发现与警方要求有落差。
Why It Matters
本案之所以受关注,在于报道指这是首次引用《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下“妨害调查危害国家安全”罪作出起诉,法庭如何理解警方向协助调查人士提出的保密要求,对日后同类调查有指标作用。 另一方面,案件也触及网上时事评论、政治批评与煽动罪之间的界线,尤其当内容由个人YouTube频道发布时,对香港评论员及自媒体经营者均有现实影响。
王岸然现年72岁,报称退休人士,原名黄觉岸,曾任记者、廉政公署及房屋事务助理,也曾兼职教授法律,并长期撰写时事及宪制评论。 他供称,早于1984年已发表宪制相关文章,因当时具有公务员身份,未能以真名发文,后来使用“王岸然”作笔名,并视撰写评论为一种“参政”。 他又指,2020年开设YouTube频道后,适逢《香港国安法》立法,频道订阅人数上升;他当时参阅国安法第四条,相信人权公约保障会继续落实。
就首项“妨害调查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控罪,控方指国安处曾邀请包括被告在内数人协助调查,被告于2025年12月2日中午到警署与国安处人员会面,其间被告被告知须对会面内容保密。 控方又指,会面翌日,被告在其频道发布两条影片,标题提及“开记招系合情理法的人权”及“独立委员会不会独立”等,因此被视为披露会面内容。 王岸然则称,当时他以为事情简单,理解保密只是保护个人资料,警方没有具体解释哪些内容需要保密,也没有向他提供文件副本,他自己也没有主动索取。 他并质疑,事件早已广泛报道,自己在影片中没有谈及真正的查讯细节,只是交代公开信息,因此不构成妨害调查。
王岸然也在庭上表示,警方当时曾称“唔使啦,政府做紧嘢啦,开咩记招。”,意即没有必要开记者会,因为政府正在处理事件,这令他原本希望尽快召开记者会的打算受阻。 他质疑警方是借查案之名阻碍记者会,又否认警员曾如供词所述,多次向他作出“以灾乱港”或严重警告等说法,称若对方真的这样说,他当场一定会反驳。
至于第二项“明知而发布具煽动意图的刊物”罪,控方指王岸然在2025年1月3日至12月6日期间发布30段影片,内容涉及重提2019年社会事件诉求、就2025年立法会选举表达“毋须投票”信息,以及主张呼吁制裁官员等。 王岸然则供称,自己长期维持直播习惯,直播前会浏览新闻并构思题目,精华片段多在直播两日后发布,主要因为观众多为长者,未必会看完较长的完整直播。 他又称,自己并不具备设定社会议题的能力,频道并非大型平台,不明白控方为何只挑选30多条片段中的部分内容提出检控。
在自行辩护过程中,王岸然多次强调,单纯分析评论不等于鼓吹相关内容。 他指自己时常评论政府官员及社会热门人物,因为这类题材通常较多人收看;就选举片段而言,他认为不投票本身并不违法,只有教唆他人不投票才可能触犯法例,因此质疑控方将相关言论指为煽惑。 到10月22日续审时,他再向法庭表示,部分引起争议的敏感措辞只是“吸引眼球的噱头”,有时是一时冲动或兴奋而使用,但即使用词敏感,控方仍须证明他具有犯罪意图,不能单凭字眼入罪。
案件编号为DCCC303/2026,10月23日续审。
王岸然现年72岁,报称退休人士,原名黄觉岸,曾任记者、廉政公署及房屋事务助理,也曾兼职教授法律,并长期撰写时事及宪制评论。 他供称,早于1984年已发表宪制相关文章,因当时具有公务员身份,未能以真名发文,后来使用“王岸然”作笔名,并视撰写评论为一种“参政”。 他又指,2020年开设YouTube频道后,适逢《香港国安法》立法,频道订阅人数上升;他当时参阅国安法第四条,相信人权公约保障会继续落实。
就首项“妨害调查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控罪,控方指国安处曾邀请包括被告在内数人协助调查,被告于2025年12月2日中午到警署与国安处人员会面,其间被告被告知须对会面内容保密。 控方又指,会面翌日,被告在其频道发布两条影片,标题提及“开记招系合情理法的人权”及“独立委员会不会独立”等,因此被视为披露会面内容。 王岸然则称,当时他以为事情简单,理解保密只是保护个人资料,警方没有具体解释哪些内容需要保密,也没有向他提供文件副本,他自己也没有主动索取。 他并质疑,事件早已广泛报道,自己在影片中没有谈及真正的查讯细节,只是交代公开信息,因此不构成妨害调查。
王岸然也在庭上表示,警方当时曾称“唔使啦,政府做紧嘢啦,开咩记招。”,意即没有必要开记者会,因为政府正在处理事件,这令他原本希望尽快召开记者会的打算受阻。 他质疑警方是借查案之名阻碍记者会,又否认警员曾如供词所述,多次向他作出“以灾乱港”或严重警告等说法,称若对方真的这样说,他当场一定会反驳。
至于第二项“明知而发布具煽动意图的刊物”罪,控方指王岸然在2025年1月3日至12月6日期间发布30段影片,内容涉及重提2019年社会事件诉求、就2025年立法会选举表达“毋须投票”信息,以及主张呼吁制裁官员等。 王岸然则供称,自己长期维持直播习惯,直播前会浏览新闻并构思题目,精华片段多在直播两日后发布,主要因为观众多为长者,未必会看完较长的完整直播。 他又称,自己并不具备设定社会议题的能力,频道并非大型平台,不明白控方为何只挑选30多条片段中的部分内容提出检控。
在自行辩护过程中,王岸然多次强调,单纯分析评论不等于鼓吹相关内容。 他指自己时常评论政府官员及社会热门人物,因为这类题材通常较多人收看;就选举片段而言,他认为不投票本身并不违法,只有教唆他人不投票才可能触犯法例,因此质疑控方将相关言论指为煽惑。 到10月22日续审时,他再向法庭表示,部分引起争议的敏感措辞只是“吸引眼球的噱头”,有时是一时冲动或兴奋而使用,但即使用词敏感,控方仍须证明他具有犯罪意图,不能单凭字眼入罪。
案件编号为DCCC303/2026,10月23日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