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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600萬元回佣案 前總監及商人區院罪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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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600萬元回佣案 前總監及商人區院罪脫

Summary

涉及電子組裝儀器分銷安排的貪污案件,27日在區域法院有裁決,一名前銷售總監及一名商人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控方案情指,兩人涉嫌與深圳市超光科技有限公司股東達成協議,收受相當於兩成銷售利潤的回佣,作為協助該公司獲選為分銷商的報酬,涉款逾600萬港元 。不過,區院暫委法官鄭念慈指出,案中多段訊息記錄雖然反覆提及「兩成」、「20%利潤」、「分錢」及「內地收款」等字眼,客觀環境確實令人起疑,但可疑並不等同已被證實 。法庭最終認為,控方未能證明兩名被告與涉案科技公司之間確曾達成串謀協議,亦無直接證據顯示兩人曾從對方收受回佣,因此裁定兩人罪脫

Key Points

  • 兩名被告分別為50歲劉偉亮,以及47歲商人王煜昕,兩人同被控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
  • 劉偉亮任職香港先進有限公司前銷售總監,該公司前稱先進太平洋(香港)有限公司,主要向內地半導體製造商銷售總公司生產的半導體及晶片製造設備
  • 控方指案發時間為2019年1月至2023年1月,當時劉偉亮負責銷售先進產品及處理分銷商相關事宜,至2023年1月離職
  • 王煜昕被指在案中擔當中間人,協助劉偉亮與深圳市超光科技有限公司股東接觸,並就回佣安排作出溝通
  • 按控方案情,涉案協議內容是由超光股東向劉偉亮提供相當於超光兩成銷售利潤的賄款,作為協助超光獲選為先進分銷商的報酬

Why It Matters

這宗案件對本港讀者的啟示,在於法庭再次清楚區分「高度可疑」與「刑事定罪所需證明」之間的界線 。即使通訊內容、現金存款及商業安排表面上令人懷疑,若未能證明實際協議存在,亦未能證明利益已被收受,控罪便未必成立 。對涉及內地客戶、分銷網絡及高價設備銷售的企業而言,案件亦反映相關商業往來一旦牽涉回佣字眼,極易引來廉政公署及法庭嚴格審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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