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門窗走廊張貼煽動旗幟 六旬退休婦還押候精神科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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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一名61歲退休婦楊秋琪,涉嫌於2024年在天水圍天頌苑頌琴閣一個單位的大門、客廳窗戶及單位外走廊張貼旗幟及印有或帶有陳述的物品,被控一項明知而發布或展示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 案件於2026年9月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次提堂,控方表示已準備好答辯,但國安法指定法官蘇惠德關注被告精神狀況,認為現階段未能肯定她是否適合答辯,遂將案件押後至9月21日再訊,並下令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
Key Points
- 被告楊秋琪,61歲,報稱退休人士,被控一項明知而發布或展示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
- 控罪指她於2024年3月23日至11月4日期間,在天水圍天頌苑頌琴閣某室張貼旗幟及相關物品。
- 涉案展示位置包括單位大門、客廳窗戶及單位外走廊,並指有關物品屬公開展示。
- 控方庭上表示已準備好答辯;惟蘇惠德關注被告精神情況,質疑她是否適合答辯。
- 被告拒絕當值律師協助,自行應訊,並在庭上多次高呼「我冇犯事呀,佢冤枉我」。
Why It Matters
本案現階段的關鍵,不在於法庭即時處理控罪內容,而是先判斷被告是否適合答辯;兩份精神科報告將直接影響案件下次提訊的處理方向。 對本港讀者而言,案件亦顯示即使控方表示已可答辯,若法庭對被告精神狀況有疑問,程序上仍可先行押後,待醫療評估完成後再決定下一步。
案件資料顯示,楊秋琪被控於2024年3月23日至11月4日期間,在新界天水圍天頌苑頌琴閣某室,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或展示該等刊物,即在大門、客廳窗戶及單位外走廊張貼旗幟,以及印有或帶有陳述的物品,並公開展示該等旗幟及物品。 控罪內容進一步指,涉案物品被指具有多項意圖,包括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亦包括引起他人對香港特區憲制秩序,以及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控罪亦指,涉案展示被指意圖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以及/或引起特區不同階層居民之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之間的憎恨或敵意。 換言之,控方現時所依據的,不單是展示行為本身,亦包括展示內容被指向外傳達的政治訊息及其可能造成的效果。
庭上情況方面,控方表示已準備好答辯。 不過,被告拒絕接受當值律師協助,選擇自行應訊。 據報她在被告欄內多次表示自己沒有犯事,並稱遭人冤枉。 am730報道指,蘇惠德曾向被告表示,法庭需要先處理程序,又問她是否知道自己身處法庭,以及是否曾向精神科求診;被告則不斷回應「我冇犯罪,你哋所有程序都係錯嘅」。 控方則表示,沒有被告曾向精神科求診的紀錄。
在此情況下,蘇惠德最終決定先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以判斷被告是否適合答辯,並把案件押後至2026年9月21日再訊。 期間被告須還押。 on.cc進一步報道指,被告將還押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 星島則刊出案件編號為WKCC4203/2026;on.cc所載案件編號為WKCC 4203/2026,兩者所示編號一致。
從程序上看,下次提堂的焦點很可能仍是精神科報告內容,以及法庭對被告是否具備答辯能力的判斷。 若法庭認為她適合答辯,案件才會進一步處理答辯及其後審訊安排;若仍有疑問,程序可能繼續圍繞其精神狀況展開。
案件資料顯示,楊秋琪被控於2024年3月23日至11月4日期間,在新界天水圍天頌苑頌琴閣某室,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或展示該等刊物,即在大門、客廳窗戶及單位外走廊張貼旗幟,以及印有或帶有陳述的物品,並公開展示該等旗幟及物品。 控罪內容進一步指,涉案物品被指具有多項意圖,包括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亦包括引起他人對香港特區憲制秩序,以及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控罪亦指,涉案展示被指意圖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以及/或引起特區不同階層居民之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之間的憎恨或敵意。 換言之,控方現時所依據的,不單是展示行為本身,亦包括展示內容被指向外傳達的政治訊息及其可能造成的效果。
庭上情況方面,控方表示已準備好答辯。 不過,被告拒絕接受當值律師協助,選擇自行應訊。 據報她在被告欄內多次表示自己沒有犯事,並稱遭人冤枉。 am730報道指,蘇惠德曾向被告表示,法庭需要先處理程序,又問她是否知道自己身處法庭,以及是否曾向精神科求診;被告則不斷回應「我冇犯罪,你哋所有程序都係錯嘅」。 控方則表示,沒有被告曾向精神科求診的紀錄。
在此情況下,蘇惠德最終決定先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以判斷被告是否適合答辯,並把案件押後至2026年9月21日再訊。 期間被告須還押。 on.cc進一步報道指,被告將還押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 星島則刊出案件編號為WKCC4203/2026;on.cc所載案件編號為WKCC 4203/2026,兩者所示編號一致。
從程序上看,下次提堂的焦點很可能仍是精神科報告內容,以及法庭對被告是否具備答辯能力的判斷。 若法庭認為她適合答辯,案件才會進一步處理答辯及其後審訊安排;若仍有疑問,程序可能繼續圍繞其精神狀況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