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大Ocamp性侵案被告判囚7年零1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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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香港教育大学迎新营相关性侵案今日在高等法院判刑,31岁被告Y.L.H.早前经陪审团裁定3项非礼罪、1项强奸罪及1项窥淫罪全部罪成,案件涉及5名女事主,最终被判监7年零1周。 案发时间横跨2023年1月至8月,地点包括黄大仙飞鹅山、元朗保良局赛马会大棠渡假村、新界路边私家车,以及香港基督教女青年会梁绍荣度假村,部分事件与联校迎新营及教大迎新营有关。 法官杜丽冰判刑时指出,被告犯案时没有使用武力或威吓,因此没有加刑因素;报道并提到,被告案发时为教大兼读课程四年级生,并兼职任康文署救生员。
Key Points
- 被告Y.L.H.现年31岁,案发时28岁,为教育大学兼读课程四年级生,并兼职担任康文署救生员。
- 陪审团早前裁定他3项非礼、1项强奸及1项窥淫共5罪罪成,受害人共有5人。
- 强奸罪涉及2023年7月23日于元朗保良局赛马会大棠渡假村一间房内发生的联校迎新营事件。
- 案情指女事主B当时在红十字会联校迎新营玩牌及饮酒,其后被告捉住她的手触摸其勃起下体,并在她反抗下强行性交。
- 其余控罪包括1月13日在飞鹅山非礼女子A、8月23日在私家车内非礼女子C、8月27日在梁绍荣度假村非礼女子D,以及8月28日在同一度假村窥淫女子E洗澡及裸体情况。
Why It Matters
案件涉及大学迎新营及学生社交圈内结识的人,再次引发公众对迎新活动安全、饮酒场合风险,以及“同意”边界的关注。 从判刑理由可见,法庭虽认定本案没有武力或威吓等加刑因素,但对强奸及多项性罪行仍判处长期监禁,对同类案件具有明显警示作用。
本案多宗事件分散在不同时间与地点,显示控方案情并非单一场合中的一次行为,而是牵涉多名女子、不同接触方式及不同性质的侵犯。 其中,女事主A称被告在车上对她上下其手,并强行要求她协助手淫;女事主C称在私家车内遭摸大腿及隔衣磨擦下体;女事主D在参加教大迎新营期间,称遭被告掐膊头及扫大腿。 至于窥淫罪部分,案情指女事主E在梁绍荣度假村浴室洗澡时,因浴室门锁未能正常上锁,被告突然冲入浴室并拉开浴帘,目睹她裸体后离开。
英文报道提到,法官杜丽冰在判刑时指出,被告犯案时没有使用身体武力或作出威吓,因此没有加刑因素,也没有提高量刑起点。 中文报道则进一步交代,法官就强奸罪判囚6年;其余3项非礼罪分别判囚18个月、12个月及6个月;窥淫罪则判囚3星期,最终5罪合并后的总刑期为7年零1周。 报道又指,法官提到被告在单亲家庭长大,除曾有一次违反交通规则纪录外,没有其他刑事案底。
案中还披露被告在录影会面及警诫下的部分说法。英文报道指,他在警方会面中承认在强奸事件中享受性交过程,但否认非礼控罪。 中文报道则引述他曾称,自己过去交往对象都是“靓女”,不需要非礼“普通”女子;其中“靓女”是粤语,意为漂亮女子。 5名女事主均有出庭作供,除1人是被告网友外,其余均是在迎新营认识被告,并指被告在未获她们同意下作出非礼、强奸或窥淫行为。
案件编号为HCCC153/2024。
本案多宗事件分散在不同时间与地点,显示控方案情并非单一场合中的一次行为,而是牵涉多名女子、不同接触方式及不同性质的侵犯。 其中,女事主A称被告在车上对她上下其手,并强行要求她协助手淫;女事主C称在私家车内遭摸大腿及隔衣磨擦下体;女事主D在参加教大迎新营期间,称遭被告掐膊头及扫大腿。 至于窥淫罪部分,案情指女事主E在梁绍荣度假村浴室洗澡时,因浴室门锁未能正常上锁,被告突然冲入浴室并拉开浴帘,目睹她裸体后离开。
英文报道提到,法官杜丽冰在判刑时指出,被告犯案时没有使用身体武力或作出威吓,因此没有加刑因素,也没有提高量刑起点。 中文报道则进一步交代,法官就强奸罪判囚6年;其余3项非礼罪分别判囚18个月、12个月及6个月;窥淫罪则判囚3星期,最终5罪合并后的总刑期为7年零1周。 报道又指,法官提到被告在单亲家庭长大,除曾有一次违反交通规则纪录外,没有其他刑事案底。
案中还披露被告在录影会面及警诫下的部分说法。英文报道指,他在警方会面中承认在强奸事件中享受性交过程,但否认非礼控罪。 中文报道则引述他曾称,自己过去交往对象都是“靓女”,不需要非礼“普通”女子;其中“靓女”是粤语,意为漂亮女子。 5名女事主均有出庭作供,除1人是被告网友外,其余均是在迎新营认识被告,并指被告在未获她们同意下作出非礼、强奸或窥淫行为。
案件编号为HCCC15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