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嘉如案|《华尔街日报》母公司阻挠工会权利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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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东区裁判法院今日就香港记者协会主席郑嘉如向前雇主提出的私人检控作出裁决,被告《华尔街日报》母公司道琼斯出版(亚洲)公司,被裁定一项“阻止或阻吓雇员行使《职工会条例》权利”罪成,另一项指因雇员行使工会权利而终止雇佣合约的控罪则不成立。 主任裁判官张志伟指出,公司要求郑嘉如在参选工会前先取得公司同意,属于“经过计算的行为”,唯一合理推论是阻止她行使参选记协主席的权利,因此就相关控罪定罪。 至于郑嘉如其后在2024年7月被解雇,法庭认为不能排除公司所称“职位重组”及裁员的可能,因此未能在刑事标准下裁定非法解雇罪成。 案件现已押后,待稍后处理求情及判刑,控辩双方并保留讼费申请。
Key Points
- 被告为《华尔街日报》母公司道琼斯出版(亚洲)公司,今次面对两项与《职工会条例》有关的刑事控罪。
- 首项控罪指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至22日期间,刻意阻止或阻吓郑嘉如行使成为工会职员的权利。
- 控罪内容包括要求她如欲参选记协主席,须先获得公司准许,而该准许将被拒绝,并指若参选或出任该职将不会继续受聘。
- 张志伟裁定,上述做法本质上属于威胁,也是经过计算的安排,唯一合理推论是阻止郑嘉如参选记协主席。
- 第二项控罪涉及2024年7月17日解雇决定,法庭认为不能排除公司基于职位重组裁员,因此裁定该罪不成立。
Why It Matters
这宗案件的裁决,对香港雇主与雇员如何理解《职工会条例》下的保障,具有直接参考价值。 法庭此次清楚区分了“选举前的阻吓行为”与“其后解雇是否出于工会活动”两个问题,显示即使未能证明非法解雇,雇主若以言语或条件施压,仍可能触犯刑事罪行。
案件背景可追溯至2024年。郑嘉如在当选香港记者协会主席后不足一个月,遭《华尔街日报》以“职位重组”为由解雇,她其后认为自己实际上是因参与工会而遭针对,于是向前雇主提出私人检控。 根据案情,郑嘉如指自己在参选前曾被要求退选,也就是不要竞逐记协主席一职;法庭最终接纳其中涉及阻吓工会参与的部分指控,但未有接纳解雇与工会身份之间已经达到排除合理疑点的因果关系。
从裁决理由看,法庭对首项控罪的分析相当集中。张官认为,要求雇员在参选工会前先取得公司同意,本身已不是一般人事安排,而是针对雇员是否参与工会活动所设下的限制。 在法庭眼中,若再加上“批准将被拒”以及“参选或担任职位便不会继续受聘”等内容,便足以构成阻止或阻吓雇员行使法定权利。 HK01亦引述张官指出,公司劝郑退选的行为“无疑是种威胁”,因此裁定相关罪名成立。
至于第二项控罪,法庭则采取较审慎态度。虽然郑嘉如在当选后不久便被解雇,时间上相当接近,但刑事案件须达到排除合理疑点的标准。 张官认为,现有证据下不能排除公司确曾因“职位重组”而作出裁员决定,因此不足以裁定公司是因郑嘉如行使工会权利而终止其雇佣合约。 这也令案件出现“一罪成、一罪脱”的结果。
审讯期间,辩方亦曾提出郑嘉如的动机问题。HK01报道,辩方律师透露,郑嘉如曾向《华尔街日报》要求赔偿4年薪金,约300万元,或要求准她复职及向她道歉,并曾向劳工处投诉;被告一方因此认为郑有不当动机,甚至涉及滥用司法程序,要求终止聆讯。 不过,法院最终仍就案件实质内容作出裁决,并未因此终止程序。
案件资料方面,bastillepost指出,控方即郑嘉如一方由资深大律师祁志及大律师马亚山代表;辩方即道琼斯出版(亚洲)公司则由资深大律师蔡一鸣代表。 案件由主任裁判官张志伟审理,案件编号为ESS35334/2024及ESS35335/2024。 现阶段案件已押后,待法庭另定日期处理求情及判刑安排。
案件背景可追溯至2024年。郑嘉如在当选香港记者协会主席后不足一个月,遭《华尔街日报》以“职位重组”为由解雇,她其后认为自己实际上是因参与工会而遭针对,于是向前雇主提出私人检控。 根据案情,郑嘉如指自己在参选前曾被要求退选,也就是不要竞逐记协主席一职;法庭最终接纳其中涉及阻吓工会参与的部分指控,但未有接纳解雇与工会身份之间已经达到排除合理疑点的因果关系。
从裁决理由看,法庭对首项控罪的分析相当集中。张官认为,要求雇员在参选工会前先取得公司同意,本身已不是一般人事安排,而是针对雇员是否参与工会活动所设下的限制。 在法庭眼中,若再加上“批准将被拒”以及“参选或担任职位便不会继续受聘”等内容,便足以构成阻止或阻吓雇员行使法定权利。 HK01亦引述张官指出,公司劝郑退选的行为“无疑是种威胁”,因此裁定相关罪名成立。
至于第二项控罪,法庭则采取较审慎态度。虽然郑嘉如在当选后不久便被解雇,时间上相当接近,但刑事案件须达到排除合理疑点的标准。 张官认为,现有证据下不能排除公司确曾因“职位重组”而作出裁员决定,因此不足以裁定公司是因郑嘉如行使工会权利而终止其雇佣合约。 这也令案件出现“一罪成、一罪脱”的结果。
审讯期间,辩方亦曾提出郑嘉如的动机问题。HK01报道,辩方律师透露,郑嘉如曾向《华尔街日报》要求赔偿4年薪金,约300万元,或要求准她复职及向她道歉,并曾向劳工处投诉;被告一方因此认为郑有不当动机,甚至涉及滥用司法程序,要求终止聆讯。 不过,法院最终仍就案件实质内容作出裁决,并未因此终止程序。
案件资料方面,bastillepost指出,控方即郑嘉如一方由资深大律师祁志及大律师马亚山代表;辩方即道琼斯出版(亚洲)公司则由资深大律师蔡一鸣代表。 案件由主任裁判官张志伟审理,案件编号为ESS35334/2024及ESS35335/2024。 现阶段案件已押后,待法庭另定日期处理求情及判刑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