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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屋公司經理認18罪 涉非禮女友11歲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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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屋公司經理認18罪 涉非禮女友11歲女兒

Summary

一名47歲搬屋公司經理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承認18項控罪,包括7項非禮、3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及8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事主為其女友的女兒X,案發時年約11至12歲。 暫委法官徐綺薇形容案件性質非常嚴重,指被告多番侵犯年幼兒童,亦涉及違反誠信,行為非常可恥及令人惡心。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8月31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及心理報告,被告在此期間須還押。 案件編號為DCCC844/2025。

Key Points

  • 被告C.K.H.A,47歲,報稱搬屋公司經理,中七學歷,與前妻育有兩名分別13歲及11歲的女兒,被捕前任職搬屋公司經理,曾任跟車。
  • 7項非禮罪指他於2023年8月28日至2024年3月17日期間,在元朗一個單位7度非禮女童X,當時X年約11至12歲。
  • 其餘3項管有及8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涉及2023年5月31日至2024年4月5日期間的173張相片及50段錄像。
  • 案情指X於2012年出生,生父在2014年離世;X母Z自2019年與被告交往,其後被告遷入與X、兄長Y及X母同住。
  • 2024年4月5日,X的兄長Y與被告發生爭執後報警,警員搜身時在被告銀包發現兩張X的照片,案件因而揭發。
  • 警方在被告銀包內發現的其中一張照片,顯示X躺在床上、雙眼閉上、衣服被掀起,並有一隻戴有銀戒指的手撫摸其胸部;另一張則顯示X的腰部。 警方留意到相中戒指款式與被告所戴戒指相似,於是檢取其戒指作調查。
  • 同日下午,警方搜查被告住所,檢取其手機及一部紅米平板電腦,並在裝置內發現兩個相簿,名稱分別為《X與被告(二人全名)上床做愛扑嘢成為情侶》及《X和被告在甜蜜親密恩愛》。 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該平板電腦僅由他使用。
  • 控方指,警方在上述電子器材中共檢取173張相片及50段錄像,全部涉及女童X。 其中部分影像屬不同級別的兒童色情物品,庭上提到當中包括X為被告手淫及口交的影像,另有3段X洗澡的影片,以及6張陰莖靠近X嘴唇的相片。 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拍攝X洗澡的影片,可能是以手機放在櫃內拍攝。
  • 案情又指,被告曾拉起X的上衣並親吻其胸部,亦曾撫摸X的臀部及把手伸入其內褲觸摸私處。 警方又在涉案單位的家居保安鏡頭或小米保安鏡頭影像中,發現兩人在床上撫摸對方性器官的片段。 另有影像顯示,被告與赤裸的X親吻及擁抱,部分相片拍攝於2024年3月7日,四天後再有兩人下身貼近及郁動身體、X為被告手淫的片段。
  • 被告曾與警方進行三次錄影會面,確認曾以iPhone拍攝相關影像,並承認被檢取的手機及平板屬於他且僅由他使用。 他向警方稱,自己與X的關係猶如父女,又指有些照片是在X睡覺時拍攝,但否認曾與X性交。
  • 徐官在庭上指出,X拒絕提供創傷報告,法庭尊重其選擇。 法官同時關注,被告案發時46歲,與X相差近35年,而所有事件均在住所內發生,情節嚴重。

Why It Matters

案件涉及同住家庭環境中的性侵與偷拍,焦點不只在個別刑事控罪,更在於成年人利用照顧與同住關係接近未成年人的風險。 本案亦顯示,手機、平板電腦及家居保安鏡頭等數碼裝置,已成為偵查及檢控涉及兒童性罪行的重要證據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