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涌广场辱警案巴裔男脱袭警罪 扰乱秩序罚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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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西九龙裁判法院10月15日就一宗发生在葵涌广场的警民冲突案作出裁决。22岁巴基斯坦裔售货员王志辉KHAN ADEEL,早前承认在公众地方作出扰乱秩序行为罪,但否认袭击在正当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罪;案件经审讯后,裁判官熊雪如裁定袭警罪不成立。 熊官指出,声称受袭警员的证供与客观证据不一致,作供时亦有回避,在盘问下受到动摇,法庭未能稳妥依赖其证供。 至于被告已承认的扰乱秩序罪,法庭考虑到其年轻、有悔意、愿意道歉,最终判罚款3,000元,并指他“已上了一课”。
Key Points
- 被告王志辉KHAN ADEEL,报称22岁、任职售货员,被控两项罪名,包括在公众地方作出扰乱秩序行为,以及袭击警员25443黄伟林。
- 控罪指事件发生于2025年8月27日,地点为葵涌广场2楼夏季书店外;扰乱秩序部分涉及大声叫嚷,袭警部分则指他曾用手指戳警员胸口。
- 熊官表示,虽然有多段视频拍到双方争执经过,相关片段亦曾在网上流传,但所有片段都没有拍到涉案袭击过程,因此控方并未依赖这些片段证明袭警指控。
- 案中曾有一名街外证人称看见被告多次戳警员胸口,但没有其他证据支持,而且控方没有在庭上正式传召该人作供,因此法庭只给予其说法很少比重。
- 熊官特别质疑,如果涉案警员当时真的感觉自己受袭,其事后反应却只是警告被告可能触犯公众地方扰乱秩序罪,这与其后来的说法并不相称。
Why It Matters
这宗案件对香港读者的意义,在于它再次说明刑事审讯最终仍取决于证据是否可靠,而不是单靠现场气氛、网络流传视频,或控方对事件的叙述。 即使法庭未能接纳较严重的袭警指控,被告在公众地方作出粗暴、无礼及挑衅行为,仍可构成刑事罪行,并带来刑事记录及罚款后果。 对涉及警民冲突的案件而言,裁决也反映法庭会仔细审视警员证供与客观材料是否一致,这对维护审讯公正及公众对司法程序的信心都有现实影响。
被告早前已就公众地方扰乱秩序罪认罪。根据控罪内容,他被指在葵涌广场2楼夏季书店外大声叫嚷,意图激使他人破坏社会安宁,或相当可能导致社会安宁被破坏。 星岛及am730则概述为他在书店外以粗口辱骂警员,并与警员发生争执。 辩方求情时指出,事件起源于书店之间的争执,之后事态升级,被告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悔意,并向警员及当日在场人士致歉,承认自己的做法“非常错”,也同意理应有礼对待警员。
在袭警控罪方面,法庭的关键考虑集中在证据基础是否足够稳妥。熊官指出,控方所依赖的核心证人其实是声称受袭的警员,但该警员在庭上作供时表现回避,连简单提问也未能清楚回答,在辩方盘问下证供亦有动摇。 由于客观视频没有拍到所指的戳胸口动作,而街外证人的说法又未经庭上正式传召及其他证据支持,法庭最终认为未能在刑事标准下稳妥接纳袭警指控,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不过,熊官同时指出,被告属“自招嫌疑”,因此拒绝其讼费申请。 在量刑时,熊官直言,从视频所见,被告当时的表现非常无礼和激进,法庭一度考虑判处即时监禁。 但综合考虑其年纪尚轻、过往没有案底、已失去工作、愿意承担责任及表达歉意后,法庭认为罚款已足以反映案情,最终判处罚款3,000元。 熊官亦寄语被告,经此案后应学习更成熟地处事,并尊重他人、保持礼貌。
被告早前已就公众地方扰乱秩序罪认罪。根据控罪内容,他被指在葵涌广场2楼夏季书店外大声叫嚷,意图激使他人破坏社会安宁,或相当可能导致社会安宁被破坏。 星岛及am730则概述为他在书店外以粗口辱骂警员,并与警员发生争执。 辩方求情时指出,事件起源于书店之间的争执,之后事态升级,被告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悔意,并向警员及当日在场人士致歉,承认自己的做法“非常错”,也同意理应有礼对待警员。
在袭警控罪方面,法庭的关键考虑集中在证据基础是否足够稳妥。熊官指出,控方所依赖的核心证人其实是声称受袭的警员,但该警员在庭上作供时表现回避,连简单提问也未能清楚回答,在辩方盘问下证供亦有动摇。 由于客观视频没有拍到所指的戳胸口动作,而街外证人的说法又未经庭上正式传召及其他证据支持,法庭最终认为未能在刑事标准下稳妥接纳袭警指控,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不过,熊官同时指出,被告属“自招嫌疑”,因此拒绝其讼费申请。 在量刑时,熊官直言,从视频所见,被告当时的表现非常无礼和激进,法庭一度考虑判处即时监禁。 但综合考虑其年纪尚轻、过往没有案底、已失去工作、愿意承担责任及表达歉意后,法庭认为罚款已足以反映案情,最终判处罚款3,000元。 熊官亦寄语被告,经此案后应学习更成熟地处事,并尊重他人、保持礼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