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歡迎《管理辦法》生效 確立大灣區律師制度
Bastillepost · 2 SOURCES1 day ago4 MIN

Summary
律政司表示,歡迎司法部發布並於10月5日起正式施行《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和執業活動管理辦法》,認為有關安排配合早前修訂的《律師法》,已為大灣區律師執業制度及其實施細則建立更完整框架。 律政司指出,隨着推行數年的大灣區律師試點工作於10月4日屆滿,制度現已由試點階段轉為恆常安排,為日後長期穩健運作提供更清晰法律依據與操作指引。
Key Points
- 司法部發布《管理辦法》,並由10月5日起正式施行,內容涵蓋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及執業活動安排。
-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修訂後的《律師法》與《管理辦法》互相配合,為制度提供更堅實法律保障及清晰指引。
- 律政司指出,大灣區律師試點工作已推行數年,並於10月4日屆滿,其後由恆常化制度接續運作。
- 全國人大常委早前通過修改《律師法》,正式將大灣區律師制度恆常化,並訂明相關細節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依法規定。
- 《管理辦法》明確規範報名條件、申請執業程序及執業範圍,並訂明相關考試每兩年舉辦一次。
Why It Matters
對香港法律界而言,今次安排的意義不止於一份新規章生效,而是標誌大灣區律師制度由試點過渡至制度化、常態化階段。 對有意拓展內地業務的香港律師來說,未來在考試安排、申請執業及執業範圍方面,將有較穩定和可預期的制度基礎,有助規劃跨境執業發展。
律政司引述林定國表示,對於修訂後的《律師法》連同《管理辦法》正式確立大灣區律師執業制度及實施細則,他表示熱烈歡迎,並感謝內地機關的大力支持。 這番表態反映特區政府認為,制度恆常化不單是法律文本上的更新,更是香港法律專業參與大灣區建設的重要制度支撐。
根據律政司說法,試點工作推行數年後於10月4日屆滿,而全國人大常委早前已通過修改《律師法》,將大灣區律師制度正式納入恆常安排,同時把相關細節交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依法規定。 換言之,今次司法部發布並施行《管理辦法》,正是把法律層面的原則要求,進一步落實為具體操作規則,包括誰可報考、如何申請執業,以及可在甚麼範圍內執業等。
在實務層面,《管理辦法》最受關注的內容之一,是明確訂明相關考試每兩年舉辦一次。 對有意參與制度的香港法律人才而言,這意味未來報考節奏更清晰,能夠較早部署進修、考試及職業安排。 同時,報名條件、申請執業程序及執業範圍獲得明文規範,亦有助減少制度由試點轉為常規後可能出現的不確定性。
林定國亦鼓勵香港法律人才盡早加入大灣區律師行列,善用「一國、兩制、三法域」的獨特優勢,把握區內發展帶來的機遇。 這一說法顯示,特區政府希望香港法律專業不只維持本地服務優勢,也能在大灣區法律服務合作中擔當更積極角色。 在香港作為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背景下,法律人才若能熟悉跨境制度安排,對接區內不同法律服務需求,將有助提升專業競爭力。
律政司又表示,未來將積極推進香港首個五年規劃及《施政報告》中有關大灣區律師執業的政策措施,全力配合內地部委落實相關制度,以充分發揮香港法律專業的獨特優勢,深化粵港澳三地法律服務合作。 這意味相關工作不會停留於歡迎新規生效的層面,而是會延伸至政策配套、人才參與及跨境合作的後續推進。 對香港法律界、律師行及有意北上發展的專業人士而言,制度正式確立後,下一步將更關注實際參與情況及合作空間如何擴大。
律政司引述林定國表示,對於修訂後的《律師法》連同《管理辦法》正式確立大灣區律師執業制度及實施細則,他表示熱烈歡迎,並感謝內地機關的大力支持。 這番表態反映特區政府認為,制度恆常化不單是法律文本上的更新,更是香港法律專業參與大灣區建設的重要制度支撐。
根據律政司說法,試點工作推行數年後於10月4日屆滿,而全國人大常委早前已通過修改《律師法》,將大灣區律師制度正式納入恆常安排,同時把相關細節交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依法規定。 換言之,今次司法部發布並施行《管理辦法》,正是把法律層面的原則要求,進一步落實為具體操作規則,包括誰可報考、如何申請執業,以及可在甚麼範圍內執業等。
在實務層面,《管理辦法》最受關注的內容之一,是明確訂明相關考試每兩年舉辦一次。 對有意參與制度的香港法律人才而言,這意味未來報考節奏更清晰,能夠較早部署進修、考試及職業安排。 同時,報名條件、申請執業程序及執業範圍獲得明文規範,亦有助減少制度由試點轉為常規後可能出現的不確定性。
林定國亦鼓勵香港法律人才盡早加入大灣區律師行列,善用「一國、兩制、三法域」的獨特優勢,把握區內發展帶來的機遇。 這一說法顯示,特區政府希望香港法律專業不只維持本地服務優勢,也能在大灣區法律服務合作中擔當更積極角色。 在香港作為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背景下,法律人才若能熟悉跨境制度安排,對接區內不同法律服務需求,將有助提升專業競爭力。
律政司又表示,未來將積極推進香港首個五年規劃及《施政報告》中有關大灣區律師執業的政策措施,全力配合內地部委落實相關制度,以充分發揮香港法律專業的獨特優勢,深化粵港澳三地法律服務合作。 這意味相關工作不會停留於歡迎新規生效的層面,而是會延伸至政策配套、人才參與及跨境合作的後續推進。 對香港法律界、律師行及有意北上發展的專業人士而言,制度正式確立後,下一步將更關注實際參與情況及合作空間如何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