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霭仪投訴不成立裁决遭覆核 高院准许11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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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香港高等法院法官欧阳桂如于9月10日批出司法覆核许可,准许大律师公会就大律师纪律审裁组早前裁定吴霭仪专业失当投诉不成立的决定,继续展开司法程序。 司法机构网站显示,案件已排期于11月9日处理司法覆核原诉传票,预计聆讯时间为180分钟。
Key Points
- 司法覆核申请人是大律师公会执行委员会,拟答辩人为由郭莎乐资深大律师、赵芷筠大律师及施丽珊组成的大律师纪律审裁组,吴霭仪列为利害关系方。
- 案件背景与2019年8月18日民阵举行的流水式集会有关,吴霭仪与黎智英等人其后被裁定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成,吴被判监9个月、缓刑24个月。
- 有人其后就吴霭仪在该案中的行为向大律师公会投诉,指其违反《香港大律师行为守则》,但纪律审裁组于今年6月以多数裁定投诉不成立。
- 入禀状称,吴霭仪自1988年成为大律师,并执业至去年12月31日;公会认为即使她已退休,为维护公众对大律师行业的信心,仍有必要提出覆核。
- 大律师公会主张,审裁组在原则上犯错,没有妥善处理吴霭仪是否因其行为损害大律师声誉或削弱公众信心,反而错误参考海外案例,并错误考虑其政治动机。
Why It Matters
这宗案件的争议点,不仅在于吴霭仪个人是否构成专业失当,也关系到香港大律师公会作为专业监管机构,今后如何处理刑事定罪与专业纪律之间的衔接问题。 11月聆讯若进一步厘清审裁组是否在法律原则上出错,将影响同类纪律案件的处理方式,以及公众对大律师行业自我监管标准的理解。
从案件资料看,这次司法覆核由大律师公会执行委员会提出,针对的是大律师纪律审裁组今年6月作出的多数裁决。 公会要求法院推翻该裁决,并宣告针对吴霭仪的投诉成立。 在补救方式方面,公会提出两项请求:其一是由法院指示审裁组向吴霭仪发出训诫信,其二是把投诉发还由不同人士组成的另一审裁组重新考虑。
公会在入禀中提出的核心理据,是原审刑事法庭在处理8月18日未经批准集结案时,曾指出包括吴霭仪在内的被告行为,涉及对执法部门权威、法治和秩序的正面挑战,而案发时社会正处于动荡阶段,这一点可作为加刑因素。 公会据此认为,吴霭仪在该案中的犯案行为严重且不可接受,尤其社会对执业大律师有更高要求,理应尊重并维护法治。
另一方面,大律师公会也批评纪律审裁组在分析方法上出现根本性错误。 根据入禀内容,公会认为审裁组没有适当聚焦《香港大律师行为守则》下的关键问题,即有关行为是否可能损害大律师声誉,或以其他方式降低公众对大律师的信心。 公会并称,审裁组错误参考海外案例作为测试标准,又把吴霭仪的政治动机纳入考虑,因此得出错误结论。
两家媒体的报道都指出,高院现阶段只是批出司法覆核许可,并不代表法院已经就投诉是否成立作出最终裁断。 换言之,11月9日的聆讯将是案件下一阶段的关键程序,届时法院才会正式处理原诉传票,听取各方就审裁组裁决是否应被推翻的争议。 司法机构网站显示,该次聆讯预计需时180分钟,显示案件将集中处理法律原则与补救安排,而不是重审原有刑事案情。
本案案号为HCAL 1407/2026。
从案件资料看,这次司法覆核由大律师公会执行委员会提出,针对的是大律师纪律审裁组今年6月作出的多数裁决。 公会要求法院推翻该裁决,并宣告针对吴霭仪的投诉成立。 在补救方式方面,公会提出两项请求:其一是由法院指示审裁组向吴霭仪发出训诫信,其二是把投诉发还由不同人士组成的另一审裁组重新考虑。
公会在入禀中提出的核心理据,是原审刑事法庭在处理8月18日未经批准集结案时,曾指出包括吴霭仪在内的被告行为,涉及对执法部门权威、法治和秩序的正面挑战,而案发时社会正处于动荡阶段,这一点可作为加刑因素。 公会据此认为,吴霭仪在该案中的犯案行为严重且不可接受,尤其社会对执业大律师有更高要求,理应尊重并维护法治。
另一方面,大律师公会也批评纪律审裁组在分析方法上出现根本性错误。 根据入禀内容,公会认为审裁组没有适当聚焦《香港大律师行为守则》下的关键问题,即有关行为是否可能损害大律师声誉,或以其他方式降低公众对大律师的信心。 公会并称,审裁组错误参考海外案例作为测试标准,又把吴霭仪的政治动机纳入考虑,因此得出错误结论。
两家媒体的报道都指出,高院现阶段只是批出司法覆核许可,并不代表法院已经就投诉是否成立作出最终裁断。 换言之,11月9日的聆讯将是案件下一阶段的关键程序,届时法院才会正式处理原诉传票,听取各方就审裁组裁决是否应被推翻的争议。 司法机构网站显示,该次聆讯预计需时180分钟,显示案件将集中处理法律原则与补救安排,而不是重审原有刑事案情。
本案案号为HCAL 1407/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