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行服務隊空勤主任涉兩度露械 兩罪脫
SingTao · 3 SOURCES1 day ago5 MIN

Summary
飛行服務隊一名39歲空勤主任吳百恒,被控於2025年11月2日及2026年1月16日,分別在港鐵火炭站大堂近C出口,以及沙田好運中心桂林閣外,猥褻地暴露陽具,案件周三(10月21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裁決。 暫委裁判官常子謙裁定,火炭站事件中被告就是片中男子,但兩宗案件的證人證供在觀察及辨認方面均有不足,法庭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定罪,最終裁定兩項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均不成立。
Key Points
- 39歲被告吳百恒,報稱飛行服務隊空勤主任,否認兩項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受審。
- 兩項控罪分別指向2025年11月2日火炭站大堂近C出口,以及2026年1月16日沙田好運中心桂林閣外。
- 常官指火炭站閉路電視拍到涉案男子容貌特徵,被告髮線、身型與片段吻合,住所檢取的綠色上衣及紫色波鞋亦與疑犯衣著一致。
- 不過,火炭站事主就被告是否把褲拉至大腿位置、以及所見陽具有否勃起,供詞前後並不一致,控方亦未有在覆問中釐清。
- 至於沙田好運中心事件,法庭認為事主對涉案男子的描述過於空泛,身高、鞋子及鬍鬚等細節亦有反覆,未能排除誤認身份可能。
Why It Matters
這宗案件反映,即使法庭認為被告行為「非常可疑」甚至「極之可疑」,刑事定罪仍須建基於穩妥而清晰的辨認及觀察證供,不能單靠懷疑入罪。 對本港讀者而言,案件亦顯示閉路電視、衣著比對及附近車輛資料雖可作旁證,但若關鍵證人證供本身存疑,仍未必足以支持定罪。
案件資料顯示,被告吳百恒被控兩項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控罪內容均指他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於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情況下,猥褻地暴露其陽具。 on.cc另引述同意事實指,被告於2026年2月10日在火炭晉名峰一個單位被捕。
就火炭站事件,常官在裁決中接納閉路電視片段所拍到的容貌及外形特徵,認為即使被告出庭時戴眼鏡及蓄鬍鬚,亦不影響髮線和身型等具體特徵的比對,因此裁定被告就是火炭站事件中的疑犯。 on.cc及巴士的報道亦指,警方在被告住所檢取到綠色上衣及紫色波鞋,與片中男子衣著完全吻合,其中紫色波鞋並不常見,成為法庭考慮身份的重要因素之一。
辯方曾質疑,火炭站事主未能在警方認人程序中指認被告,故被告不應被視為疑犯。 不過常官引述認人手續房錄音,指事主當時只是表示「唔覺得喺度」,並非明確指出疑犯不在行列之中,因此即使事主未有在程序中作出指認,亦不影響法庭按客觀證據作判斷。 換言之,法庭在身份問題上,對火炭站事件是接納控方說法的。
然而,身份成立並不等於控罪自然成立。常官指出,火炭站事主在主問及盤問中,對於被告是否把褲拉下至大腿位置的說法並不一致,而控方沒有透過覆問進一步澄清。 事主又稱肯定見到被告的陽具及陰囊,但卻表示不知道陽具有否勃起;常官認為,若事主能清楚見到陰囊,理應亦會留意到陽具狀態,因此對其觀察有所保留,並形容她可能只是「驚鴻一瞥」。 常官同時指出,片段顯示被告停下望向事主,令對方受驚掩面,之後轉身離開,並在褲頭位置有動作,而且沒有進入閘機,反映他並非為乘搭港鐵而入站,整體行為非常可疑。 但由於關於是否真正露出陽具的核心證供仍有疑點,法庭最終未能肯定該項指控成立。
至於2026年1月16日的沙田好運中心桂林閣外事件,常官則把焦點放在辨認證供是否穩妥。 裁判官指出,事主對涉案男子的形容相當空泛,缺乏具體細節。 她對男子身高的說法亦有反覆,先稱約1.7米,後來在盤問下又同意可由1.6米至2米不等,差距甚遠,反映她對身高並不肯定。 此外,事主是在盤問時才提及鞋子及鬍鬚等細節,常官認為她有把推論或猜測當作記憶的嫌疑,令認人證供更顯薄弱。
on.cc補充,案發現場附近曾停泊一輛登記在被告名下的白色車輛,但相關片段未能顯示駕駛者容貌,因此法庭不能單憑車輛資料推論涉案男子就是被告。 在其他證據未能補強事主辨認的情況下,法庭認為不能排除誤認身份的可能,故第二項控罪同樣裁定不成立。
判決公布後,被告在庭上回應「多謝法官閣下」。 星島日報報道指,其家屬聞判落淚,被告其後在庭外與親友相擁;而辯方一方則沒有提出訟費申請。 on.cc亦指,被告一方聞判後並無訟費申請。 案件編號為STCC1483/2026。
案件資料顯示,被告吳百恒被控兩項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控罪內容均指他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於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情況下,猥褻地暴露其陽具。 on.cc另引述同意事實指,被告於2026年2月10日在火炭晉名峰一個單位被捕。
就火炭站事件,常官在裁決中接納閉路電視片段所拍到的容貌及外形特徵,認為即使被告出庭時戴眼鏡及蓄鬍鬚,亦不影響髮線和身型等具體特徵的比對,因此裁定被告就是火炭站事件中的疑犯。 on.cc及巴士的報道亦指,警方在被告住所檢取到綠色上衣及紫色波鞋,與片中男子衣著完全吻合,其中紫色波鞋並不常見,成為法庭考慮身份的重要因素之一。
辯方曾質疑,火炭站事主未能在警方認人程序中指認被告,故被告不應被視為疑犯。 不過常官引述認人手續房錄音,指事主當時只是表示「唔覺得喺度」,並非明確指出疑犯不在行列之中,因此即使事主未有在程序中作出指認,亦不影響法庭按客觀證據作判斷。 換言之,法庭在身份問題上,對火炭站事件是接納控方說法的。
然而,身份成立並不等於控罪自然成立。常官指出,火炭站事主在主問及盤問中,對於被告是否把褲拉下至大腿位置的說法並不一致,而控方沒有透過覆問進一步澄清。 事主又稱肯定見到被告的陽具及陰囊,但卻表示不知道陽具有否勃起;常官認為,若事主能清楚見到陰囊,理應亦會留意到陽具狀態,因此對其觀察有所保留,並形容她可能只是「驚鴻一瞥」。 常官同時指出,片段顯示被告停下望向事主,令對方受驚掩面,之後轉身離開,並在褲頭位置有動作,而且沒有進入閘機,反映他並非為乘搭港鐵而入站,整體行為非常可疑。 但由於關於是否真正露出陽具的核心證供仍有疑點,法庭最終未能肯定該項指控成立。
至於2026年1月16日的沙田好運中心桂林閣外事件,常官則把焦點放在辨認證供是否穩妥。 裁判官指出,事主對涉案男子的形容相當空泛,缺乏具體細節。 她對男子身高的說法亦有反覆,先稱約1.7米,後來在盤問下又同意可由1.6米至2米不等,差距甚遠,反映她對身高並不肯定。 此外,事主是在盤問時才提及鞋子及鬍鬚等細節,常官認為她有把推論或猜測當作記憶的嫌疑,令認人證供更顯薄弱。
on.cc補充,案發現場附近曾停泊一輛登記在被告名下的白色車輛,但相關片段未能顯示駕駛者容貌,因此法庭不能單憑車輛資料推論涉案男子就是被告。 在其他證據未能補強事主辨認的情況下,法庭認為不能排除誤認身份的可能,故第二項控罪同樣裁定不成立。
判決公布後,被告在庭上回應「多謝法官閣下」。 星島日報報道指,其家屬聞判落淚,被告其後在庭外與親友相擁;而辯方一方則沒有提出訟費申請。 on.cc亦指,被告一方聞判後並無訟費申請。 案件編號為STCC1483/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