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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就宏福苑工程提259項檢控 涉兩公司及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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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就宏福苑工程提259項檢控 涉兩公司及4人

Summary

屋宇署公布,就去年大埔宏福苑火災所涉及的大型樓宇維修工程,已向工程顧問公司鴻毅、工程總承建商宏業,以及4名相關董事和註冊檢驗人員,提出合共259項檢控。 署方指,案件涉及涉嫌准許或授權在建築工程中使用不符合《建築物條例》的物料、工程或檢驗進行方式導致有人受傷及財產損毀,以及未有妥善監督訂明修葺等情況。

Key Points

  • 今次檢控針對去年11月26日大埔宏福苑火災所涉大型樓宇維修工程,屋宇署稱已聯同房屋局獨立審查組完成深入調查。
  • 被起訴兩間公司為鴻毅建築師有限公司及宏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4名被起訴人士包括黃俠然、吳躍、侯華建及何建業。
  • 調查指工程期間涉嫌使用非阻燃棚網、帆布及發泡膠板遮擋窗戶,相關物料被指不符合《建築物條例》要求。
  • 署方又指樓梯走火通道窗戶曾被移除,開設俗稱「生口」的開口,再以非阻燃物料覆蓋,阻礙逃生並令火勢迅速蔓延。
  • 屋宇署表示,涉事火災最終造成168人死亡、79人受傷;註冊檢驗人員亦涉嫌未有妥善監督訂明修葺及確保樓宇安全。

Why It Matters

今次案件不只牽涉承建商,亦直接追究工程顧問公司、董事及註冊檢驗人員的責任,反映大型樓宇維修工程的監督鏈條正面對更嚴格執法。 屋宇署並稱,火災後已加強巡查和消防安全規管,發展局亦計劃於今年年底向立法會提交《建築物條例》修訂草案,以提升規管和罰則。 屋宇署發言人表示,宏福苑火災發生後,屋宇署與房屋局獨立審查組一直就涉事大維修工程展開調查,結果顯示,工程顧問公司鴻毅建築師有限公司聘用的註冊檢驗人員,涉嫌未有妥善監督訂明修葺,亦未有確保有關樓宇安全或已被致使安全。 至於工程總承建商宏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工程顧問公司鴻毅,則涉嫌在工程進行期間准許或授權使用非阻燃棚網及帆布、以非阻燃發泡膠板遮擋窗戶,以及移除樓梯走火通道窗戶,開設俗稱「生口」的開口,再以非阻燃物料掩蓋。 署方認為,上述做法令火勢迅速蔓延,並阻礙住戶逃生,最終導致168人死亡及79人受傷。 在被起訴人士方面,兩間公司分別是鴻毅及宏業;4名個人被告則為鴻毅董事黃俠然、鴻毅聘用的註冊檢驗人員吳躍,以及宏業兩名董事侯華建和何建業。 屋宇署表示,已在徵詢律政司法律意見後,按《建築物條例》第40(2A)(a)(i)、40(2B)、40(2AE)及40(2AF)條提出共259項檢控。 就相關法例,屋宇署指出,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2B)條,如進行、授權或准許小型工程,而其進行方式導致任何人受傷或任何財產損毀,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18個月。 根據第40(2AE)條,註冊檢驗人員如未有就屬小型工程的訂明修葺給予適當監督,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5萬元。 至於第40(2AF)條,註冊檢驗人員或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如未有確保其獲委任監督或進行的訂明修葺小型工程樓宇屬安全或已變得安全,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18個月。 屋宇署又交代,宏業於今年年初通知署方,該公司不再擔任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因此署方已於今年2月按《建築物條例》將其從一般建築承建商名冊中除名。 署方強調,除名並不免除該公司及相關人士在《建築物條例》下的刑責及其他法律責任;而不論涉事註冊建築專業人士最終有否被法庭定罪,屋宇署亦會轉介相關專業人士紀律委員會考慮紀律處分。 在後續監管方面,屋宇署表示,宏福苑火災後已加強規管、巡查及執法,包括發出《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85,規定棚網上架前須取得認可阻燃測試報告,並會作抽查;又向所有註冊承建商及註冊專業人士發出通告函件,要求必須遵從消防安全要求,包括鋪設符合認可標準的阻燃棚網、不得遮蓋窗戶,以及不得鋪設可燃物料。 署方亦已啟動特別行動,巡查全港約400個大維修項目的棚網及消防安全措施,並落實每半年至少一次突擊巡查所有大型樓宇維修工程地盤。 此外,發展局擬於今年年底向立法會提交《建築物條例》修訂草案,提升對大型樓宇維修工程的規管和罰則,並收緊對建築專業人士及承建商的註冊和紀律處分制度。
屋宇署發言人表示,宏福苑火災發生後,屋宇署與房屋局獨立審查組一直就涉事大維修工程展開調查,結果顯示,工程顧問公司鴻毅建築師有限公司聘用的註冊檢驗人員,涉嫌未有妥善監督訂明修葺,亦未有確保有關樓宇安全或已被致使安全。 至於工程總承建商宏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工程顧問公司鴻毅,則涉嫌在工程進行期間准許或授權使用非阻燃棚網及帆布、以非阻燃發泡膠板遮擋窗戶,以及移除樓梯走火通道窗戶,開設俗稱「生口」的開口,再以非阻燃物料掩蓋。 署方認為,上述做法令火勢迅速蔓延,並阻礙住戶逃生,最終導致168人死亡及79人受傷。 在被起訴人士方面,兩間公司分別是鴻毅及宏業;4名個人被告則為鴻毅董事黃俠然、鴻毅聘用的註冊檢驗人員吳躍,以及宏業兩名董事侯華建和何建業。 屋宇署表示,已在徵詢律政司法律意見後,按《建築物條例》第40(2A)(a)(i)、40(2B)、40(2AE)及40(2AF)條提出共259項檢控。 就相關法例,屋宇署指出,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2B)條,如進行、授權或准許小型工程,而其進行方式導致任何人受傷或任何財產損毀,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18個月。 根據第40(2AE)條,註冊檢驗人員如未有就屬小型工程的訂明修葺給予適當監督,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5萬元。 至於第40(2AF)條,註冊檢驗人員或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如未有確保其獲委任監督或進行的訂明修葺小型工程樓宇屬安全或已變得安全,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18個月。 屋宇署又交代,宏業於今年年初通知署方,該公司不再擔任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因此署方已於今年2月按《建築物條例》將其從一般建築承建商名冊中除名。 署方強調,除名並不免除該公司及相關人士在《建築物條例》下的刑責及其他法律責任;而不論涉事註冊建築專業人士最終有否被法庭定罪,屋宇署亦會轉介相關專業人士紀律委員會考慮紀律處分。 在後續監管方面,屋宇署表示,宏福苑火災後已加強規管、巡查及執法,包括發出《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85,規定棚網上架前須取得認可阻燃測試報告,並會作抽查;又向所有註冊承建商及註冊專業人士發出通告函件,要求必須遵從消防安全要求,包括鋪設符合認可標準的阻燃棚網、不得遮蓋窗戶,以及不得鋪設可燃物料。 署方亦已啟動特別行動,巡查全港約400個大維修項目的棚網及消防安全措施,並落實每半年至少一次突擊巡查所有大型樓宇維修工程地盤。 此外,發展局擬於今年年底向立法會提交《建築物條例》修訂草案,提升對大型樓宇維修工程的規管和罰則,並收緊對建築專業人士及承建商的註冊和紀律處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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