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服务队空勤主任涉两度露械 两罪不成立
SingTao · 3 SOURCES1 day ago5 MIN

Summary
飞行服务队一名39岁空勤主任吴百恒,被控于2025年11月2日及2026年1月16日,分别在港铁火炭站大堂近C出口,以及沙田好运中心桂林阁外,猥亵地暴露阳具,案件周三(10月21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裁决。 暂委裁判官常子谦裁定,在火炭站事件中,被告就是片中男子,但两宗案件的证人证供在观察和辨认方面都存在不足,法庭未能在排除合理怀疑下定罪,最终裁定两项在公众地方作出猥亵行为罪均不成立。
Key Points
- 39岁被告吴百恒,报称飞行服务队空勤主任,否认两项在公众地方作出猥亵行为罪受审。
- 两项控罪分别涉及2025年11月2日港铁火炭站近C出口,以及2026年1月16日沙田好运中心桂林阁外。
- 常官指出,火炭站闭路电视拍到涉案男子容貌特征,被告发际线、身形与片段吻合,住所检取的绿色上衣及紫色球鞋也与疑犯衣着一致。
- 不过,火炭站事主对于被告是否把裤子拉到大腿位置,以及所见阳具有否勃起,供词前后并不一致,控方也未进一步澄清。
- 至于沙田好运中心事件,法庭认为事主对涉案男子描述过于笼统,身高、鞋子及胡须等细节反复,不能排除误认身份。
Why It Matters
这宗案件显示,即使法庭认为被告行为“非常可疑”甚至“极之可疑”,刑事定罪仍须建立在稳妥、清晰的辨认和观察证据之上,不能仅凭怀疑入罪。 对香港读者而言,案件也说明闭路电视、衣着比对及附近车辆资料虽然可以作为旁证,但若关键证人证供本身存在疑点,仍未必足以支持定罪。
案件资料显示,被告吴百恒被控两项在公众地方作出猥亵行为罪,控罪内容均指他在无合法权限或辩解下,于公众地方或公众可见情况下,猥亵地暴露其阳具。 on.cc另引述同意事实指出,被告于2026年2月10日在火炭晋名峰一个单位被捕。
就火炭站事件,常官在裁决中接纳闭路电视片段所拍到的容貌及外形特征,认为即使被告出庭时戴眼镜及留胡须,也不影响发际线和身形等具体特征的比对,因此裁定被告就是火炭站事件中的疑犯。 on.cc及巴士的报的报道也指出,警方在被告住所检取到绿色上衣及紫色球鞋,与片中男子衣着完全吻合,其中紫色球鞋并不常见,成为法庭考虑身份的重要因素之一。
辩方曾质疑,火炭站事主未能在警方认人程序中辨认出被告,因此被告不应被视为疑犯。 不过常官引述认人手续房录音,指出事主当时只是表示“唔觉得喺度”,意思是“不觉得在这里”,并非明确指出疑犯不在队列之中,因此即使事主未能在程序中作出指认,也不影响法庭按客观证据作判断。 换言之,法庭在身份问题上,对火炭站事件是接纳控方说法的。
然而,身份成立并不等于控罪自然成立。常官指出,火炭站事主在主问及盘问中,对于被告是否把裤子拉下至大腿位置的说法并不一致,而控方没有通过复问进一步澄清。 事主又称肯定见到被告的阳具及阴囊,但却表示不知道阳具有否勃起;常官认为,若事主能清楚见到阴囊,理应也会留意到阳具状态,因此对其观察有所保留,并形容她可能只是“惊鸿一瞥”。 常官同时指出,片段显示被告停下望向事主,令对方受惊掩面,之后转身离开,并在裤头位置有动作,而且没有进入闸机,反映他并非为了乘搭港铁而入站,整体行为非常可疑。 但由于关于是否真正露出阳具的核心证供仍有疑点,法庭最终未能肯定该项指控成立。
至于2026年1月16日的沙田好运中心桂林阁外事件,常官则把焦点放在辨认证供是否稳妥。 裁判官指出,事主对涉案男子的形容相当笼统,缺乏具体细节。 她对男子身高的说法也有反复,先称约1.7米,后来在盘问下又同意可由1.6米至2米不等,差距甚远,反映她对身高并不确定。 此外,事主是在盘问时才提及鞋子及胡须等细节,常官认为她有把推论或猜测当作记忆的嫌疑,使辨认证供更显薄弱。
on.cc补充,案发现场附近曾停泊一辆登记在被告名下的白色车辆,但相关片段未能显示驾驶者容貌,因此法庭不能仅凭车辆资料推论涉案男子就是被告。 在其他证据未能补强事主辨认的情况下,法庭认为不能排除误认身份的可能,因此第二项控罪同样裁定不成立。
判决公布后,被告在庭上回应“多谢法官阁下”。 星岛日报报道指出,其家属闻判落泪,被告其后在庭外与亲友相拥;而辩方一方则没有提出讼费申请。 on.cc也指出,被告一方闻判后并无讼费申请。 案件编号为STCC1483/2026。
案件资料显示,被告吴百恒被控两项在公众地方作出猥亵行为罪,控罪内容均指他在无合法权限或辩解下,于公众地方或公众可见情况下,猥亵地暴露其阳具。 on.cc另引述同意事实指出,被告于2026年2月10日在火炭晋名峰一个单位被捕。
就火炭站事件,常官在裁决中接纳闭路电视片段所拍到的容貌及外形特征,认为即使被告出庭时戴眼镜及留胡须,也不影响发际线和身形等具体特征的比对,因此裁定被告就是火炭站事件中的疑犯。 on.cc及巴士的报的报道也指出,警方在被告住所检取到绿色上衣及紫色球鞋,与片中男子衣着完全吻合,其中紫色球鞋并不常见,成为法庭考虑身份的重要因素之一。
辩方曾质疑,火炭站事主未能在警方认人程序中辨认出被告,因此被告不应被视为疑犯。 不过常官引述认人手续房录音,指出事主当时只是表示“唔觉得喺度”,意思是“不觉得在这里”,并非明确指出疑犯不在队列之中,因此即使事主未能在程序中作出指认,也不影响法庭按客观证据作判断。 换言之,法庭在身份问题上,对火炭站事件是接纳控方说法的。
然而,身份成立并不等于控罪自然成立。常官指出,火炭站事主在主问及盘问中,对于被告是否把裤子拉下至大腿位置的说法并不一致,而控方没有通过复问进一步澄清。 事主又称肯定见到被告的阳具及阴囊,但却表示不知道阳具有否勃起;常官认为,若事主能清楚见到阴囊,理应也会留意到阳具状态,因此对其观察有所保留,并形容她可能只是“惊鸿一瞥”。 常官同时指出,片段显示被告停下望向事主,令对方受惊掩面,之后转身离开,并在裤头位置有动作,而且没有进入闸机,反映他并非为了乘搭港铁而入站,整体行为非常可疑。 但由于关于是否真正露出阳具的核心证供仍有疑点,法庭最终未能肯定该项指控成立。
至于2026年1月16日的沙田好运中心桂林阁外事件,常官则把焦点放在辨认证供是否稳妥。 裁判官指出,事主对涉案男子的形容相当笼统,缺乏具体细节。 她对男子身高的说法也有反复,先称约1.7米,后来在盘问下又同意可由1.6米至2米不等,差距甚远,反映她对身高并不确定。 此外,事主是在盘问时才提及鞋子及胡须等细节,常官认为她有把推论或猜测当作记忆的嫌疑,使辨认证供更显薄弱。
on.cc补充,案发现场附近曾停泊一辆登记在被告名下的白色车辆,但相关片段未能显示驾驶者容貌,因此法庭不能仅凭车辆资料推论涉案男子就是被告。 在其他证据未能补强事主辨认的情况下,法庭认为不能排除误认身份的可能,因此第二项控罪同样裁定不成立。
判决公布后,被告在庭上回应“多谢法官阁下”。 星岛日报报道指出,其家属闻判落泪,被告其后在庭外与亲友相拥;而辩方一方则没有提出讼费申请。 on.cc也指出,被告一方闻判后并无讼费申请。 案件编号为STCC1483/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