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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青年認與12歲女童性交 判150小時社服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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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青年認與12歲女童性交 判150小時社服令

Summary

現年18歲的被告徐廣浩,早前承認一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涉及2024年2月6日在新蒲崗越秀廣場一個男廁內,與當時12歲的女童X性交,案件周三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判刑。 暫委法官徐綺薇判刑時指出,案件性質不容忽視,但同時接納本案有若干特殊因素,包括案發時二人屬情侶關係、年齡只相差約3年,以及被告因青春期衝動犯案,最終判處150小時社會服務令。

Key Points

  • 被告徐廣浩現年18歲,承認一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控罪指他於2024年2月6日在新蒲崗越秀廣場男廁犯案。
  • 案情指,女童X於2024年1月在社交媒體「快手」認識被告,當時她12歲、就讀小六,被告知道其年齡,二人其後見面數次並發展成情侶。
  • 到同年2月6日,二人在新蒲崗某廣場見面後進入男廁廁格,X因被告催促及出於好奇脫去下身衣物,被告戴上安全套後與她性交。
  • 資料顯示,性交期間X曾表示疼痛並站起來,又向被告稱其行為屬違法;法醫檢驗其後發現,X的處女膜有受插入式損傷痕跡。
  • X母親先後發現女兒曾與人討論性話題,又在2024年2月23日發現女兒缺席學校活動,尾隨後見她與被告在公園擁抱接吻,遂帶同二人到警署報案。

Why It Matters

本案顯示,涉及13歲以下女童的性罪行即使出現年齡接近、雙方交往等情況,法庭仍會先確認罪行嚴重性,再衡量更生、監督及社區處遇是否合適。 對本港家長而言,案件亦再次反映未成年人透過社交平台結識網友後迅速線下見面的風險,稍一越界便可能演變成嚴重刑事案件。 法官徐綺薇在判刑理由中表示,雖然本案性質不能輕視,法庭必須考慮其嚴重性,但案件同時具備特殊因素。 她指出,案發時被告約15歲至16歲,女童則為12歲,二人年紀只相差約3年,因此接納本案並非典型成年人對兒童作出剝削的性行為。 法官又提到,二人在案發前曾數次約會,屬情侶關係,而涉案性交只發生一次,被告在過程中沒有使用不當手段令X就範,並有使用安全套,減低感染性病及懷孕風險。 法官亦引述資料指,被告沒有拍攝X的不當影像,而X在事發後仍繼續與被告交往,沒有表露情緒或行為異常。 此外,X母親與被告對質後,被告承認曾與X性交,並願意隨同前往警署報案,法官認為這反映他願意面對後果;加上他坦白認罪,顯示有真誠悔意。 報告亦顯示,被告其後接受社工跟進及輔導,並修讀性教育課程。 就被告背景而言,法庭引述報告指,被告中三輟學,患有專注力不足及過度活躍症,並有社交困難,承受壓力的能力亦有缺陷。 法官表示,相關報告認為被告不適合進入勞教中心;另有報告曾建議更生中心,但社會服務令報告及感化令報告則認為,被告因缺乏法律知識而一時愚蠢犯案,對自己的行為感到羞愧,亦已向女事主及其家人表示歉意,適合判處中至高時數的社會服務令。 辯方求情時則稱,被告成長經歷較坎坷,缺乏足夠引導,疫情期間因焦慮而沉迷網絡世界,性格變得孤僻,並因此在網上認識X。 辯方又指,被告並非首次與X見面便犯案,事後雖仍有見面,但沒有再次性交。 另外,被告父親於2026年7月因病離世,令他深受打擊;他曾任職侍應、跟車等工作,月薪約1萬元,希望協助分擔家庭經濟壓力,母親亦有到庭支持。 法庭最終認為,被告早前已還押約3星期至1個月,應已明白失去自由的代價,並從中吸取教訓。 綜合罪行嚴重性、被告年齡、心理及體能狀況、家庭支持、悔意,以及在社區接受監督和輔導的可行性後,法官裁定以150小時社會服務令處理,認為既可反映罪行嚴重性,亦可讓被告在社區中接受更生。
法官徐綺薇在判刑理由中表示,雖然本案性質不能輕視,法庭必須考慮其嚴重性,但案件同時具備特殊因素。 她指出,案發時被告約15歲至16歲,女童則為12歲,二人年紀只相差約3年,因此接納本案並非典型成年人對兒童作出剝削的性行為。 法官又提到,二人在案發前曾數次約會,屬情侶關係,而涉案性交只發生一次,被告在過程中沒有使用不當手段令X就範,並有使用安全套,減低感染性病及懷孕風險。 法官亦引述資料指,被告沒有拍攝X的不當影像,而X在事發後仍繼續與被告交往,沒有表露情緒或行為異常。 此外,X母親與被告對質後,被告承認曾與X性交,並願意隨同前往警署報案,法官認為這反映他願意面對後果;加上他坦白認罪,顯示有真誠悔意。 報告亦顯示,被告其後接受社工跟進及輔導,並修讀性教育課程。 就被告背景而言,法庭引述報告指,被告中三輟學,患有專注力不足及過度活躍症,並有社交困難,承受壓力的能力亦有缺陷。 法官表示,相關報告認為被告不適合進入勞教中心;另有報告曾建議更生中心,但社會服務令報告及感化令報告則認為,被告因缺乏法律知識而一時愚蠢犯案,對自己的行為感到羞愧,亦已向女事主及其家人表示歉意,適合判處中至高時數的社會服務令。 辯方求情時則稱,被告成長經歷較坎坷,缺乏足夠引導,疫情期間因焦慮而沉迷網絡世界,性格變得孤僻,並因此在網上認識X。 辯方又指,被告並非首次與X見面便犯案,事後雖仍有見面,但沒有再次性交。 另外,被告父親於2026年7月因病離世,令他深受打擊;他曾任職侍應、跟車等工作,月薪約1萬元,希望協助分擔家庭經濟壓力,母親亦有到庭支持。 法庭最終認為,被告早前已還押約3星期至1個月,應已明白失去自由的代價,並從中吸取教訓。 綜合罪行嚴重性、被告年齡、心理及體能狀況、家庭支持、悔意,以及在社區接受監督和輔導的可行性後,法官裁定以150小時社會服務令處理,認為既可反映罪行嚴重性,亦可讓被告在社區中接受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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