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籍男商人非禮酒吧女職員認罪 罰款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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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一宗發生在灣仔酒店酒吧外的非禮案,2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有裁決結果。39歲澳洲籍男商人TONG Yan承認一項非禮罪,總裁判官蘇惠德在考慮辯方求情後,判處被告罰款1萬港元。 案件涉及2026年8月18日於灣仔港灣徑1號香港瑞吉酒店2樓「The St. Regis Bar」外發生的事件,事主為在酒吧工作的女子X,雙方互不相識。
Key Points
- 被告TONG Yan,39歲,報稱商人,被控於2026年8月18日在灣仔港灣徑1號香港瑞吉酒店2樓「The St. Regis Bar」外非禮女子X。
- 案情指,女子X當日在涉案酒吧工作,負責為被告帶位,其間被告突然走近X右側,用手觸碰其後背。
- 控方案情續指,被告其後嘗試將手向下掃近X的臀部,X隨即走開並當場制止對方進一步接觸。
- 法庭又聽到,被告在X避開後,再次觸碰X的右肩,X其後報警處理,警員到場時發現被告處於酒醉狀態。
- 辯方求情稱,被告事後翻看案發閉路電視片段後,承認自己確曾作出有關行為,並明白其行為錯誤。
- 本案雖然案情不算複雜,但法庭處理時仍清楚交代事發經過、雙方關係及被告事後態度。根據案情,X與被告並不相識,當日只是履行酒吧職員職務,為到場消遣的被告帶位。 在這種工作接待情境下,法庭所處理的重點,不在於雙方是否曾有交談或是否身處飲酒場所,而在於有關身體接觸是否屬未經同意,以及是否構成刑事上的非禮行為。
- 從庭上資料可見,X在被觸碰後即時走開並制止被告,之後再報警,顯示事主當場已表明拒絕,並將事件交由警方跟進。 警員到場時,發現被告處於酒醉狀態;不過,兩間傳媒的報道均未顯示醉酒狀態構成免責理由,案件最終仍以被告認罪作結。 這亦反映,在刑事案件中,飲酒與否並不改變法庭對涉案行為本身的審視。
- 辯方求情部分則集中於被告事後態度。報道指出,被告翻看閉路電視影像後,承認自己曾作出相關行為,並明白自己犯錯。 法庭在考慮求情後,最終判處罰款1萬港元。 兩間傳媒均指出,案件於29日再訊時處理認罪及判刑,案件編號為ESCC 1990/2026。
- 案件發生地點為香港瑞吉酒店2樓酒吧外,屬酒店及餐飲服務場所範圍。 對本港讀者而言,這類案件亦令人關注前線服務業員工在工作期間面對不受歡迎身體接觸時,如何即時表達拒絕、保留現場證據,以及在有閉路電視覆蓋的環境下,相關片段如何成為案件的重要佐證。 本案中,閉路電視片段不但成為辯方求情時提及的內容,也側面顯示現場影像對還原事發經過具有一定作用。
Why It Matters
案件顯示,即使事件發生在酒店酒吧外、接觸時間未必很長,只要屬未經同意的身體接觸並涉及猥褻性質,仍可引致刑事檢控及定罪。 對餐飲及酒店業前線員工而言,事主即時制止、其後報警,以及現場閉路電視紀錄,都是案件得以進入司法程序的重要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