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頤居電工觸電亡 遺屬入稟區院追討賠償
SingTao · 2 SOURCESabout 3 hours ago4 MIN

Summary
房協將軍澳樂頤居工程地盤於2023年12月5日發生奪命工業意外,一名42歲電工何俊霖在將軍澳培成里2號樂頤居1樓工作期間,疑觸電後暈倒,送院後不治。 事隔近3年,死者遺屬已入稟區域法院,向僱主、分判商及承建商等提出民事索償,指各被告在涉事意外中行為疏忽,要求賠償損失及利息。 根據司法機構網頁,案件編號為DCPI3216/2026,將於2027年2月19日作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這宗民事追討,亦緊接涉事公司早前就24項傳票罪認罪及被判罰款之後,令事件由刑事監管層面延伸至民事責任追究。
Key Points
- 原告為死者何俊霖,以及代表遺屬提出申索的余叠英,兩人已就事件向區域法院入稟追討傷亡賠償。
- 被告依次為王崇輝經營的昊進工程、聯訊電業工程有限公司、偉成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以及信誠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入稟狀指,意外發生於2023年12月5日、將軍澳培成里2號樂頤居1樓,各被告涉行為疏忽導致事故。
- 原告在訴訟中追討損害賠償及利息,案件已排期於明年2月19日作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 翻查資料,涉事各公司於去年10月承認共24項傳票罪,罪項包括未能有效督導所僱用的註冊電業工程人員等。
Why It Matters
這宗案件值得留意之處,在於它顯示工業意外的法律後果不止於勞工及安全法例下的檢控與罰款,死者家屬其後仍可循民事途徑,向僱主及不同層級承建商追討賠償。 對香港建造業而言,案件亦再次聚焦地盤安全管理、工序監督及分判責任分配,一旦發生致命事故,相關各方都可能同時面對監管處分與民事索償。
將軍澳樂頤居地盤這宗奪命工業意外,最初發生於2023年12月5日。兩間傳媒均報道,當日一名42歲電工在樂頤居1樓工作期間疑觸電,之後暈倒,最終不治。 由於事故涉及電力工程及地盤工序,案件其後不單止停留在意外本身,而是進一步牽涉僱主、分判商及承建商在安全措施與監督責任上的法律問題。
今次入稟的原告,包括死者何俊霖,以及代表遺屬的余叠英。 被列為被告的共有4方,依次為王崇輝經營的昊進工程、聯訊電業工程有限公司、偉成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以及信誠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入稟狀的核心指控,是各被告於涉事日期在將軍澳培成里2號樂頤居1樓的工程安排及管理上有疏忽,最終導致致命意外發生,因此原告要求法庭判令賠償損害及利息。
司法程序方面,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編號為DCPI3216/2026,已排期於2027年2月19日作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這類聆訊通常屬案件管理程序的一部分,反映案件已正式進入民事訴訟階段,往後或會處理文件披露、責任爭議及賠償評估等問題。雖然現階段法庭尚未裁定責任誰屬,但遺屬已透過入稟,正式向多名涉事單位提出追究。
值得注意的是,這宗民事索償並非孤立出現。資料顯示,涉事工程公司等於去年10月已承認共24項傳票罪。 兩間傳媒均提到,相關罪項包括沒有採取足夠步驟防止有人墮下、沒有在有人對儀器進行工作時採取預防措施,以及未能有效督導所僱用的註冊電業工程人員等。 星島日報進一步指出,各被告當時分別被判罰款由2萬元至23.4萬元不等,合共逾73萬元。 on.cc則報道罰款由2萬港元起,最高至23萬多元。
從案件發展可見,早前的傳票定罪主要處理法例下的違規責任,而今次區院訴訟則轉向死者家屬的實際損失追討。 對公眾而言,這不僅是單一地盤事故的後續,更涉及香港建造業在多層分判制度下,誰應負責監督、誰須採取預防措施,以及一旦發生致命工業意外後,責任如何在僱主、分判商與承建商之間被追究。
將軍澳樂頤居地盤這宗奪命工業意外,最初發生於2023年12月5日。兩間傳媒均報道,當日一名42歲電工在樂頤居1樓工作期間疑觸電,之後暈倒,最終不治。 由於事故涉及電力工程及地盤工序,案件其後不單止停留在意外本身,而是進一步牽涉僱主、分判商及承建商在安全措施與監督責任上的法律問題。
今次入稟的原告,包括死者何俊霖,以及代表遺屬的余叠英。 被列為被告的共有4方,依次為王崇輝經營的昊進工程、聯訊電業工程有限公司、偉成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以及信誠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入稟狀的核心指控,是各被告於涉事日期在將軍澳培成里2號樂頤居1樓的工程安排及管理上有疏忽,最終導致致命意外發生,因此原告要求法庭判令賠償損害及利息。
司法程序方面,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編號為DCPI3216/2026,已排期於2027年2月19日作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這類聆訊通常屬案件管理程序的一部分,反映案件已正式進入民事訴訟階段,往後或會處理文件披露、責任爭議及賠償評估等問題。雖然現階段法庭尚未裁定責任誰屬,但遺屬已透過入稟,正式向多名涉事單位提出追究。
值得注意的是,這宗民事索償並非孤立出現。資料顯示,涉事工程公司等於去年10月已承認共24項傳票罪。 兩間傳媒均提到,相關罪項包括沒有採取足夠步驟防止有人墮下、沒有在有人對儀器進行工作時採取預防措施,以及未能有效督導所僱用的註冊電業工程人員等。 星島日報進一步指出,各被告當時分別被判罰款由2萬元至23.4萬元不等,合共逾73萬元。 on.cc則報道罰款由2萬港元起,最高至23萬多元。
從案件發展可見,早前的傳票定罪主要處理法例下的違規責任,而今次區院訴訟則轉向死者家屬的實際損失追討。 對公眾而言,這不僅是單一地盤事故的後續,更涉及香港建造業在多層分判制度下,誰應負責監督、誰須採取預防措施,以及一旦發生致命工業意外後,責任如何在僱主、分判商與承建商之間被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