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巴司機涉石排灣邨撞死婦人及藏毒藥 准保釋候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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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一宗發生於今年4月的致命交通意外,周五在東區裁判法院有新進展。69歲公共小巴司機梁灶喜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以及管有第I部毒藥兩罪,案件當日提堂時暫毋須答辯,法庭押後至12月18日再訊,以待控方索取交通意外重組報告。
被告獲准以1萬元保釋,保釋期間不得離開香港、不得駕駛,並須交出駕駛執照。案件由總裁判官蘇惠德處理,現階段仍屬程序性聆訊,法庭未就案情作出裁斷。
Key Points
- 被告梁灶喜,69歲,被控於2026年4月28日在香港仔漁光道北行近燈柱15536危險駕駛公共小巴,導致吳玉珍死亡。
- 控罪指他同日在香港仔警署4號接見室內,並非依照《藥劑業及毒藥條例》規定而管有毒藥表第I部所列毒藥。
- 涉案藥物包括24片昔多芬片劑、2塊昔多芬片劑碎片、1粒茶鹼膠囊、1片右甲嗎喃片劑、12片羥嗪片劑及6片甲芬那酸片劑。
- 控方申請押後案件,以待取得交通意外重組報告;被告當日暫毋須答辯,案件定於12月18日再訊。
- 被告續准保釋,條件包括現金1萬元、不得離港、不得駕駛,以及向法庭交出駕駛執照。
- 案情顯示,涉案意外發生於4月28日晚上近7時,地點為石排灣邨公共運輸交匯處入口。一名74歲吳姓女子當時在該處遭一輛4M專綫小巴撞倒,倒臥於車前約2米位置,期間有途人上前協助,救援人員接報到場後將她送往瑪麗醫院搶救。 目前控罪書列明死者姓名為吳玉珍,並指事故地點為香港仔漁光道北行近燈柱15536一帶。
- 從現時法庭程序可見,控方仍在整理技術證據,尤其是交通意外重組報告。這類報告一般用作分析車速、路面情況、視線、撞擊位置及司機反應時間等,雖然今次庭上未有披露相關內容,但法庭押後案件,反映該報告對往後處理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控罪具一定重要性。
- 至於另一項管有第I部毒藥控罪,控罪內容列出多種藥物,當中包括昔多芬、茶鹼、右甲嗎喃、羥嗪及甲芬那酸等。現階段資料僅顯示,被告被指在香港仔警署4號接見室內,並非按照法例規定而管有上述藥物;案件尚未進入答辯及審訊階段,法庭亦未裁定有關藥物與致命交通意外之間是否存在任何關連。
- 案件編號為ESCC2507/2026。由於被告獲准保釋但受多項限制,意味在案件再訊前,他不可離港,亦不可繼續駕駛。對公眾而言,案件下一個關注點將是控方提交交通意外重組報告後,法庭如何安排答辯及後續審訊程序。
Why It Matters
案件押後的關鍵,在於控方仍需取得交通意外重組報告,這將直接影響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控罪往後如何推進。 另一方面,被告在保釋期間被禁止駕駛及離港,顯示法庭在案件未審結前,已先就涉案司機的活動作出實際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