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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強姦醉酒女子罪成 判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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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強姦醉酒女子罪成 判囚6年

Summary

高等法院今早就一宗強姦案判刑,24歲被告張聰睿被裁定於2023年7月7日在紅磡鶴園東街3號衞安中心一個單位內強姦女子X,最終被判入獄6年。 法官游德康指出,被告當時趁事主醉酒、意志模糊之際犯案,且過程中沒有使用安全套,對事主造成重大而持續的心理創傷;法庭亦明言,年輕不能成為減刑理由,否則會令人誤以為年輕便可任性妄為。

Key Points

  • 案情指,事主X與女友人當晚到尖沙咀諾士佛臺酒吧SPACE X消遣,被告與一名陳姓男友人上前搭訕,四人其後一同飲酒聊天。
  • X的女友人先行離開後,X與被告及陳轉到陳在工廈租用的工作室續攤;X飲下數杯酒後醉意朦朧,曾嘔吐及感到暈眩,之後被被告以「公主抱」方式抱入房間。
  • X供稱在房內迷糊間感到有人強吻她,張開眼見到被告,其後被告脫下皮帶、解開褲鈕並強姦她;她不斷哭泣及叫「唔好」,但未獲理會。
  • 事後X質問被告,被告回應「我無射入去」;X離房後掌摑陳姓男子,質問對方為何不阻止,之後在乘的士離開時致電男友並稱自己被強姦,男友到場後報警。
  • 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稱「佢同我講話想搞嘢,我咪同佢扑嘢囉」;他自辯時則稱X主動埋身呻吟、兩度說「我想吹呀」,又稱「我想搞嘢呀」,故相信對方同意性交。

Why It Matters

本案判詞反映,法庭在處理強姦案量刑時,會特別重視事主是否處於醉酒、脆弱或無法清晰表達意願的狀態,以及犯案後造成的長期心理傷害。 對本港讀者而言,案件亦再次說明,即使雙方只是在短時間內相識、表面相處融洽,亦絕不等於可以推定對方同意發生性行為。 案中被告張聰睿,案發時是理大專上學院學生,並兼職任保險經紀;到判刑時他已24歲。 辯方求情時向法庭呈交被告、其現任女友及父母撰寫的求情信,並強調被告犯案時沒有使用暴力或威嚇,雙方年齡相若,案發前已認識數小時,而且相處融洽。 辯方又指,被告在事發後曾陪同X聯絡其男友,並留在現場等候警員到場,開審時亦承認大部分事實,包括曾與X性交,認為法庭應考慮這些情節。 不過,游官在判刑時指出,本案雖無證據顯示被告有預謀犯案,但被告並非全無社會經驗的人;他受過專上教育,亦從事保險經紀工作,接觸不同人士,理應清楚知道在未確認對方同意、尤其對方醉酒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屬非法。 游官直言,若因被告年輕而減刑,會向社會發出錯誤訊息,令人以為年輕便可隨意侵犯女性身體而毋須承擔後果,因此拒絕把年齡視作減刑因素。 法庭亦詳細考慮兩份心理及創傷報告。就事主X而言,報告顯示她在審訊期間需要重述被侵犯經歷時,會感到無助,猶如事件再次發生,令創傷後遺症加劇。 她多年來經常發惡夢,腦海反覆浮現零碎片段,出現侵入性記憶、迴避及情感抽離,未能整合和處理創傷記憶。 即使事隔約3年,心理學家仍評估其創傷程度處於顯著水平,已根本損害其日常生活、社交功能及親密關係能力,並大幅削弱其性愉悅,需要接受心理治療。 至於被告的心理報告,法官引述內容指其重犯風險屬中度至偏高,並指他對性高度關注、低估本案風險、淡化個人責任,傾向把責任歸咎於受害人,對自身行為缺乏洞察力,也缺乏改變動機。 不過,游官同時表示,被告一直堅稱自己無辜,或屬其真誠相信,因此沒有單就重犯風險再作加刑。 量刑方面,游官採納5年為量刑起點,再因多項加刑因素加刑1年,最終判囚6年。 這些加刑因素包括:X當時處於醉酒狀態、被告沒有使用安全套,以及X所承受的重大創傷打擊。 相關判刑理由,亦與法庭對性罪行中「同意」及「脆弱狀態」的重視一致。
案中被告張聰睿,案發時是理大專上學院學生,並兼職任保險經紀;到判刑時他已24歲。 辯方求情時向法庭呈交被告、其現任女友及父母撰寫的求情信,並強調被告犯案時沒有使用暴力或威嚇,雙方年齡相若,案發前已認識數小時,而且相處融洽。 辯方又指,被告在事發後曾陪同X聯絡其男友,並留在現場等候警員到場,開審時亦承認大部分事實,包括曾與X性交,認為法庭應考慮這些情節。 不過,游官在判刑時指出,本案雖無證據顯示被告有預謀犯案,但被告並非全無社會經驗的人;他受過專上教育,亦從事保險經紀工作,接觸不同人士,理應清楚知道在未確認對方同意、尤其對方醉酒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屬非法。 游官直言,若因被告年輕而減刑,會向社會發出錯誤訊息,令人以為年輕便可隨意侵犯女性身體而毋須承擔後果,因此拒絕把年齡視作減刑因素。 法庭亦詳細考慮兩份心理及創傷報告。就事主X而言,報告顯示她在審訊期間需要重述被侵犯經歷時,會感到無助,猶如事件再次發生,令創傷後遺症加劇。 她多年來經常發惡夢,腦海反覆浮現零碎片段,出現侵入性記憶、迴避及情感抽離,未能整合和處理創傷記憶。 即使事隔約3年,心理學家仍評估其創傷程度處於顯著水平,已根本損害其日常生活、社交功能及親密關係能力,並大幅削弱其性愉悅,需要接受心理治療。 至於被告的心理報告,法官引述內容指其重犯風險屬中度至偏高,並指他對性高度關注、低估本案風險、淡化個人責任,傾向把責任歸咎於受害人,對自身行為缺乏洞察力,也缺乏改變動機。 不過,游官同時表示,被告一直堅稱自己無辜,或屬其真誠相信,因此沒有單就重犯風險再作加刑。 量刑方面,游官採納5年為量刑起點,再因多項加刑因素加刑1年,最終判囚6年。 這些加刑因素包括:X當時處於醉酒狀態、被告沒有使用安全套,以及X所承受的重大創傷打擊。 相關判刑理由,亦與法庭對性罪行中「同意」及「脆弱狀態」的重視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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