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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岸然案官裁表證成立 被告續自辯解說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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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岸然案官裁表證成立 被告續自辯解說片段

Summary

前民陣副召集人兼時事評論員王岸然(原名黃覺岸)被控一項「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及一項「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案件在區域法院審理,法官張潔宜於10月20日裁定表證成立,案件其後進入辯方案情。 綜合庭上資料,控方指王岸然於2025年12月3日在YouTube披露警方就國安調查所作查訊詳情,並於2025年1月3日至12月6日期間發布30段具煽動意圖的影片。 王岸然沒有律師代表,自行應訊及作供,稱自己並無組織任何行動,也不存在深厚「反華反中」立場,影片主要是就當日新聞和社會議題作評論。 到10月22日續審時,他再逐一解釋涉案片段,稱內容屬分析評論而非鼓吹,部分惹爭議的敏感用詞只是吸引眼球的噱頭。

Key Points

  • 控罪指王岸然於2025年12月3日在YouTube披露警方查訊詳情,另於2025年1月3日至12月6日期間發布30段涉煽動影片。
  • 控方開案稱,被告營運「On8 Channel - 王岸然頻道」,約有9萬人訂閱,涉案兩段影片在與國安處會面翌日發布。
  • 控方指去年11月大埔宏福苑火災後,執法部門收到情報,指包括被告在內人士準備於2025年12月2日開記者會討論多項事情。
  • 王岸然在中段陳詞質疑控方僅播放影片、欠缺逐段解說分析,未能達到毫無合理疑點的舉證標準,但法官最終裁定表證成立。
  • 王岸然其後作供稱,他理解警方所說保密只為保障個人資料,未深究保密範圍便簽署文件,事後才發現與警方要求有落差。

Why It Matters

本案之所以受關注,在於報道指這是首次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罪作出起訴,法庭如何理解警方向助查人士提出的保密要求,對日後同類調查有指標作用。 另一方面,案件亦觸及網上時事評論、政治批評與煽動罪之間的界線,尤其當內容由個人YouTube頻道發布,對本港評論員及自媒體經營者均有實際影響。 王岸然現年72歲,報稱退休人士,原名黃覺岸,曾任記者、廉政公署及房屋事務助理,亦曾兼職教授法律,並長年撰寫時事及憲制評論。 他供稱,早於1984年已發表憲制相關文章,因當時具公務員身分,未能以真名發文,後來使用「王岸然」作筆名,並視撰寫評論為一種「參政」。 他又指,2020年開設YouTube頻道後,適逢《香港國安法》立法,頻道訂閱人數上升;他當時參閱國安法第四條,相信人權公約保障會繼續落實。 就首項「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控罪,控方指國安處曾邀請包括被告在內數人協助調查,被告於2025年12月2日中午到警署與國安處人員會面,其間被告被告知須對會面內容保密。 控方又指,會面翌日,被告在其頻道發布兩條影片,標題提及「開記招係合情理法的人權」及「獨立委員會不會獨立」等,因而被視為披露會面內容。 王岸然則稱,當時他以為事情簡單,理解保密只是保護個人資料,警方沒有具體解釋哪些內容需要保密,也沒有向他提供文件副本,他自己亦沒有主動索取。 他並質疑,事件早已廣泛報道,自己在影片中沒有談及真正的查訊細節,只是交代公開資訊,故不構成妨害調查。 王岸然亦在庭上表示,警方當時曾稱「唔使啦,政府做緊嘢啦,開咩記招」,令他原本希望盡快召開記者會的打算受阻。 他質疑警方是藉查案之名阻礙記者會,又否認警員曾如供詞所述,多次向他作出「以災亂港」或嚴重警告等說法,直言若對方真的這樣說,他當場必定會反駁。 至於第二項「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控方指王岸然在2025年1月3日至12月6日期間發布30段影片,內容涉及重提2019年社會事件訴求、就2025年立法會選舉表達「毋須投票」信息,以及主張呼籲制裁官員等。 王岸然則供稱,自己長期維持直播習慣,直播前會瀏覽新聞並構思題目,精華片段多在直播兩日後發布,主要因觀眾多為長者,未必會看完較長的完整直播。 他又稱,自己並不具備設定社會議題的能力,頻道並非大型平台,不明白控方為何只挑選30多條片段中的部分內容提出檢控。 在自辯過程中,王岸然多次強調,單純分析評論不等於鼓吹相關內容。 他指自己時常評論政府官員及社會熱門人物,因這類題材通常較多人收看;就選舉片段而言,他認為不投票本身並不違法,只有教唆他人不投票才可能觸犯法例,因此質疑控方將相關言論指為煽惑。 到10月22日續審時,他再向法庭表示,部分惹起爭議的敏感字眼只是「吸引眼球的噱頭」,有時是一時衝動或興奮而使用,但即使用詞敏感,控方仍須證明他具有犯罪意圖,不能單憑字眼入罪。 案件編號為DCCC303/2026,10月23日續審。
王岸然現年72歲,報稱退休人士,原名黃覺岸,曾任記者、廉政公署及房屋事務助理,亦曾兼職教授法律,並長年撰寫時事及憲制評論。 他供稱,早於1984年已發表憲制相關文章,因當時具公務員身分,未能以真名發文,後來使用「王岸然」作筆名,並視撰寫評論為一種「參政」。 他又指,2020年開設YouTube頻道後,適逢《香港國安法》立法,頻道訂閱人數上升;他當時參閱國安法第四條,相信人權公約保障會繼續落實。 就首項「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控罪,控方指國安處曾邀請包括被告在內數人協助調查,被告於2025年12月2日中午到警署與國安處人員會面,其間被告被告知須對會面內容保密。 控方又指,會面翌日,被告在其頻道發布兩條影片,標題提及「開記招係合情理法的人權」及「獨立委員會不會獨立」等,因而被視為披露會面內容。 王岸然則稱,當時他以為事情簡單,理解保密只是保護個人資料,警方沒有具體解釋哪些內容需要保密,也沒有向他提供文件副本,他自己亦沒有主動索取。 他並質疑,事件早已廣泛報道,自己在影片中沒有談及真正的查訊細節,只是交代公開資訊,故不構成妨害調查。 王岸然亦在庭上表示,警方當時曾稱「唔使啦,政府做緊嘢啦,開咩記招」,令他原本希望盡快召開記者會的打算受阻。 他質疑警方是藉查案之名阻礙記者會,又否認警員曾如供詞所述,多次向他作出「以災亂港」或嚴重警告等說法,直言若對方真的這樣說,他當場必定會反駁。 至於第二項「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控方指王岸然在2025年1月3日至12月6日期間發布30段影片,內容涉及重提2019年社會事件訴求、就2025年立法會選舉表達「毋須投票」信息,以及主張呼籲制裁官員等。 王岸然則供稱,自己長期維持直播習慣,直播前會瀏覽新聞並構思題目,精華片段多在直播兩日後發布,主要因觀眾多為長者,未必會看完較長的完整直播。 他又稱,自己並不具備設定社會議題的能力,頻道並非大型平台,不明白控方為何只挑選30多條片段中的部分內容提出檢控。 在自辯過程中,王岸然多次強調,單純分析評論不等於鼓吹相關內容。 他指自己時常評論政府官員及社會熱門人物,因這類題材通常較多人收看;就選舉片段而言,他認為不投票本身並不違法,只有教唆他人不投票才可能觸犯法例,因此質疑控方將相關言論指為煽惑。 到10月22日續審時,他再向法庭表示,部分惹起爭議的敏感字眼只是「吸引眼球的噱頭」,有時是一時衝動或興奮而使用,但即使用詞敏感,控方仍須證明他具有犯罪意圖,不能單憑字眼入罪。 案件編號為DCCC303/2026,10月23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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