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籍輔警涉襲妻罪脫 官指證供未釐清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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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一名28歲巴基斯坦籍男輔警,被控於2025年7月20日在黃大仙慈樂邨樂安樓住所內普通襲擊妻子,案件經審訊後,周三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吳卓樺指出,女事主的證供存在多項前後不一之處,令法庭未能可靠地重組當日經過,也未能肯定案發時實際發生過甚麼事情。
Key Points
- 被告為28歲莫哈林(Mohammad Adnan),報稱貨車司機,據報亦是駐守紅磡分區的輔警,早前已被停職。
- 控罪指他於2025年7月20日,在九龍黃大仙雲華街10號慈樂邨樂安樓某室,襲擊妻子Parveen Shazia。
- 事主稱,當日因兩個月大兒子哭鬧及照顧問題與丈夫爭執,其間被捉住左前臂,並被推或扯至跌落梳化,感到痛楚,亦稱臉部及胸口受傷。
- 吳官指出,事主原先稱案發時屋內沒有其他人,其後在盤問下確認被告弟弟當時其實在單位內睡覺;而該名弟弟作供時表示,當日全日在單位休息,未見任何異常事件發生。
- 裁判官亦質疑事主其他說法,包括她稱來港後電話被收走,但盤問下承認自己有SIM卡,亦曾在與兒子獨留醫院時使用手機;她又曾稱婚姻屬包辦婚姻、被告長期羞辱及多次施暴,但不少內容未有及早向警方提及,與向社工及醫生所述亦有出入。
Why It Matters
本案裁決焦點不在於否定家庭暴力指控的重要性,而在於刑事審訊中,控方證據是否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案情。 對香港讀者而言,案件亦反映當被告涉及輔警等具公職背景人士時,即使最終獲判無罪,案件本身仍可能帶來停職及聲譽影響。
案件資料顯示,被告莫哈林否認一項普通襲擊罪受審,案件編號為KCCC 3254/2025。 控方指稱,事件發生於黃大仙慈樂邨樂安樓一個單位,涉案雙方為夫妻關係。 事主早前出庭時表示,案發當日她要求丈夫協助照顧兩個月大的兒子,但對方沒有幫忙,雙方因而起爭執,其後她被捉住左前臂,手臂泛紅,並被推跌到梳化上。 另一報道則指,事主稱自己臉部及胸口亦有受傷,並把衝突與嬰兒哭鬧問題連結起來。
不過,裁判官在裁決理由中逐點分析事主證供,認為其中有多處難以互相吻合。 其中一項關鍵矛盾,是事主最初稱案發時單位內只有她、被告及嬰兒,但在接受盤問後,確認被告弟弟當時其實身處單位內。 而被告弟弟出庭作供時表示,自己當日全日在家休息,沒有見到事主所指稱的襲擊事件,也沒有察覺任何異常情況。 on.cc的報道更提到,當被告弟弟作出這樣的供述後,控方沒有認真跟進相關情節。
裁判官亦提到,事主就個人處境及婚姻狀況的描述,同樣出現前後不一。 事主曾稱自己來港兩個月後便被收走電話,原因是被告害怕她把自己受差劣對待的情況告知家人。 但在盤問下,她承認自己其實有SIM卡,也曾在與兒子獨留醫院時使用手機;另有說法指她可使用被告母親的手機。 至於婚姻關係方面,事主一方面稱兩人屬包辦婚姻,被告經常羞辱她,又因懷疑被告有外遇而令關係惡化,甚至曾聽過被告表示想與外遇對象結婚。 但另一方面,她又曾表示婚姻初期被告是好丈夫,關係是在她懷孕後才轉差。
更令法庭關注的是,事主在庭上提及多次過往受暴情節,包括曾遭皮帶毆打、掌摑,甚至被告把她的手放在熱煎鍋上致灼傷,但這些內容過往並沒有向警方透露,而是在盤問下才首次提出。 裁判官亦指出,事主沒有向社工提及曾被扯頭髮,案發後向醫生求診時,也沒有提及本案中被推跌到梳化上的說法。 on.cc亦報道,吳官認為事主向社工及醫生講述的受襲事件,與她在庭上的證供有出入。
綜合整體證據後,吳官認為法庭無法肯定案發時實際發生過甚麼事情,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辯方其後申請訟費,吳官批准申請;on.cc引述裁判官指,被告沒有自招嫌疑,因此可獲訟費。 星島日報則報道,法庭同意辯方的訟費申請。 對於一宗涉及家庭衝突、又牽涉輔警身份的案件而言,裁決再次顯示,刑事法庭最終仍須回到證供是否一致、可信及足以排除合理疑點這一核心問題。
案件資料顯示,被告莫哈林否認一項普通襲擊罪受審,案件編號為KCCC 3254/2025。 控方指稱,事件發生於黃大仙慈樂邨樂安樓一個單位,涉案雙方為夫妻關係。 事主早前出庭時表示,案發當日她要求丈夫協助照顧兩個月大的兒子,但對方沒有幫忙,雙方因而起爭執,其後她被捉住左前臂,手臂泛紅,並被推跌到梳化上。 另一報道則指,事主稱自己臉部及胸口亦有受傷,並把衝突與嬰兒哭鬧問題連結起來。
不過,裁判官在裁決理由中逐點分析事主證供,認為其中有多處難以互相吻合。 其中一項關鍵矛盾,是事主最初稱案發時單位內只有她、被告及嬰兒,但在接受盤問後,確認被告弟弟當時其實身處單位內。 而被告弟弟出庭作供時表示,自己當日全日在家休息,沒有見到事主所指稱的襲擊事件,也沒有察覺任何異常情況。 on.cc的報道更提到,當被告弟弟作出這樣的供述後,控方沒有認真跟進相關情節。
裁判官亦提到,事主就個人處境及婚姻狀況的描述,同樣出現前後不一。 事主曾稱自己來港兩個月後便被收走電話,原因是被告害怕她把自己受差劣對待的情況告知家人。 但在盤問下,她承認自己其實有SIM卡,也曾在與兒子獨留醫院時使用手機;另有說法指她可使用被告母親的手機。 至於婚姻關係方面,事主一方面稱兩人屬包辦婚姻,被告經常羞辱她,又因懷疑被告有外遇而令關係惡化,甚至曾聽過被告表示想與外遇對象結婚。 但另一方面,她又曾表示婚姻初期被告是好丈夫,關係是在她懷孕後才轉差。
更令法庭關注的是,事主在庭上提及多次過往受暴情節,包括曾遭皮帶毆打、掌摑,甚至被告把她的手放在熱煎鍋上致灼傷,但這些內容過往並沒有向警方透露,而是在盤問下才首次提出。 裁判官亦指出,事主沒有向社工提及曾被扯頭髮,案發後向醫生求診時,也沒有提及本案中被推跌到梳化上的說法。 on.cc亦報道,吳官認為事主向社工及醫生講述的受襲事件,與她在庭上的證供有出入。
綜合整體證據後,吳官認為法庭無法肯定案發時實際發生過甚麼事情,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辯方其後申請訟費,吳官批准申請;on.cc引述裁判官指,被告沒有自招嫌疑,因此可獲訟費。 星島日報則報道,法庭同意辯方的訟費申請。 對於一宗涉及家庭衝突、又牽涉輔警身份的案件而言,裁決再次顯示,刑事法庭最終仍須回到證供是否一致、可信及足以排除合理疑點這一核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