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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董事唆使贸发局友人泄密 被判200小时社服令

1 day ago5 MIN
男董事唆使贸发局友人泄密 被判200小时社服令

Summary

一宗涉及香港贸易发展局招标机密外泄的案件,10月14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判刑。41岁AF Trinity Technologies Limited(ATTL)董事兼股东周恒业,被裁定于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3月28日期间,唆使时任贸发局助理经理梁瑞盈泄露招标机密资料,协助其公司竞投贸发局e-Marketplace网站优化项目,最终被判处200小时社会服务令。 裁判官林子康判刑时指出,被告属初犯,案件不涉及贿赂、回佣或其他金钱利益,而涉案公司也并非完全不符合资格,最终仍获其他相关人士给予最高分数,涉案项目亦没有因此无法完成。 同案梁瑞盈早前已承认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被判监3个月、缓刑2年。

Key Points

  • 被告周恒业被控一项协助、教唆、唆使或促致他人干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案件编号为ESCC 532/2025。
  • 案情指,贸发局当年为其网上商贸平台e-Marketplace网站进行优化工程,并邀请4间服务供应商竞投,ATTL是其中一间投标者。
  • 梁瑞盈身为负责该项目的贸发局职员,需要拟备招标文件及评核准则,但她向周恒业泄露评核准则及其他标书机密内容。
  • 控方案情还指,梁瑞盈在招标期间协助周恒业草拟及编制ATTL的技术建议书,并协助准备口头简报。
  • 她另向贸发局隐瞒ATTL会把项目部分工作分判给另一公司,但合同条款列明该项目不得分判。

Why It Matters

本案虽然没有涉及贿款或回佣,但仍触及公营机构或法定机构采购程序最核心的保密与公平原则。 对香港读者而言,案件也反映法院在量刑时,除了考虑罪行性质,也会衡量被告背景、案件拖延多年带来的压力,以及涉案工程最终是否受到实际影响。 案中被告周恒业,为AF Trinity Technologies Limited董事兼股东。他否认控罪,经审讯后被裁定罪成。 控罪指他于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3月28日期间,在香港协助、教唆、唆使或促使公职人员梁瑞盈,在担任公职期间作出失当行为。 相关失当行为包括向周恒业泄露项目的招标机密资料、在招标期间协助周草拟和编制ATTL的技术建议书,以及协助准备ATTL的口头简报等。 根据案情,贸发局当时正为其e-Marketplace网站进行优化工作。梁瑞盈是其中一名负责该项目的职员,需要处理招标文件及评核准则,并物色潜在服务供应商。 其后,贸发局邀请4间服务供应商竞投该项目,周恒业成立的ATTL为其中之一,项目最终判授予ATTL,总款项逾230万元。 两家媒体均指出,梁瑞盈向周恒业披露的资料包括评核准则及其他标书内容,使投标者得以掌握本应保密的评分方向与竞投资讯。 案件另一重点,是梁瑞盈不仅泄密,还直接参与协助投标文件的准备工作。控方案情指,她在招标期间协助ATTL草拟和编制技术建议书,又协助准备口头简报。 此外,她也向贸发局隐瞒ATTL会将项目部分工作分判给另一公司,而涉案合同条款列明项目不得分判。 这两项安排都与她作为负责招标职员的职责明显冲突。 资料还显示,贸发局员工合同设有保密条款,订明员工不得泄露贸发局机密资料;其行为守则也规定,员工未经授权不得披露机密资料。 换言之,梁瑞盈作为参与招标程序的职员,本身已受合同及内部守则约束,却仍向投标者提供机密内容,并进一步协助对方准备标书。 至于量刑,辩方资深大律师黄佩琪求情时表示,被告的社会服务令报告正面,报告提到他成长过程规律稳定,虽疑有语言方面的学习障碍,读书时未获合适治疗,但仍努力进修。 辩方又指,被告自2006年起从事网页设计,至2015年靠自己努力创业,并持续参与义工或扶轮社义务工作,愿意承担法律后果,以社会服务补偿社会。 林子康裁判官判刑时表示,被告属初犯,本案不涉及贿赂、回佣或其他金钱利益,涉案公司也并非完全不符合资格,实际上最后仍获其他相关人士给予最高分数,也没有导致涉案项目未能完成。 法院也考虑到被告过往背景良好,事发至今约8年,长期承受压力,并已在事件中赔上金钱、事业和声誉,认为他已吸取深刻教训,因此采纳报告建议,判处200小时社会服务令。 同案的梁瑞盈早前已承认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被判监3个月、缓刑2年。 两名被告的处理结果,也反映法院在同类案件中,会按各人角色、是否认罪、参与程度,以及案件对实际项目造成的后果,分别作出量刑考虑。
案中被告周恒业,为AF Trinity Technologies Limited董事兼股东。他否认控罪,经审讯后被裁定罪成。 控罪指他于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3月28日期间,在香港协助、教唆、唆使或促使公职人员梁瑞盈,在担任公职期间作出失当行为。 相关失当行为包括向周恒业泄露项目的招标机密资料、在招标期间协助周草拟和编制ATTL的技术建议书,以及协助准备ATTL的口头简报等。 根据案情,贸发局当时正为其e-Marketplace网站进行优化工作。梁瑞盈是其中一名负责该项目的职员,需要处理招标文件及评核准则,并物色潜在服务供应商。 其后,贸发局邀请4间服务供应商竞投该项目,周恒业成立的ATTL为其中之一,项目最终判授予ATTL,总款项逾230万元。 两家媒体均指出,梁瑞盈向周恒业披露的资料包括评核准则及其他标书内容,使投标者得以掌握本应保密的评分方向与竞投资讯。 案件另一重点,是梁瑞盈不仅泄密,还直接参与协助投标文件的准备工作。控方案情指,她在招标期间协助ATTL草拟和编制技术建议书,又协助准备口头简报。 此外,她也向贸发局隐瞒ATTL会将项目部分工作分判给另一公司,而涉案合同条款列明项目不得分判。 这两项安排都与她作为负责招标职员的职责明显冲突。 资料还显示,贸发局员工合同设有保密条款,订明员工不得泄露贸发局机密资料;其行为守则也规定,员工未经授权不得披露机密资料。 换言之,梁瑞盈作为参与招标程序的职员,本身已受合同及内部守则约束,却仍向投标者提供机密内容,并进一步协助对方准备标书。 至于量刑,辩方资深大律师黄佩琪求情时表示,被告的社会服务令报告正面,报告提到他成长过程规律稳定,虽疑有语言方面的学习障碍,读书时未获合适治疗,但仍努力进修。 辩方又指,被告自2006年起从事网页设计,至2015年靠自己努力创业,并持续参与义工或扶轮社义务工作,愿意承担法律后果,以社会服务补偿社会。 林子康裁判官判刑时表示,被告属初犯,本案不涉及贿赂、回佣或其他金钱利益,涉案公司也并非完全不符合资格,实际上最后仍获其他相关人士给予最高分数,也没有导致涉案项目未能完成。 法院也考虑到被告过往背景良好,事发至今约8年,长期承受压力,并已在事件中赔上金钱、事业和声誉,认为他已吸取深刻教训,因此采纳报告建议,判处200小时社会服务令。 同案的梁瑞盈早前已承认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被判监3个月、缓刑2年。 两名被告的处理结果,也反映法院在同类案件中,会按各人角色、是否认罪、参与程度,以及案件对实际项目造成的后果,分别作出量刑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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