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妄想症婦人襲男友頭部 認蓄意傷人判醫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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妄想症婦人襲男友頭部 認蓄意傷人判醫院令

Summary

44歲被告徐秀春早前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案件於2026年10月8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高偉雄最終判處她3個月醫院令。 控罪指她於2025年7月8日在西貢北港路2號北港新村一間村屋內,意圖使66歲駱姓男友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對方。 案情顯示,事主當時在屋內使用手機,突然後腦受襲,轉身後見被告手持菜刀;事主頭部最終有3處裂傷,其中兩處深可見骨,需要送院縫針。 法庭接納精神科報告,指被告一直在小欖精神病院接受治療,雖然病情有改善,但仍有妄想症狀,且抗拒藥物治療,因此採納建議作出醫院令。

Key Points

  • 被告徐秀春現年44歲,承認於2025年7月8日在西貢北港路2號北港新村某屋內犯下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 案發時她與66歲駱姓事主屬同居情侶,兩人在加拿大認識,發展成情侶後曾同居3年,疫情期間回港。
  • 事主當時在客廳使用手機,突然後腦受襲,轉身見被告手持菜刀;他喝止後,被告放下刀並協助止血。
  • 被告其後離開住所,約於同日下午2時到尖沙咀警署自首,警誡下稱因感情問題及一時衝動,用行山杖打一下、再用菜刀打兩下。
  • 醫生驗傷發現事主頭部有3處長約4至7厘米裂傷,其中兩處深可見骨須縫針;法官指傷勢不輕,但無證據顯示造成永久傷殘。

Why It Matters

這宗案件顯示,香港法院在處理涉及暴力的伴侶案件時,若證據顯示被告犯案與精神病情況有直接關連,量刑時會同時考慮公眾安全、受害人傷勢與治療需要。 法官亦指出,醫院令作出後,醫生可按情況申請延長羈押,反映醫院令並非單純從寬處理,而是以持續監察及治療作為核心安排。 案情透露,被告與事主在案發時為同居伴侶關係,事主原本在家中使用手機,未有與被告發生即時肢體衝突,卻突然從後遭襲。 事主轉身後見被告手持菜刀,隨即要求她放下武器;被告其後照做,並曾協助為事主止血。 on.cc另引述案情指,被告曾稱外出購買止痛藥,但之後沒有返回單位,而是在街上流連後決定自首。 就被告的說法,資料顯示她在警誡下承認因感情問題、一時衝動犯案,曾以行山杖打事主一下,再以菜刀打兩下。 這些供詞與事主頭部3處裂傷的傷勢互相呼應。 驗傷結果顯示,其中兩處傷口深可見骨,須即時縫針處理,反映襲擊雖被法官形容為無預謀,但實際造成的傷害並不輕微。 辯方求情時提到,被告與前夫育有一名女兒,現時就讀大學;她曾任職侍應,但自2015年起失業至今。 辯方又指,她在加拿大認識事主,兩人發展成情侶並同居3年,疫情期間回港。 其後被告返鄉期間,事主曾病重入院,雙方一度失去聯絡;被告得悉後回港探望,卻與事主弟弟發生衝突而受阻。 辯方稱,本案由鎖匙問題觸發,連同早年照顧女兒及與事主弟弟衝突等壓力,令其精神病發作。 法官高偉雄判刑時表示,被告自提堂後一直還押於小欖精神病院,期間持續接受藥物治療妄想症。 雖然病情已有改善,但她仍然存在妄想症狀,而且抗拒藥物治療。 精神科報告因此建議判處3個月醫院令,讓醫療團隊可在法定框架下繼續觀察及治療。 法官考慮到案件沒有預謀、事主沒有證據顯示出現永久傷殘,但被告使用行山杖及菜刀襲擊頭部,傷勢明顯不輕,最終接納報告建議。 值得留意的是,事主亦曾向法庭求情,指被告因照顧自己及與其弟弟起衝突,導致思緒混亂、精神崩潰,希望法庭輕判。 不過,法庭最終並非單純因受害人求情而從輕,而是以精神科評估作為量刑核心依據,認為醫院令對被告及社會均屬適當安排。 案件編號為DCCC1565/2025。
案情透露,被告與事主在案發時為同居伴侶關係,事主原本在家中使用手機,未有與被告發生即時肢體衝突,卻突然從後遭襲。 事主轉身後見被告手持菜刀,隨即要求她放下武器;被告其後照做,並曾協助為事主止血。 on.cc另引述案情指,被告曾稱外出購買止痛藥,但之後沒有返回單位,而是在街上流連後決定自首。 就被告的說法,資料顯示她在警誡下承認因感情問題、一時衝動犯案,曾以行山杖打事主一下,再以菜刀打兩下。 這些供詞與事主頭部3處裂傷的傷勢互相呼應。 驗傷結果顯示,其中兩處傷口深可見骨,須即時縫針處理,反映襲擊雖被法官形容為無預謀,但實際造成的傷害並不輕微。 辯方求情時提到,被告與前夫育有一名女兒,現時就讀大學;她曾任職侍應,但自2015年起失業至今。 辯方又指,她在加拿大認識事主,兩人發展成情侶並同居3年,疫情期間回港。 其後被告返鄉期間,事主曾病重入院,雙方一度失去聯絡;被告得悉後回港探望,卻與事主弟弟發生衝突而受阻。 辯方稱,本案由鎖匙問題觸發,連同早年照顧女兒及與事主弟弟衝突等壓力,令其精神病發作。 法官高偉雄判刑時表示,被告自提堂後一直還押於小欖精神病院,期間持續接受藥物治療妄想症。 雖然病情已有改善,但她仍然存在妄想症狀,而且抗拒藥物治療。 精神科報告因此建議判處3個月醫院令,讓醫療團隊可在法定框架下繼續觀察及治療。 法官考慮到案件沒有預謀、事主沒有證據顯示出現永久傷殘,但被告使用行山杖及菜刀襲擊頭部,傷勢明顯不輕,最終接納報告建議。 值得留意的是,事主亦曾向法庭求情,指被告因照顧自己及與其弟弟起衝突,導致思緒混亂、精神崩潰,希望法庭輕判。 不過,法庭最終並非單純因受害人求情而從輕,而是以精神科評估作為量刑核心依據,認為醫院令對被告及社會均屬適當安排。 案件編號為DCCC156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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