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籲公開非禮案事主資料 男子上訴改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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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高等法院處理一宗涉及網上煽惑「起底」的刑罰上訴,30歲上訴人陳奕霖早前承認一項煽惑他人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罪,原審被判監2個月,其後就刑期提出上訴。 暫委法官張潔宜在判詞中指出,涉案行為挑戰及干擾法庭執行公義,原則上必須以具阻嚇性的即時監禁處理,但考慮到上訴人背景良好、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留言只獲6個讚好且無人跟進,最終准其上訴,改判監禁2個月、緩刑2年。
Key Points
- 上訴人陳奕霖,30歲,案發時任職屈臣氏員工,他承認一項煽惑他人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罪。
- 案件源自一宗已審結的刑事案件,女事主X是該案投訴者,身份一直受法庭匿名令保護,不得公開。
- 2024年5月7日,網上有人發帖表達對原案裁決不滿,帖文獲約1.5萬個讚好,陳奕霖同日以其帳戶留言,希望有知情人士“不小心”說出女事主資料。
- 女事主X看到留言後擔心個人資料會被披露,害怕返回住所,曾留在朋友家中4天不敢外出,並受失眠困擾約2星期。
- 張官指出,在社交媒體上煽惑他人屬加重案情因素,雖然即時監禁屬合適量刑選項,但本案最終沒有證據顯示有人回應留言或公開X的資料。
Why It Matters
這宗案件的關鍵,不只在於一則留言本身,而在於法庭再次清楚表明,任何針對受匿名令保護人士的網上煽惑行為,都可能直接衝擊司法程序及受害人作供意欲。 對香港讀者而言,判詞亦反映上訴庭在維持阻嚇訊息之餘,仍會按實際後果、被告背景及網上傳播程度衡量刑罰是否過重,顯示同類案件未必一律以實刑收場,但即時監禁仍是重要量刑起點。
案件背景顯示,涉案事件並非單純私人爭拗,而是發生在一宗已審結的非禮案引起廣泛網上討論之後。 根據判詞所述,當時有網民因不滿裁決而要求披露女事主X的身份及個人資料,陳奕霖於2024年5月7日作出相關留言,內容明顯帶有鼓動他人公開資料的意味。 HK01報道指,該則原帖文獲1.5萬個讚好,而陳的留言則獲6個讚好。 星島日報則指出,留言內容是要求網民「起底」受匿名令保護的非禮案女事主。
陳奕霖在2025年3月被捕,警誡下表示自己並不知道X的身份,只是看到網上討論激烈,一時興起留言,沒有意識到留言可能煽惑他人披露X的個人資料。 不過,張官在上訴判詞中並不接納他屬於偶然失言或碰巧發布留言的說法,認為他必然經過思考,才在網上平台發布有關內容。 法官亦指出,這並非與人閒談時一時衝動說出的說話,而是在社交媒體上公開發表,性質更為嚴重。
上訴一方提出多項理由,當中包括指原審裁判官錯誤地以案件缺乏特殊情況為由,拒絕考慮緩刑或社會服務令;又指在沒有證據下,原審不接納他是一時失言;並認為本案刑期明顯過重。 陳亦引用另外兩宗涉及網上披露個人資料或違反匿名令的案件,指有被告甚至已實際公開受保護人士資料,最終仍獲判緩刑,因此認為自己在案發時沒有案底,卻被判即時監禁,量刑失衡。
張官以重審方式考慮證據後認為,原審並非機械式地拒絕考慮緩刑或社會服務令,而是已詳細衡量案情、受害人情況、公眾利益及阻嚇需要,才得出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刑罰的結論。 她進一步指出,這類案件會挑戰及干擾法庭執行公義,影響公眾利益、法治及公眾對司法的信心,亦可能令日後受害人因害怕身份被公開而不敢報案或出庭作供,因此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不過,法庭最終仍決定調整刑罰方式。張官認同即時監禁是適當量刑選項,但同時考慮到陳奕霖已認罪、背景良好、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而且涉案留言只吸引6個讚好,沒有證據顯示其留言引致其他人回應,女事主個人資料最終亦沒有被公開。 在這些因素下,法庭認為案件可以用緩刑方式處理,故把原本2個月監禁改判為2個月監禁、緩刑2年。
另外,HK01報道提到,另有兩名作出相類留言的網民,在認罪後只被判社會服務令120小時。 這一點亦令本案的量刑比較成為上訴爭議之一。 星島日報則列出案件編號為HCMA315/2025(ESCC642/2025)。
案件背景顯示,涉案事件並非單純私人爭拗,而是發生在一宗已審結的非禮案引起廣泛網上討論之後。 根據判詞所述,當時有網民因不滿裁決而要求披露女事主X的身份及個人資料,陳奕霖於2024年5月7日作出相關留言,內容明顯帶有鼓動他人公開資料的意味。 HK01報道指,該則原帖文獲1.5萬個讚好,而陳的留言則獲6個讚好。 星島日報則指出,留言內容是要求網民「起底」受匿名令保護的非禮案女事主。
陳奕霖在2025年3月被捕,警誡下表示自己並不知道X的身份,只是看到網上討論激烈,一時興起留言,沒有意識到留言可能煽惑他人披露X的個人資料。 不過,張官在上訴判詞中並不接納他屬於偶然失言或碰巧發布留言的說法,認為他必然經過思考,才在網上平台發布有關內容。 法官亦指出,這並非與人閒談時一時衝動說出的說話,而是在社交媒體上公開發表,性質更為嚴重。
上訴一方提出多項理由,當中包括指原審裁判官錯誤地以案件缺乏特殊情況為由,拒絕考慮緩刑或社會服務令;又指在沒有證據下,原審不接納他是一時失言;並認為本案刑期明顯過重。 陳亦引用另外兩宗涉及網上披露個人資料或違反匿名令的案件,指有被告甚至已實際公開受保護人士資料,最終仍獲判緩刑,因此認為自己在案發時沒有案底,卻被判即時監禁,量刑失衡。
張官以重審方式考慮證據後認為,原審並非機械式地拒絕考慮緩刑或社會服務令,而是已詳細衡量案情、受害人情況、公眾利益及阻嚇需要,才得出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刑罰的結論。 她進一步指出,這類案件會挑戰及干擾法庭執行公義,影響公眾利益、法治及公眾對司法的信心,亦可能令日後受害人因害怕身份被公開而不敢報案或出庭作供,因此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不過,法庭最終仍決定調整刑罰方式。張官認同即時監禁是適當量刑選項,但同時考慮到陳奕霖已認罪、背景良好、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而且涉案留言只吸引6個讚好,沒有證據顯示其留言引致其他人回應,女事主個人資料最終亦沒有被公開。 在這些因素下,法庭認為案件可以用緩刑方式處理,故把原本2個月監禁改判為2個月監禁、緩刑2年。
另外,HK01報道提到,另有兩名作出相類留言的網民,在認罪後只被判社會服務令120小時。 這一點亦令本案的量刑比較成為上訴爭議之一。 星島日報則列出案件編號為HCMA315/2025(ESCC642/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