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人赴境外參與電詐 深圳法院判囚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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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內地傳媒周四報道,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今年4月審結一宗跨境電訊網絡詐騙案件,17名赴境外參與電詐活動的被告被依法定罪判囚及罰款,而有關判決目前已經生效。
法院查明,王某自2020年起在境外糾集人員組建跨境電詐團夥,整體規模超過100人,內部設有接待、引流、派單等多個崗位,分工清晰,彼此配合作案。
案中詐騙對象主要是中國境內居民,集團以色情服務作為誘餌,先誘導受害人登入指定軟件或平台充值,再以操作失誤、系統異常等理由虛構情節,層層加碼,要求受害人持續付款,直至對方察覺受騙。
法院最終按各被告的犯罪情節、參與時間,以及認罪悔罪態度等因素量刑,分別判處9個月至1年5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人民幣1萬元至10.2萬元不等罰款。
Key Points
- 報道指案件由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於今年4月審結,現時全部判決已正式生效。
- 法院認定王某自2020年起在境外組建電詐集團,成員逾百人,並設接待、引流、派單等崗位。
- 集團以色情服務作招徠,誘使受害人登入指定軟件及平台充值,其後再以操作失誤或系統異常為由追款。
- 李某等17人於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間,在境外人員統一安排下赴多地進駐詐騙窩點參與犯案。
- 其中12名被告為順利出境,刻意編造虛假事由申領出入境證件,另涉偷越國(邊)境罪。
Why It Matters
這宗案件值得香港讀者留意,原因在於跨境詐騙集團的運作模式相當完整,既可在境外設點招募人手,亦可遙距鎖定境內華語受害人,顯示相關犯罪鏈條具跨地域流動性。
從判刑安排可見,司法機關不單追究詐騙行為本身,亦會一併處理為參與電詐而虛報理由申領證件、非法出境等行為,對有意赴外地加入詐騙集團者具明確警示作用。
案件細節顯示,涉案17名被告並非短暫路過或偶然捲入,而是在境外詐騙窩點累計停留時間全部超過30日。
法院指出,已有證據證實他們參加境外詐騙犯罪團夥,並在境外針對境內居民實施電訊網絡詐騙。
雖然個別受害人損失總額難以逐一查證,但法院認為,相關行為的犯罪性質明確,足以按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案情又提到,李某等人是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間,按境外人員的統一安排,持普通護照非法出境,前往多個地點進駐上述詐騙窩點。
他們其後於2022年前後陸續離職回國,隨即被公安機關拘捕歸案。
這一時間線反映,涉案人員由出境、參與詐騙、離職返國,到最終被捕,整個過程歷時超過一年。
在量刑方面,法院將詐騙罪與偷越國(邊)境罪數罪併罰。
其中,12名被告因為為了順利出境參與電詐,刻意編造虛假事由申領出入境證件,因此另構成偷越國(邊)境罪。
法院綜合考慮各人的參與時長、具體角色,以及認罪悔罪態度後,判處由9個月至1年5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人民幣1萬元至10.2萬元不等罰款,折合約1.17萬港元至11.9萬港元。
從犯案手法看,集團並非一次過騙款,而是利用受害人已投入金錢後不甘損失的心理,透過虛構操作失誤、系統異常等藉口,逐步要求追加付款。
這種層層誘導的方式,令受害人往往在多次轉賬後才察覺受騙。
法院對這類有組織、分工化、跨境化的電訊網絡詐騙作出判決,亦反映相關案件在偵查及審理上,已不只着眼於單一騙案,而是追查整個集團架構與參與鏈條。
案件細節顯示,涉案17名被告並非短暫路過或偶然捲入,而是在境外詐騙窩點累計停留時間全部超過30日。
法院指出,已有證據證實他們參加境外詐騙犯罪團夥,並在境外針對境內居民實施電訊網絡詐騙。
雖然個別受害人損失總額難以逐一查證,但法院認為,相關行為的犯罪性質明確,足以按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案情又提到,李某等人是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間,按境外人員的統一安排,持普通護照非法出境,前往多個地點進駐上述詐騙窩點。
他們其後於2022年前後陸續離職回國,隨即被公安機關拘捕歸案。
這一時間線反映,涉案人員由出境、參與詐騙、離職返國,到最終被捕,整個過程歷時超過一年。
在量刑方面,法院將詐騙罪與偷越國(邊)境罪數罪併罰。
其中,12名被告因為為了順利出境參與電詐,刻意編造虛假事由申領出入境證件,因此另構成偷越國(邊)境罪。
法院綜合考慮各人的參與時長、具體角色,以及認罪悔罪態度後,判處由9個月至1年5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人民幣1萬元至10.2萬元不等罰款,折合約1.17萬港元至11.9萬港元。
從犯案手法看,集團並非一次過騙款,而是利用受害人已投入金錢後不甘損失的心理,透過虛構操作失誤、系統異常等藉口,逐步要求追加付款。
這種層層誘導的方式,令受害人往往在多次轉賬後才察覺受騙。
法院對這類有組織、分工化、跨境化的電訊網絡詐騙作出判決,亦反映相關案件在偵查及審理上,已不只着眼於單一騙案,而是追查整個集團架構與參與鏈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