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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助客虛報千萬投資申移港 盈富前東主等5人否認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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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助客虛報千萬投資申移港 盈富前東主等5人否認受審

Summary

涉及香港已停辦的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一宗串謀詐騙案,周一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區域法院)開審,5名被告否認共11項串謀詐騙罪。 控方指,盈富顧問(大中華)有限公司前東主及顧問,涉嫌在2013年至2024年間協助11名內地客戶向入境事務處虛報,聲稱各自已在港投資1,000萬港元債券,從而取得原則上批准、正式居留許可以及其後延期逗留批准。

Key Points

  • 5名被告分別為50歲盈富顧問(大中華)有限公司前唯一董事兼股東談智鳴、38歲移民顧問蘇大杰,以及3名投資移民申請人李菊、魏新文、張萍萍。
  • 談智鳴被控11項串謀詐騙罪,蘇大杰被控2項,其餘3名申請人各被控1項;案件編號為DCCC273/2025及DCCC1010/2025,合併處理。
  • 控方開案陳詞指,政府於2003年推出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申請人須在申請前兩年擁有不少於1,000萬港元淨資產,並在獲原則上批准後6個月內,在指定投資資產類別持續投資不少於1,000萬港元,方可獲准在港居留兩年。
  • 控方又指,該計劃明文禁止申請人借入款項持有指定金融資產,亦不得把相關金融資產權益轉讓他人;若申請人連續通常居港或符合持續投資要求達7年,可申請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無條件在港逗留。
  • 案情指,11名申請人於2013年至2015年間透過盈富顧問提交申請,並於2018年提交聲明,表示已認購中國天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發行、總值1,000萬港元的債券,且自己一直是債券持有人。

Why It Matters

本案焦點不只在於個別申請文件是否失實,更牽涉投資移民制度下,入境處如何核實申請人資金來源、投資真實性及是否存在借貸、補貼或回購安排。 由於控方指有關申請其後獲批居留及延期逗留,案件結果將影響公眾對投資移民審批機制的信心,而案件明日續審。 控方案情顯示,涉案11名申請人均與中國天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簽署債券認購協議,並向該公司支付款項,其後獲發總額1,000萬港元的債券。 不過,銀行紀錄顯示,若非談智鳴、談的母親或盈富顧問職員向各申請人提供資金,他們根本沒有足夠款項完成1,000萬港元投資;有關補貼金額由約485萬港元至971萬港元不等。 控方在庭上特別提到兩名申請人的情況。其一為羅姓申請人,於2013年初委託蘇大杰向入境處提交申請。到2016年4月,當蘇要求羅認購1,000萬港元債券時,羅表明資金不足,蘇則回覆指盈富顧問可提供貸款安排。 其後,中國天化工集團前主席兼主要股東陳遠東向羅提供1,000萬港元貸款,而談智鳴簽署承諾書,承諾羅會認購與貸款相同金額的中國天化工集團債券。 羅其後在蘇安排下簽署入境處申請表,聲稱自己已投資1,000萬港元債券,但沒有向盈富顧問或蘇大杰償還貸款。 另一名郭姓申請人則於2015年委託盈富顧問處理申請。控方指蘇大杰向郭推薦一項融資計劃,稱郭只需投入部分資金,其餘由債券發行人結算;談智鳴亦與蘇一同游說郭參與。 郭最終同意出資380萬港元購買中國天化工集團債券,並與談智鳴達成協議,若中國天化工集團未能按期贖回,盈富顧問會以380萬港元購回郭持有的債券。 郭其後同樣簽署文件,向入境處聲稱已投資1,000萬港元債券。 控方又指,盈富顧問有職員曾目睹談智鳴向李菊介紹債券產品,李菊當時表示自己沒有足夠港元,並詢問公司會否提供借貸服務,職員其後把有關要求轉交談跟進。 另有職員稱,曾見談智鳴向員工索取銀行帳戶作工作用途,並要求在空白支票上簽名。 在中國天化工集團辦公室內,調查人員亦發現由談簽署的承諾書,內容涉及羅及郭分別認購500萬元及620萬元債券,貸款方均為陳遠東。 就金錢流向方面,控方指在11名申請人認購債券後,中國天化工集團向談智鳴、蘇大杰及其關聯公司支付涉案債券利息及佣金,合共1,222.5萬港元。 談智鳴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曾安排內地客戶認購中國天化工集團債券,而這些客戶本身沒有足夠資金符合入境處的投資要求,需要由他及同伙提供補貼;他亦承認自己因客戶認購債券而獲得佣金。
控方案情顯示,涉案11名申請人均與中國天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簽署債券認購協議,並向該公司支付款項,其後獲發總額1,000萬港元的債券。 不過,銀行紀錄顯示,若非談智鳴、談的母親或盈富顧問職員向各申請人提供資金,他們根本沒有足夠款項完成1,000萬港元投資;有關補貼金額由約485萬港元至971萬港元不等。 控方在庭上特別提到兩名申請人的情況。其一為羅姓申請人,於2013年初委託蘇大杰向入境處提交申請。到2016年4月,當蘇要求羅認購1,000萬港元債券時,羅表明資金不足,蘇則回覆指盈富顧問可提供貸款安排。 其後,中國天化工集團前主席兼主要股東陳遠東向羅提供1,000萬港元貸款,而談智鳴簽署承諾書,承諾羅會認購與貸款相同金額的中國天化工集團債券。 羅其後在蘇安排下簽署入境處申請表,聲稱自己已投資1,000萬港元債券,但沒有向盈富顧問或蘇大杰償還貸款。 另一名郭姓申請人則於2015年委託盈富顧問處理申請。控方指蘇大杰向郭推薦一項融資計劃,稱郭只需投入部分資金,其餘由債券發行人結算;談智鳴亦與蘇一同游說郭參與。 郭最終同意出資380萬港元購買中國天化工集團債券,並與談智鳴達成協議,若中國天化工集團未能按期贖回,盈富顧問會以380萬港元購回郭持有的債券。 郭其後同樣簽署文件,向入境處聲稱已投資1,000萬港元債券。 控方又指,盈富顧問有職員曾目睹談智鳴向李菊介紹債券產品,李菊當時表示自己沒有足夠港元,並詢問公司會否提供借貸服務,職員其後把有關要求轉交談跟進。 另有職員稱,曾見談智鳴向員工索取銀行帳戶作工作用途,並要求在空白支票上簽名。 在中國天化工集團辦公室內,調查人員亦發現由談簽署的承諾書,內容涉及羅及郭分別認購500萬元及620萬元債券,貸款方均為陳遠東。 就金錢流向方面,控方指在11名申請人認購債券後,中國天化工集團向談智鳴、蘇大杰及其關聯公司支付涉案債券利息及佣金,合共1,222.5萬港元。 談智鳴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曾安排內地客戶認購中國天化工集團債券,而這些客戶本身沒有足夠資金符合入境處的投資要求,需要由他及同伙提供補貼;他亦承認自己因客戶認購債券而獲得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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