顛覆政權案11名被告获批申请上诉终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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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今日颁下判词,向47人初选案中11名已被定罪的被告批出上诉终审法院证明书,让他们可进一步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 上诉庭表示,案件涉及5项法律问题,其中包括《香港国安法》第22条下“其他非法手段”的正确解释,以及有关谋划、连串行为与颠覆意图之间的法律界线。
Key Points
- 47人案早前共有45名被告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案件与2020年立法会初选及相关行动有关。
- 其中31名被告认罪,分别被判监4年2个月至10年不等,戴耀廷刑期最重,为10年。
- 其余16名被告不认罪,经审讯后李予信及刘伟聪获判无罪,其余被告罪成,刑期由6年半至7年9个月不等。
- 其后共有12人提出上诉,其中10人同时就定罪及刑罚上诉,何桂蓝只提定罪上诉,黄子悦只提刑期上诉。
- 上诉庭已于2026年2月23日驳回12名上诉人的上诉,并驳回律政司就刘伟聪无罪裁决提出的上诉。
Why It Matters
这次批出证明书,并不代表11名被告已经获终审法院正式受理上诉,但意味着案件进入更高层次的法律争议阶段。 如果终审法院最终处理案件,外界将关注其如何界定《香港国安法》第22条下的非法手段、颠覆意图与政治行动之间的法律关系。
这次获批证明书的11名被告,包括杨雪盈、黄碧云、邹家成、余慧明、何桂蓝、林卓廷、吴政亨、郑达鸿、何启明、陈志全及梁国雄。 两家媒体均报道,上诉庭已批准全部11人的申请,让他们可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
根据上诉庭判词,法庭依据有关条例,就5个法律问题给予证明。 其中一项核心争议,是《香港国安法》第22条中“其他非法手段”的正确解释。 判词提出,该词语是否仅限于刑事行为,或者应按“同类解释规则”理解为只限于与“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同类的手段。
判词还提出,原审判案书内界定的“谋划”,是否本身已构成第22条所指的非法手段。 另一项问题是,案中所指的“连串行为”是否属于条文下被禁止的行为。 这些问题都触及原审如何理解初选计划、否决财政预算案策略,以及其后可能引发的宪制后果,是否足以构成串谋颠覆的法律要件。
此外,判词也提到“不干预原则”在本案是否适用。 法庭进一步提出,若一名被告是为了该谋划及该连串行为的目的,而意图触发《基本法》第50至52条所订机制及其后果,是否已经具备颠覆罪所需的特定意图。 换言之,终院如日后受理案件,可能需要处理政治策略、宪制程序与国安法罪责之间的界线。
这次申请上诉终院证明书的聆讯,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诉庭法官彭伟昌及法官谭耀豪审理,全部被告今早均有出庭。 on.cc补充,黄子悦及律政司在上诉庭2月裁决后,均没有再提出前往终院上诉。 也就是说,现阶段进一步推进至终院程序的,只涉及这11名在定罪上诉失败后再申请证明书的被告。
案件编号为CACC 253/2024。 由于本案是香港国安法实施后最受关注的案件之一,终院会否批出上诉许可,以及最终如何处理上述5项法律问题,将成为下一阶段司法程序的焦点。
这次获批证明书的11名被告,包括杨雪盈、黄碧云、邹家成、余慧明、何桂蓝、林卓廷、吴政亨、郑达鸿、何启明、陈志全及梁国雄。 两家媒体均报道,上诉庭已批准全部11人的申请,让他们可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
根据上诉庭判词,法庭依据有关条例,就5个法律问题给予证明。 其中一项核心争议,是《香港国安法》第22条中“其他非法手段”的正确解释。 判词提出,该词语是否仅限于刑事行为,或者应按“同类解释规则”理解为只限于与“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同类的手段。
判词还提出,原审判案书内界定的“谋划”,是否本身已构成第22条所指的非法手段。 另一项问题是,案中所指的“连串行为”是否属于条文下被禁止的行为。 这些问题都触及原审如何理解初选计划、否决财政预算案策略,以及其后可能引发的宪制后果,是否足以构成串谋颠覆的法律要件。
此外,判词也提到“不干预原则”在本案是否适用。 法庭进一步提出,若一名被告是为了该谋划及该连串行为的目的,而意图触发《基本法》第50至52条所订机制及其后果,是否已经具备颠覆罪所需的特定意图。 换言之,终院如日后受理案件,可能需要处理政治策略、宪制程序与国安法罪责之间的界线。
这次申请上诉终院证明书的聆讯,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诉庭法官彭伟昌及法官谭耀豪审理,全部被告今早均有出庭。 on.cc补充,黄子悦及律政司在上诉庭2月裁决后,均没有再提出前往终院上诉。 也就是说,现阶段进一步推进至终院程序的,只涉及这11名在定罪上诉失败后再申请证明书的被告。
案件编号为CACC 253/2024。 由于本案是香港国安法实施后最受关注的案件之一,终院会否批出上诉许可,以及最终如何处理上述5项法律问题,将成为下一阶段司法程序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