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保安揮刀恐嚇房署職員罪成 保釋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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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66歲被告楊義亮,報稱保安員,被控於2026年1月27日在葵涌葵盛東邨盛國樓某層走廊,威脅房屋署男職員李東陽會使其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令對方受驚,案件經審訊後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刑事恐嚇罪成。 控方案情指,李東陽當日上門家訪,查核有否濫用公屋情況,其間被告情緒激動,把李推出單位,並揮舞菜刀,出言恐嚇「信唔信我用把刀剁死你!」及「信唔信我用把刀斬你!」。 裁判官熊雪如裁決時接納李東陽的證供,認為其說法直接、堅定,亦無誇大事實;相反,被告自辯時稱問題冒犯及侵犯私隱,但說法矛盾、不合邏輯,屬砌詞狡辯。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8月31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續准保釋。
Key Points
- 控罪指楊義亮於2026年1月27日,在葵盛東邨盛國樓某層走廊恐嚇李東陽,意圖使對方受驚。
- 李東陽供稱,當日他以房屋署職員身份上門家訪,目的是查核有否濫用公屋的情況。
- 李指被告在屋內情緒激動,先把他推出單位,其後揮舞菜刀並作出斬人、剁死等恐嚇說話。
- 辯方稱被告因李快速展示證件,又問及夫妻及兒子睡房安排,感到冒犯及私隱受侵犯。
- 熊官指出,恐嚇正在執行職務的公職人員屬加刑因素,案件不適合判處感化令。
Why It Matters
本案牽涉房屋署前線職員執行家訪及查核公屋住用情況時的人身安全,法庭對相關威嚇行為的取態,對同類執法及巡查工作有一定警示作用。 裁判官明言,若被告威嚇的是正在執行職務的公職人員,屬加刑因素,顯示即使屬單一事件,只要涉及武器及明確恐嚇,量刑時仍可能被從嚴看待。
案件資料顯示,被告楊義亮否認控罪,案件經審訊後才作出裁決。 房屋署職員李東陽在庭上供稱,當日到涉案單位家訪時,曾就住戶家中情況作出查問,屬查核公屋是否被濫用的一部分程序。 他表示,被告其後情緒轉趨激動,把他推出單位外,並在走廊位置揮舞菜刀,連番說出帶有死亡威脅的說話,令他感到受驚。
辯方在審訊中質疑李東陽證供有矛盾或遺漏,例如對涉案菜刀刀柄顏色、刀身長短等描述未盡一致。 不過,熊官認為,這些並非本案關鍵爭議,尤其事發時情況急切,法庭不能期望證人對每一項細節都作出非常仔細觀察,因此接納李東陽為誠實可靠證人。
至於被告自辯時則稱,李東陽入屋時只快速展示證件,其後在屋內一邊自言自語、一邊記錄,又在查看睡房時提出「唔似喎,你哋兩公婆點瞓?」及「唔似喎,你個仔點瞓?」等問題,令他感到被冒犯,亦認為私隱受侵犯。 被告稱,他因此把李推出屋外,但李與同行保安員仍在門外叫囂;由於自己當時正在煮晚餐,才手持菜刀走到門口質問對方「仲唔走?」;他強調自己沒有走出屋外,亦無意持刀威嚇。
熊官分析被告說法時指出,若被告當時真的懷疑李東陽身份,便難以解釋為何仍會向對方提供身份證,並容許對方入屋。 此外,被告雖稱問題冒犯,但在庭上被追問究竟何以構成冒犯時,卻支吾以對,未能清楚交代原因。 熊官又指出,即使被告因被問及夫妻房間而感到不滿,按其說法,他卻是在李問及兒子房間時才突然情緒激動,前後亦不一致。 基於上述原因,法庭認為被告說法明顯屬砌詞狡辯,最終裁定罪成。
辯方求情時稱,本案屬單一事件,被告只是一時激動,並非有預謀犯案,希望法庭考慮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熊官則表示,案件本身有一定嚴重性,加上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悔意不足,不符合判處社會服務令的條件,亦不適合判處感化令。 不過,法庭仍押後至8月31日判刑,並先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讓量刑時有更完整資料參考。
案件編號為WKCC546/2026。
案件資料顯示,被告楊義亮否認控罪,案件經審訊後才作出裁決。 房屋署職員李東陽在庭上供稱,當日到涉案單位家訪時,曾就住戶家中情況作出查問,屬查核公屋是否被濫用的一部分程序。 他表示,被告其後情緒轉趨激動,把他推出單位外,並在走廊位置揮舞菜刀,連番說出帶有死亡威脅的說話,令他感到受驚。
辯方在審訊中質疑李東陽證供有矛盾或遺漏,例如對涉案菜刀刀柄顏色、刀身長短等描述未盡一致。 不過,熊官認為,這些並非本案關鍵爭議,尤其事發時情況急切,法庭不能期望證人對每一項細節都作出非常仔細觀察,因此接納李東陽為誠實可靠證人。
至於被告自辯時則稱,李東陽入屋時只快速展示證件,其後在屋內一邊自言自語、一邊記錄,又在查看睡房時提出「唔似喎,你哋兩公婆點瞓?」及「唔似喎,你個仔點瞓?」等問題,令他感到被冒犯,亦認為私隱受侵犯。 被告稱,他因此把李推出屋外,但李與同行保安員仍在門外叫囂;由於自己當時正在煮晚餐,才手持菜刀走到門口質問對方「仲唔走?」;他強調自己沒有走出屋外,亦無意持刀威嚇。
熊官分析被告說法時指出,若被告當時真的懷疑李東陽身份,便難以解釋為何仍會向對方提供身份證,並容許對方入屋。 此外,被告雖稱問題冒犯,但在庭上被追問究竟何以構成冒犯時,卻支吾以對,未能清楚交代原因。 熊官又指出,即使被告因被問及夫妻房間而感到不滿,按其說法,他卻是在李問及兒子房間時才突然情緒激動,前後亦不一致。 基於上述原因,法庭認為被告說法明顯屬砌詞狡辯,最終裁定罪成。
辯方求情時稱,本案屬單一事件,被告只是一時激動,並非有預謀犯案,希望法庭考慮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熊官則表示,案件本身有一定嚴重性,加上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悔意不足,不符合判處社會服務令的條件,亦不適合判處感化令。 不過,法庭仍押後至8月31日判刑,並先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讓量刑時有更完整資料參考。
案件編號為WKCC546/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