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班警否认荔景站偷拍裙底 法院裁定表证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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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港铁荔景站一宗怀疑偷拍裙底案,39岁被告何家俊被控一项“非法拍摄或观察私密部位”罪,案件9月28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审理后,裁判官黄国辉裁定表证成立。 被告否认控罪,在控方完成举证后选择不作供,案件押后至9月29日进行结案陈词;报道并指他继续获准保释。
Key Points
- 控罪指何家俊于2025年8月1日在香港操作一部手提电话,意图从女子X衣服下方观察或拍摄其私密部位,并且是为性目的或不诚实地作出该行为,同时不理会是否得到X同意。
- 事主X供称,案发当晚接近11时,她身穿粉红色及膝连身裙,在港铁荔景站转乘东涌线时站在扶手电梯右侧,突然感觉膝后或大腿位置被一个没有温度、带角的硬物碰到。
- 她转身后看到一名陌生男子、即被告,站在她身后两级位置,弯腰单手拿着手机伸向她的裙脚附近;她表示自己当时太惊慌,未能看清手机屏幕是否亮着。
- X称她随即按住裙脚并质问对方是否偷拍,被告马上缩回手机并试图逃走,甚至尝试越过她往上离开;她一路追赶一路高喊“偷拍呀”,其后一名男途人协助将被告截停。
- 调查警员供称,被告当时同意打开手机协助调查,但警方未能在手机相簿及垃圾桶内发现任何裙底照片;不过法庭仍裁定控方证据足以构成表面证据。
Why It Matters
本案的关键,在于手机内没有检获相关影像,并未令案件在控方案件结束时终止,法庭仍认为被告需要答辩。 9月29日的结案陈词,将集中检视事主证供、被告被质问后的举动,以及没有照片这一点应如何被理解。
从庭上证供看,控方案情主要围绕现场观察与事后反应展开,而不是依赖检获影像。 事主X表示,案发时她正在港铁荔景站转乘东涌线,站在扶手电梯右侧并低头看手机,突然感到腿后位置被硬物碰到。 她形容该物件没有温度、两边有角,感觉像一部手机;on.cc还引述她称,触碰位置约在膝盖后方以上6.5厘米,双腿内侧也曾轻轻碰到物件。 她转身后,看到被告弯腰、单手持手机,位置靠近她的裙脚。
辩方盘问时,重点质疑事主是否足以确认对方正在偷拍,以及她的反应是否符合“惊慌”状态。 辩方指出,如果事主双腿之间没有空隙,理论上未必能拍到私处;又称她转头时间很短,未必足以看清被告动作。 事主回应说,裙摆飘起时会形成空隙,而被告站在她身后两级,足以把手机伸到裙底位置。 对于辩方质疑她若真的害怕,就不会继续追赶被告,甚至形容她像“女中豪杰”,事主解释称,自己在察觉当刻确实非常害怕,之后追上去并呼救,是另一阶段的反应。
协助截停被告的男途人张明亮也有出庭作供。 他表示,当时听到女事主呼喊求助,于是上前协助拦截被告。 根据HK01报道,张明亮称被告当时曾表示自己没有偷拍,而他本人没有阻止被告打开手机解释,但其他途人及港铁职员曾阻止对方打开手机。 另一方面,事主及on.cc的报道都提到,被告在被截停期间不停按手机,并尝试挣脱。 这些细节都成为法庭评估现场情况的重要材料。
到场调查的女警则供称,被告当时同意打开手提电话协助调查,但她未能在手机相簿及垃圾桶内发现任何裙底照片。 HK01另提到,承认事实显示被告于2025年8月6日被拘捕,并在警署表示“我冇嘢讲”,而经科学鉴证后,其手机内也没有任何发现。 这意味着控方并没有以实际照片作为核心证据,而是主要依赖事主对被告站位、动作、手机位置,以及被质问后反应的描述,再配合其他证人证供来支持控罪。
案件编号为STCC759/2026。 由于被告已选择不自辩,案件下一步将进入结案陈词阶段。届时,控辩双方预料会围绕事主证供是否可信、手机没有发现相关照片应如何理解,以及被告当场反应能否支持控罪所需元素等问题,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从庭上证供看,控方案情主要围绕现场观察与事后反应展开,而不是依赖检获影像。 事主X表示,案发时她正在港铁荔景站转乘东涌线,站在扶手电梯右侧并低头看手机,突然感到腿后位置被硬物碰到。 她形容该物件没有温度、两边有角,感觉像一部手机;on.cc还引述她称,触碰位置约在膝盖后方以上6.5厘米,双腿内侧也曾轻轻碰到物件。 她转身后,看到被告弯腰、单手持手机,位置靠近她的裙脚。
辩方盘问时,重点质疑事主是否足以确认对方正在偷拍,以及她的反应是否符合“惊慌”状态。 辩方指出,如果事主双腿之间没有空隙,理论上未必能拍到私处;又称她转头时间很短,未必足以看清被告动作。 事主回应说,裙摆飘起时会形成空隙,而被告站在她身后两级,足以把手机伸到裙底位置。 对于辩方质疑她若真的害怕,就不会继续追赶被告,甚至形容她像“女中豪杰”,事主解释称,自己在察觉当刻确实非常害怕,之后追上去并呼救,是另一阶段的反应。
协助截停被告的男途人张明亮也有出庭作供。 他表示,当时听到女事主呼喊求助,于是上前协助拦截被告。 根据HK01报道,张明亮称被告当时曾表示自己没有偷拍,而他本人没有阻止被告打开手机解释,但其他途人及港铁职员曾阻止对方打开手机。 另一方面,事主及on.cc的报道都提到,被告在被截停期间不停按手机,并尝试挣脱。 这些细节都成为法庭评估现场情况的重要材料。
到场调查的女警则供称,被告当时同意打开手提电话协助调查,但她未能在手机相簿及垃圾桶内发现任何裙底照片。 HK01另提到,承认事实显示被告于2025年8月6日被拘捕,并在警署表示“我冇嘢讲”,而经科学鉴证后,其手机内也没有任何发现。 这意味着控方并没有以实际照片作为核心证据,而是主要依赖事主对被告站位、动作、手机位置,以及被质问后反应的描述,再配合其他证人证供来支持控罪。
案件编号为STCC759/2026。 由于被告已选择不自辩,案件下一步将进入结案陈词阶段。届时,控辩双方预料会围绕事主证供是否可信、手机没有发现相关照片应如何理解,以及被告当场反应能否支持控罪所需元素等问题,向法庭作最后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