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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桌球选手态度 青年推人出马路罪成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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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桌球选手态度 青年推人出马路罪成候判

Summary

香港区域法院裁定,29岁无业被告谢智康于2024年10月14日在新蒲岗太子道东638号誉.港湾外巴士站袭击桌球参赛者陈嘉健,构成一项有意图而企图导致身体受严重伤害罪。 暂委法官黄雅茵指出,被告在案发前曾在事主身后徘徊,并借巴士站胶板遮掩身影,待巴士关门、前灯闪动、准备驶离时从后扑向事主,显示他必然知道巴士即将开出。 法官认为,被告并非普通推撞,而是有意把事主撞出马路,令对方有机会被巴士撞上,因此裁定罪名成立。 由于法庭对被告精神状态存疑,案件押后至2026年11月24日判刑,期间先索取精神科报告,被告须还押。

Key Points

  • 被告谢智康现年29岁,报称无业,庭上透露曾任仓务员,并有3项案底,包括曾涉管有危险药物等罪。
  • 控罪指他于2024年10月14日,在新蒲岗太子道东638号誉.港湾外巴士站,意图使陈嘉健身体受严重伤害而犯案。
  • 控辩双方承认,案发当晚陈嘉健在友人陪同下到桌球室参赛,被告则是观众,赛后一路尾随至巴士站。
  • 晚上约11时,巴士完成上落客后沿直线向前行驶,被告与事主发生身体接触,两人倒地,事主右肩撞到巴士车头,左手腕扭伤。
  • 事主另有左上颌及右手腕擦伤,右肩及左手腕有压痛;同行友人见状拍打巴士示意停车,被告则趁机逃离现场。

Why It Matters

本案的关键不只在于被告是否出手,更在于法庭如何结合闭路电视、巴士当时状态,以及被告尾随、埋伏、再度施袭等行为,推断其主观犯意。 对香港读者而言,这也说明在公共交通站点附近施暴,因为涉及正在行驶或即将开出的车辆,危险程度远高于一般街头冲突,刑责也可能更重。 案情显示,事主陈嘉健当晚在新蒲岗一间桌球室参加比赛,被告谢智康则在场观战。 比赛结束后,陈与友人区子轩离开,被告一直尾随二人到附近誉.港湾外的巴士站候车。 控方指,当一辆98C巴士准备驶离时,被告突然把陈推向巴士,令陈失去平衡跌倒,肩膀撞向巴士车头,手腕受伤。 事主在审讯中供称,自己当时正与友人闲谈,突然被人从后用力推出马路,完全来不及防范,整个人“飞咗出去”,即整个人被撞得向前飞出,随后撞向巴士。 法官在裁决中提到,闭路电视未能完全清楚拍到被告究竟是用拳头、手掌,还是如他在警诫会面中所称以右手肘击打事主背部,但无论具体动作如何,结果都是令事主向前跌出,与被告所称“无乜用力”明显不符。 法官因此认为,这一说法只是企图淡化责任,不接纳被告在录影会面中的开脱内容。 相反,法官接纳陈嘉健是诚实可靠证人,证供没有内在矛盾。 更关键的是,法官认为被告犯案前的举动带有明显部署意味。闭路电视显示,被告到达巴士站后,曾在事主后方停留观察,并以巴士站胶板遮掩自己身影。 到他施袭前一刻,巴士已停站一段时间,车门关上,前灯闪动,属于即将开车的状态。 法官指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必然意识到巴士司机会开车,而事主与马路距离很近,被告从后扑向事主,必然是要把对方撞出马路,甚至令其被巴士撞上。 法官又指出,事主起初并未立即完全跌出马路时,被告更进一步出拳施袭,显示他并非一时碰撞,而是决意要把事主推到马路上。 这一点成为裁定有意图而企图导致身体受严重伤害罪成的重要基础。 被告在两日后被捕,曾向警方表示,因不满事主比赛时态度傲慢,见对方“篤波咁串”,意指打球时神态很傲慢、很嚣张,才一时冲动出手。 庭上还透露,被告父亲已离世,辩方称他案发时并无吸毒习惯。 不过,黄官认为,被告仅因不满对方言语或态度,便尾随并在巴士站施袭,法庭对其精神状态有疑问,因此先索取精神科报告,再作判刑决定。 案件编号为DCCC88/2025。
案情显示,事主陈嘉健当晚在新蒲岗一间桌球室参加比赛,被告谢智康则在场观战。 比赛结束后,陈与友人区子轩离开,被告一直尾随二人到附近誉.港湾外的巴士站候车。 控方指,当一辆98C巴士准备驶离时,被告突然把陈推向巴士,令陈失去平衡跌倒,肩膀撞向巴士车头,手腕受伤。 事主在审讯中供称,自己当时正与友人闲谈,突然被人从后用力推出马路,完全来不及防范,整个人“飞咗出去”,即整个人被撞得向前飞出,随后撞向巴士。 法官在裁决中提到,闭路电视未能完全清楚拍到被告究竟是用拳头、手掌,还是如他在警诫会面中所称以右手肘击打事主背部,但无论具体动作如何,结果都是令事主向前跌出,与被告所称“无乜用力”明显不符。 法官因此认为,这一说法只是企图淡化责任,不接纳被告在录影会面中的开脱内容。 相反,法官接纳陈嘉健是诚实可靠证人,证供没有内在矛盾。 更关键的是,法官认为被告犯案前的举动带有明显部署意味。闭路电视显示,被告到达巴士站后,曾在事主后方停留观察,并以巴士站胶板遮掩自己身影。 到他施袭前一刻,巴士已停站一段时间,车门关上,前灯闪动,属于即将开车的状态。 法官指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必然意识到巴士司机会开车,而事主与马路距离很近,被告从后扑向事主,必然是要把对方撞出马路,甚至令其被巴士撞上。 法官又指出,事主起初并未立即完全跌出马路时,被告更进一步出拳施袭,显示他并非一时碰撞,而是决意要把事主推到马路上。 这一点成为裁定有意图而企图导致身体受严重伤害罪成的重要基础。 被告在两日后被捕,曾向警方表示,因不满事主比赛时态度傲慢,见对方“篤波咁串”,意指打球时神态很傲慢、很嚣张,才一时冲动出手。 庭上还透露,被告父亲已离世,辩方称他案发时并无吸毒习惯。 不过,黄官认为,被告仅因不满对方言语或态度,便尾随并在巴士站施袭,法庭对其精神状态有疑问,因此先索取精神科报告,再作判刑决定。 案件编号为DCCC8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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