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岁男子涉麻将馆作弊 经理称坐姿异常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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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一宗涉及麻将馆疑似“作弊”的案件正在法庭审理。被告周向前,45岁,报称学生,被控一项在赌博中以欺诈手段、误导设计或虚假做法赢取金钱罪。 控罪指,他于2024年12月6日在九龙上海街金濠麻雀娱乐打麻将期间,为自己或他人赢取其他人2.47万港元。 控方案情称,被告当日下午约1时进入麻将馆,在约30分钟内参与9局“跑马仔”,毛利2.6万港元,扣除麻将馆5%佣金后,实际赢得2.47万港元。 麻将馆经理供称,他因被告坐姿偏向左侧、手部靠近麻将桌左边,以及左手袖口有隆起而起疑,随后安排职员把被告带到后巷检查;辩方则质疑,馆方其实是见被告赢钱,才借机把他带到后巷追讨欠款。
Key Points
- 被告周向前45岁,报称学生,被控于2024年12月6日在九龙上海街金濠麻雀娱乐以欺诈手段赌博赢钱。
- 承认事实显示,被告当日下午约1时入场,身穿黑色Polo衫,并佩戴蓝牙耳机,当日先兑换2.8万港元筹码。
- 他参与馆内“跑马仔”牌局,每局赌注为2,000港元或4,000港元,约30分钟内共打9局,合共赢得2.6万港元。
- 其中5%须交予麻将馆作为佣金,因此控方指被告最终实际赢款为2.47万港元,这也是控罪所涉金额。
- 麻将馆经理朱家贤称,职员把被告带到后巷检查后,被告突然逃跑,并脱下外衣,留下藏在衣服内的镜头及黑色器材。
Why It Matters
这宗案件的争议,不仅在于被告是否利用器材作弊,也在于麻将馆职员何时起疑、为何在9局之后才采取行动,以及后巷检查的真实目的。 对香港读者而言,案件反映赌博场所对可疑行为的监控方式,最终仍需在法庭上通过证供、时间线与动机逐项比对,才能判断是否构成刑事欺诈。
案件的核心之一,是控辩双方对事件起因的不同解释。控方依赖麻将馆经理朱家贤的证供,指出他平日负责监控场内情况及招呼客人,也会留意客人的姿势是否异常。 朱家贤称,被告并非首次到该麻将馆打牌,而他过去对被告的印象是“打牌都系输多”,即通常输多赢少,并同意被告以往没有“作弊”记录。 但在案发当天,他留意到被告坐姿及手部偏向麻将桌左边,左手袖口又有隆起,因此觉得可疑。
根据承认事实,被告当天进场时穿黑色Polo衫,并佩戴蓝牙耳机。 朱家贤在庭上进一步解释,他猜测被告可能在衣袖内放置镜头,用来观察其他牌面的情况,再通过蓝牙耳机接收他人指示。 不过,他也承认这只是自己的推测,不能确认整套系统当时是否已经开启或正在运作。 也就是说,控方目前所依赖的,除了被告短时间内赢钱的记录与现场发现的器材外,还包括经理对其姿势、袖口外观以及佩戴耳机的观察。
辩方盘问则集中在另一种可能动机。辩方指出,被告当时其实欠麻将馆6万港元,朱家贤得知被告当天赢钱后,才把他带到后巷,目的是要求他还款,而不是真正怀疑他“作弊”。 朱家贤对此表示不同意,并称不记得被告是否有欠款。 辩方又质疑,如果朱家贤从被告入座起就已经怀疑其作弊,为何要等到9局之后才要求检查。 朱家贤回应称,即使产生怀疑,也需要先观察,不能一开始就直接阻止对方。
案件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部分,是被告在后巷的行为。朱家贤供称,他通过耳机听到后巷有人逃跑,于是前往查看,见到被告脱下外套,以及藏在衣服内的镜头和黑色器材。 对控方而言,这部分证供显然是为了支持被告身上确有可疑装置;但辩方则试图削弱其证明力,并从馆方追债的角度挑战整件事的背景与动机。
从现有案情看,法庭需要处理的不只是被告是否在短时间内赢得大笔款项,而是这笔赢款是否通过欺诈手段取得。 从入场时的衣着与耳机、牌局进行时的姿势与袖口,到后巷逃跑及留下器材,控辩双方正围绕同一连串事实提出完全不同的解释。 最终关键,将在于法庭如何评估经理证供的可信性,以及这些器材与所谓“作弊”方式之间能否建立足够联系。
案件的核心之一,是控辩双方对事件起因的不同解释。控方依赖麻将馆经理朱家贤的证供,指出他平日负责监控场内情况及招呼客人,也会留意客人的姿势是否异常。 朱家贤称,被告并非首次到该麻将馆打牌,而他过去对被告的印象是“打牌都系输多”,即通常输多赢少,并同意被告以往没有“作弊”记录。 但在案发当天,他留意到被告坐姿及手部偏向麻将桌左边,左手袖口又有隆起,因此觉得可疑。
根据承认事实,被告当天进场时穿黑色Polo衫,并佩戴蓝牙耳机。 朱家贤在庭上进一步解释,他猜测被告可能在衣袖内放置镜头,用来观察其他牌面的情况,再通过蓝牙耳机接收他人指示。 不过,他也承认这只是自己的推测,不能确认整套系统当时是否已经开启或正在运作。 也就是说,控方目前所依赖的,除了被告短时间内赢钱的记录与现场发现的器材外,还包括经理对其姿势、袖口外观以及佩戴耳机的观察。
辩方盘问则集中在另一种可能动机。辩方指出,被告当时其实欠麻将馆6万港元,朱家贤得知被告当天赢钱后,才把他带到后巷,目的是要求他还款,而不是真正怀疑他“作弊”。 朱家贤对此表示不同意,并称不记得被告是否有欠款。 辩方又质疑,如果朱家贤从被告入座起就已经怀疑其作弊,为何要等到9局之后才要求检查。 朱家贤回应称,即使产生怀疑,也需要先观察,不能一开始就直接阻止对方。
案件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部分,是被告在后巷的行为。朱家贤供称,他通过耳机听到后巷有人逃跑,于是前往查看,见到被告脱下外套,以及藏在衣服内的镜头和黑色器材。 对控方而言,这部分证供显然是为了支持被告身上确有可疑装置;但辩方则试图削弱其证明力,并从馆方追债的角度挑战整件事的背景与动机。
从现有案情看,法庭需要处理的不只是被告是否在短时间内赢得大笔款项,而是这笔赢款是否通过欺诈手段取得。 从入场时的衣着与耳机、牌局进行时的姿势与袖口,到后巷逃跑及留下器材,控辩双方正围绕同一连串事实提出完全不同的解释。 最终关键,将在于法庭如何评估经理证供的可信性,以及这些器材与所谓“作弊”方式之间能否建立足够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