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敦治医院病房非礼女护士 男助理判200小时社服令
Bastillepost · 3 SOURCES1 day ago3 MIN

Summary
一宗发生在香港公立医院病房内的非礼案,10月8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完成判刑。35岁被告黄智恒早前否认控罪,但经审讯后被裁定一项非礼罪成;裁判官王证瑜在判刑时再次确认,被告现承认犯案时带有猥亵意图,并在考虑其悔意及早前已还押两星期后,采纳报告建议,判处200小时社会服务令。
案发地点为湾仔皇后大道东266号律敦治医院一个病房。控罪指黄智恒于2026年1月29日在该病房内猥亵侵犯女事主X。根据案情,X当时正在病房内为病人量血压,突然感到臀部被人用手扫过一下,时间约一秒;她立即回头,看见被告在自己身后,并正从病床与病床之间的通道走出。
Key Points
- 被告黄智恒,35岁,报道中称为医疗助理;另有报道指其院内岗位为病人服务助理,与女事主同在律敦治医院工作。
- 控罪指他于2026年1月29日,在湾仔皇后大道东266号律敦治医院某病房内非礼女事主X。
- 女事主X供称,她当时正替病人量血压,突然感觉臀部被人扫了一下,持续约一秒,回头即见被告在身后。
- X又表示,两张病床之间的通道较为狭窄,认为正常成年人不应会“挤进去”,因此不同意被告只是无意碰到她。
- 辩方在审讯中质疑X证供不可靠,指出她在口供中曾提及被“微暖嘅物体”触碰,但在庭上则称该“物体”是黄的手。
- 王证瑜认为,上述两种表述并无冲突,可以同时成立,因此不接纳辩方借此削弱X证供可信性的说法。
- 被告曾辩称,涉案病床之间通道狭窄,当时没有先请X让开,是因为想尽快下班,也想查看其他病人是否有需要,以及检查物资是否需要补充。
- 裁判官认为该解释并不合理,指出被告完全可以、也应该先简单要求X让开,所需时间很少,不会影响其工作,因此裁定其罪成。
- 到判刑阶段,裁判官再次向被告确认,他现承认犯案时有猥亵意图;法庭并考虑其表现出悔意,以及早前已还押两星期。
- on.cc另报道,被告过往没有案底;辩方早前求情称,涉案非礼行为只有一下,持续时间仅一秒,并向法庭提交3封求情信。
- 其中一封由被告亲自撰写,内容称其对自己犯下的罪行“直认不讳”,并“绝不为自己的行为推卸责任”。
- on.cc还称,X与被告分别于2025年入职律敦治医院,X为登记护士,被告则为病人服务助理,案发当天同在涉案病房工作。
- 案件编号方面,巴士的报写作ESCC641/2026;on.cc则写作ESCC 641/2025。
Why It Matters
本案说明,即使身体接触时间极短,只要法庭接纳事主证供并确认被告具有猥亵意图,仍可构成非礼罪并招致刑事处罚。 对医院等需要近距离协作的工作环境而言,裁决也再次划出清晰界线:空间狭窄、赶时间或同事关系,都不足以成为不当身体接触的合理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