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判商以4萬元賄機電署工程師 判囚1年
SingTao · 6 SOURCESabout 4 hours ago4 MIN

Summary
機電工程署一宗涉及小型工程合約的貪污案再有判刑結果。59歲分判商陳子榮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成,11月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12個月。 控方案情指,他於2019年1月向時任機電署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謝聲德提供4萬元現金,作為對方保持傾向優待其名下相關分判商及兩間總承辦商的報酬,涉案背景是兩份總值約9,140萬元的小型工程合約。 裁判官朱文瀚判刑時指出,案件雖然賂款金額為4萬元,但涉及逾9,000萬元政府工程的商業利益,亦屬直接現金利益,會侵蝕公職人員廉潔及削弱公眾信心,因此監禁無可避免。
Key Points
- 被告陳子榮,59歲,為機電署分判商,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成,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
- 廉署調查顯示,陳子榮於2000年代因工作認識謝聲德,兩人其後經常午餐聚會,並多次結伴到內地或海外旅遊。
- 謝聲德案發時在機電署市政工程部小型工程分部任職,負責處理及監督小型工程合約招標和運作事宜。
- 2016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間,該分部先後向兩間總承辦商判授兩份總值約9,140萬元的小型工程合約。
- 有關工程其後分判予陳子榮任董事兼股東的三間公司,即美亞工程有限公司、宏晉工程有限公司及三和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案情顯示,陳子榮與謝聲德在2018年至2019年間曾有6次聚餐。 其中在2019年1月17日,陳子榮曾駕車到九龍灣機電工程署附近接載謝聲德,兩人一同前往海逸君綽酒店餐廳午膳,其後謝聲德從一名男子手上接過一個公文袋,再由陳子榮駕車送返機電署辦公室。 謝聲德於2019年被捕後,廉署人員在其辦公室檢獲一個公文袋及4萬元現鈔,並檢獲一條帶有陳子榮DNA的橡筋;銀行紀錄亦顯示,陳子榮當日曾提取4萬元現金。
- 辯方求情時提出,本案屬單一事件,涉款只有4萬元,沒有令政府工程出現實際問題,並指被告多年來有正面品格,包括向慈善機構捐款及參與教會慈善工作。 辯方又稱,被告自2019年被捕至今近7年,長期承受巨大壓力,健康、家庭及生意均受影響,甚至婚姻破裂,子女多在海外,希望法庭考慮特殊情況,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 不過,朱文瀚裁判官不接納有特殊情況可免除即時監禁。 他指出,被告提供的是4萬元現金,並非價值輕微的禮物,而涉案工程合約總值逾9,000萬元,商業利益規模相當大,法庭不能輕視。 裁判官亦提到,被告與謝聲德並非只有一次接觸,而是在多間公司參與政府工程期間持續聯繫,情節反映罪行性質嚴重。 此外,背景報告顯示被告仍稱涉案4萬元只是農曆新年食飯開支,裁判官認為他毫無悔意,因此判囚12個月,並拒絕其保釋等候上訴申請。
- 至於案中另一主角謝聲德,早前已在高等法院承認6項罪名,包括現任訂明人員維持高於與其公職薪俸相稱的生活水準、收受利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洗黑錢等,涉及來歷不明現金逾700萬元,並於2025年12月16日被判囚5年3個月,犯罪得益亦被充公,其中《星島》報道指充公金額為380萬元。
Why It Matters
這宗案件顯示,即使賄款金額相對不算龐大,只要牽涉政府工程合約、招標監督及公職人員酌情權,法庭仍會以阻嚇性刑罰處理。 對香港社會而言,案件再次提醒公營工程鏈條由總承辦商到分判商都受反貪法例規管,任何以私人關係換取工程利益的做法,都可能同時損害制度公信力與市場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