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少年承認向新加坡女遊客潑腐蝕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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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香港高等法院周四審理一宗嚴重傷人案時,19歲被告Anson Kew承認一項「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名。 案情指,他在去年6月9日於灣仔埋伏,趁36歲新加坡女遊客Jiang Wen登車時向她潑灑腐蝕性溶液,導致其面部及四肢嚴重灼傷。 醫療報告顯示,傷者身體表面約一成至一成一面積燒傷,須接受緊急手術、植皮及額外縫合,並留院兩個月,其後返回新加坡繼續接受治療。 法官陳慶偉把案件押後至10月29日判刑。
Key Points
- 控方指出,被告Anson Kew現年19歲,犯案時17歲,於去年6月9日在灣仔向36歲新加坡遊客Jiang Wen施襲。
- 案發時Jiang Wen正準備登上一輛車,被告身穿黑衣並戴口罩突然伏擊,傷者當場痛叫並倒地。
- 警方調查發現,被告在案發前數日曾到灣仔布羅士街一帶觀察及來回踱步,顯示曾事前踩線。
- 警方其後在附近後巷檢獲一個載有腐蝕液痕跡的瓶,化驗證實液體含不少於九成硫酸。
- 政府化驗師指出,該濃度足以造成嚴重皮膚灼傷,甚至可導致永久視力損害,法庭已押後至10月29日判刑。
Why It Matters
這宗案件令人關注腐蝕性液體在鬧市被用作施襲工具的破壞力,短時間內已可造成長期甚至永久傷害。 對香港讀者而言,案件亦顯示閉路電視片段、化學鑑證及被告案發前行蹤,如何成為嚴重暴力罪行的重要證據鏈。
案件在高等法院處理,反映控罪性質嚴重。根據庭上內容,被告Anson Kew在周四正式承認控罪,涉及的是一項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的罪名。 控方案情指出,受害人Jiang Wen當時是到港旅遊的新加坡遊客,年齡36歲。事發於去年6月9日,她在灣仔準備登上一輛車時,突然遭人從旁施襲。
庭上披露,被告犯案時身穿黑色衣物並戴上口罩,趁Jiang Wen上車之際向她潑灑腐蝕性溶液。 傷者隨即感到面部及腿部出現強烈灼痛,當場痛呼並倒下,而被告則在施襲後逃離現場。 這些細節顯示,整個襲擊過程雖然短暫,但造成的傷勢極為嚴重,亦令受害人即時失去反應能力。
警方其後展開調查,並透過閉路電視片段追查被告行蹤。調查顯示,被告在案發前數日已曾到灣仔布羅士街一帶觀察環境,並在街上來回踱步。 這些片段被視為顯示其曾事前到場踩線。案發後,警方又在區內一條後巷尋回一個瓶,瓶內留有腐蝕性液體痕跡。 相關物證再交由政府化驗師檢驗,報告證實液體含有不少於九成的硫酸。
化驗結果在案件中尤其關鍵。政府化驗師指出,該濃度的硫酸足以造成嚴重皮膚灼傷,亦可能導致永久視力損害。 換言之,涉案液體並非一般刺激性物質,而是具有高度破壞力的強酸。這亦解釋了為何傷者在短時間內已出現大面積灼傷,並須接受一連串緊急治療。
醫療報告顯示,Jiang Wen身體表面約有一成至一成一面積燒傷,主要集中於面部及四肢。 她被送院後接受緊急手術,其後再進行植皮及額外縫合程序。 傷者最終留醫兩個月,之後返回新加坡繼續接受醫療照顧。 由留醫時間及治療程序可見,案件對傷者造成的影響不止於案發當日,而是延續至其康復及後續生活。
至於被告在案發後的情況,警方指出,他在兩日後自行到警署投案。 不過,他在接受查問期間保持緘默,沒有就犯案原因作出解釋。 目前已知資料未有交代他與傷者之間是否有任何關係,亦未有披露犯案動機。 法官陳慶偉在聽取認罪後,把案件押後至10月29日判刑。
案件在高等法院處理,反映控罪性質嚴重。根據庭上內容,被告Anson Kew在周四正式承認控罪,涉及的是一項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的罪名。 控方案情指出,受害人Jiang Wen當時是到港旅遊的新加坡遊客,年齡36歲。事發於去年6月9日,她在灣仔準備登上一輛車時,突然遭人從旁施襲。
庭上披露,被告犯案時身穿黑色衣物並戴上口罩,趁Jiang Wen上車之際向她潑灑腐蝕性溶液。 傷者隨即感到面部及腿部出現強烈灼痛,當場痛呼並倒下,而被告則在施襲後逃離現場。 這些細節顯示,整個襲擊過程雖然短暫,但造成的傷勢極為嚴重,亦令受害人即時失去反應能力。
警方其後展開調查,並透過閉路電視片段追查被告行蹤。調查顯示,被告在案發前數日已曾到灣仔布羅士街一帶觀察環境,並在街上來回踱步。 這些片段被視為顯示其曾事前到場踩線。案發後,警方又在區內一條後巷尋回一個瓶,瓶內留有腐蝕性液體痕跡。 相關物證再交由政府化驗師檢驗,報告證實液體含有不少於九成的硫酸。
化驗結果在案件中尤其關鍵。政府化驗師指出,該濃度的硫酸足以造成嚴重皮膚灼傷,亦可能導致永久視力損害。 換言之,涉案液體並非一般刺激性物質,而是具有高度破壞力的強酸。這亦解釋了為何傷者在短時間內已出現大面積灼傷,並須接受一連串緊急治療。
醫療報告顯示,Jiang Wen身體表面約有一成至一成一面積燒傷,主要集中於面部及四肢。 她被送院後接受緊急手術,其後再進行植皮及額外縫合程序。 傷者最終留醫兩個月,之後返回新加坡繼續接受醫療照顧。 由留醫時間及治療程序可見,案件對傷者造成的影響不止於案發當日,而是延續至其康復及後續生活。
至於被告在案發後的情況,警方指出,他在兩日後自行到警署投案。 不過,他在接受查問期間保持緘默,沒有就犯案原因作出解釋。 目前已知資料未有交代他與傷者之間是否有任何關係,亦未有披露犯案動機。 法官陳慶偉在聽取認罪後,把案件押後至10月29日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