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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助客户虚报千万投资申请来港 5人否认串谋诈骗受审

1 day ago4 MIN
涉助客户虚报千万投资申请来港 5人否认串谋诈骗受审

Summary

一宗涉及香港已停办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串谋诈骗案,周一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暂代区院)开审,5名被告否认共11项串谋诈骗罪。 控方指,盈富顾问(大中华)有限公司前东主及顾问涉嫌在2013年至2024年间,协助11名内地客户向入境事务处虚报,声称各自已在港投资1,000万港元债券,从而取得原则上批准、正式居留许可,以及其后延期逗留批准。

Key Points

  • 5名被告分别为盈富顾问(大中华)有限公司前唯一董事兼股东谈智鸣、移民顾问苏大杰,以及3名投资移民申请人李菊、魏新文、张萍萍。
  • 谈智鸣被控11项串谋诈骗罪,苏大杰被控2项,其余3名申请人各被控1项;案件编号为DCCC273/2025及DCCC1010/2025,合并处理。
  • 控方称,政府于2003年推出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申请人须在申请前两年拥有不少于1,000万港元净资产,并在获原则上批准后6个月内持续投资不少于1,000万港元于指定资产类别,方可获准在港居留两年。
  • 控方又指,该计划禁止申请人借入款项持有指定金融资产,也不得将相关金融资产权益转让他人;连续通常居港或符合持续投资要求满7年后,可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无条件在港逗留。
  • 案情称,11名申请人于2013年至2015年间经盈富顾问提交申请,并于2018年提交声明,表示已认购中国天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发行、总值1,000万港元的债券,且自己一直是债券持有人。

Why It Matters

本案争议不只是个别申请文件是否失实,更涉及投资移民制度下,入境事务处如何核实申请人资金来源、投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借贷、补贴或回购安排。 由于控方称有关申请其后获批居留及延期逗留,案件结果将影响公众对投资移民审批机制的信任,而案件将于周二续审。 控方案情显示,涉案11名申请人均与中国天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债券认购协议,并向该公司支付款项,随后获发行总额1,000万港元的债券。 不过,银行记录显示,若非谈智鸣、谈的母亲或盈富顾问职员向各申请人提供资金,他们并无足够款项完成1,000万港元投资;有关补贴金额由约485万港元至971万港元不等。 控方在庭上特别提到两名申请人的情况。其一为罗姓申请人,于2013年初委托苏大杰向入境事务处提交申请。到2016年4月,当苏要求罗认购1,000万港元债券时,罗表示资金不足,苏则回复称盈富顾问可以提供贷款安排。 其后,中国天化工集团前主席兼主要股东陈远东向罗提供1,000万港元贷款,而谈智鸣签署承诺书,承诺罗将认购与贷款金额相同的中国天化工集团债券。 罗随后在苏安排下签署入境事务处申请表,声明自己已投资1,000万港元债券,但并未向盈富顾问或苏大杰偿还贷款。 另一名郭姓申请人则于2015年委托盈富顾问处理申请。控方称,苏大杰向郭推荐一项融资计划,称郭只需投入部分资金,其余由债券发行人结算;谈智鸣也与苏一同游说郭参与。 郭最终同意出资380万港元购买中国天化工集团债券,并与谈智鸣达成协议,如中国天化工集团未能按期赎回,盈富顾问将以380万港元购回郭持有的债券。 郭随后同样签署文件,向入境事务处声明已投资1,000万港元债券。 控方又称,盈富顾问有职员曾目睹谈智鸣向李菊介绍债券产品,李菊当时表示自己没有足够港元,并询问公司会否提供借贷服务,职员其后把有关要求转交谈跟进。 另有职员称,曾见谈智鸣向员工索取银行账户作工作用途,并要求在空白支票上签名。 在中国天化工集团办公室内,调查人员也发现由谈签署的承诺书,内容涉及罗及郭分别认购500万元及620万元债券,贷款方均为陈远东。 就资金流向方面,控方称,在11名申请人认购债券后,中国天化工集团向谈智鸣、苏大杰及其关联公司支付涉案债券利息及佣金,合共1,222.5万港元。 谈智鸣被捕后在警诫下承认,曾安排内地客户认购中国天化工集团债券,而这些客户本身没有足够资金满足入境事务处的投资要求,需要由他及同伙提供补贴;他也承认自己因客户认购债券而获得佣金。
控方案情显示,涉案11名申请人均与中国天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债券认购协议,并向该公司支付款项,随后获发行总额1,000万港元的债券。 不过,银行记录显示,若非谈智鸣、谈的母亲或盈富顾问职员向各申请人提供资金,他们并无足够款项完成1,000万港元投资;有关补贴金额由约485万港元至971万港元不等。 控方在庭上特别提到两名申请人的情况。其一为罗姓申请人,于2013年初委托苏大杰向入境事务处提交申请。到2016年4月,当苏要求罗认购1,000万港元债券时,罗表示资金不足,苏则回复称盈富顾问可以提供贷款安排。 其后,中国天化工集团前主席兼主要股东陈远东向罗提供1,000万港元贷款,而谈智鸣签署承诺书,承诺罗将认购与贷款金额相同的中国天化工集团债券。 罗随后在苏安排下签署入境事务处申请表,声明自己已投资1,000万港元债券,但并未向盈富顾问或苏大杰偿还贷款。 另一名郭姓申请人则于2015年委托盈富顾问处理申请。控方称,苏大杰向郭推荐一项融资计划,称郭只需投入部分资金,其余由债券发行人结算;谈智鸣也与苏一同游说郭参与。 郭最终同意出资380万港元购买中国天化工集团债券,并与谈智鸣达成协议,如中国天化工集团未能按期赎回,盈富顾问将以380万港元购回郭持有的债券。 郭随后同样签署文件,向入境事务处声明已投资1,000万港元债券。 控方又称,盈富顾问有职员曾目睹谈智鸣向李菊介绍债券产品,李菊当时表示自己没有足够港元,并询问公司会否提供借贷服务,职员其后把有关要求转交谈跟进。 另有职员称,曾见谈智鸣向员工索取银行账户作工作用途,并要求在空白支票上签名。 在中国天化工集团办公室内,调查人员也发现由谈签署的承诺书,内容涉及罗及郭分别认购500万元及620万元债券,贷款方均为陈远东。 就资金流向方面,控方称,在11名申请人认购债券后,中国天化工集团向谈智鸣、苏大杰及其关联公司支付涉案债券利息及佣金,合共1,222.5万港元。 谈智鸣被捕后在警诫下承认,曾安排内地客户认购中国天化工集团债券,而这些客户本身没有足够资金满足入境事务处的投资要求,需要由他及同伙提供补贴;他也承认自己因客户认购债券而获得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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