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行改革須補上受信任地位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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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香港近日再有評論借一宗男教師涉嫌在五年間多次非禮女學生的案件,要求正視性罪行法例中「受信任地位」的漏洞。文章認為,當師生關係本身存在明顯權力不對等,即使受害人表面上沒有反抗,甚至持續來往,也不應輕易被視為真正自願同意。
Key Points
- 文章提到,近日一宗案件涉及一名男教師,被指在五年間多次非禮案發時介乎14至19歲的女學生,並要求對方手淫及口交。
- 文中指,事主約14歲起與涉案教師建立密切關係,因感激及信任對方,又擔心事件曝光會影響對方前途,因此一直不敢求助。
- 評論指出,被告據稱以班主任身分開解事主、協助處理家庭糾紛,之後再透過社交平台私下聯絡,並利用地圖軟件功能掌握其行蹤。
- 文章認為,所謂「性誘識」未必以暴力或威嚇開始,而可透過關懷、特殊待遇、私人聯絡及逐步越界,令青少年誤把性要求當成愛情、信任或報答。
- 文中支持政府早前在性罪行法律改革公眾諮詢中提出,把「濫用受信任或權威地位或依賴關係而令受害人屈從」列為不能合理構成性同意的情況,但同時質疑若控方須逐次證明「屈從」,對16至17歲個案仍可能留下檢控漏洞。
Why It Matters
文章把焦點由「青少年為何沒有說不」轉向「掌握權力的成年人為何越界」,認為責任不應倒置到受害人身上。 作者並提出,香港可參考中國內地、英國及澳洲等地做法,為教育、照顧、輔導、訓練或監督地位的成年人設立更清晰規管,禁止與18歲以下兒童發生性行為。
評論以一宗教師涉非禮學生案件為切入點,指出師生關係由一開始已不是對等關係。 教師本身較容易取得學校與家長信任,亦可憑職務之便接近學生、了解其弱點,甚至影響其校園生活,因此一旦越界,傷害不只在於單一性行為,而是可能牽涉長時間的情感操控與依賴建立。
文章形容,涉案教師據稱先以可信任成年人形象接近事主,在她面對家庭糾紛時提供開解與協助,再逐步把關係由師生模糊成兄妹、戀人等角色,令事主難以分辨界線。 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即使沒有即時拒絕、呼救或報警,也未必代表她具備真正自由、完整而不受操控的選擇能力。
作者認為,教師作為「受信任地位」人士,理應承擔更高專業倫理及照顧責任。 即使學生對教師產生依戀,甚至主動親近,維持適當界線、避免關係越界的責任,亦應由成年人承擔,而不是事後反過來要求青少年證明自己曾經明確反抗。
文章特別關注16至17歲青少年的法律保障。 因為若受害人自年幼時已遭長期誘識,待其後達到法定性同意年齡,先前建立的信任、依賴與服從模式不會一夜消失。 若法律設計仍要求控方就每一次性行為都證明受害人因權威而「屈從」,被告又可用情侶關係、沒有明確拒絕等理由抗辯,檢控難度便會大增。
作者因此主張,香港應趁性罪行改革之際,補上「受信任地位」的專門罪行缺口。 文章提出,可規管處於教育、照顧、輔導、訓練或監督地位的成年人,不得利用任何關係與18歲以下兒童進行性行為。 在這種立法思路下,法律不再只追問受害人當時有否說「不」,而是更直接追究掌握權力者為何跨越本不應跨越的界線。
文章最後指出,這不只是單一案件的道德爭議,而是香港兒童保護機制是否足夠回應權力不對等、長期誘識與情感操控的制度問題。 若法例未能清楚處理受信任地位人士的越界行為,受害人即使年滿法定性同意年齡,仍可能在法律上承受舉證困難與責任倒置的雙重壓力。
評論以一宗教師涉非禮學生案件為切入點,指出師生關係由一開始已不是對等關係。 教師本身較容易取得學校與家長信任,亦可憑職務之便接近學生、了解其弱點,甚至影響其校園生活,因此一旦越界,傷害不只在於單一性行為,而是可能牽涉長時間的情感操控與依賴建立。
文章形容,涉案教師據稱先以可信任成年人形象接近事主,在她面對家庭糾紛時提供開解與協助,再逐步把關係由師生模糊成兄妹、戀人等角色,令事主難以分辨界線。 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即使沒有即時拒絕、呼救或報警,也未必代表她具備真正自由、完整而不受操控的選擇能力。
作者認為,教師作為「受信任地位」人士,理應承擔更高專業倫理及照顧責任。 即使學生對教師產生依戀,甚至主動親近,維持適當界線、避免關係越界的責任,亦應由成年人承擔,而不是事後反過來要求青少年證明自己曾經明確反抗。
文章特別關注16至17歲青少年的法律保障。 因為若受害人自年幼時已遭長期誘識,待其後達到法定性同意年齡,先前建立的信任、依賴與服從模式不會一夜消失。 若法律設計仍要求控方就每一次性行為都證明受害人因權威而「屈從」,被告又可用情侶關係、沒有明確拒絕等理由抗辯,檢控難度便會大增。
作者因此主張,香港應趁性罪行改革之際,補上「受信任地位」的專門罪行缺口。 文章提出,可規管處於教育、照顧、輔導、訓練或監督地位的成年人,不得利用任何關係與18歲以下兒童進行性行為。 在這種立法思路下,法律不再只追問受害人當時有否說「不」,而是更直接追究掌握權力者為何跨越本不應跨越的界線。
文章最後指出,這不只是單一案件的道德爭議,而是香港兒童保護機制是否足夠回應權力不對等、長期誘識與情感操控的制度問題。 若法例未能清楚處理受信任地位人士的越界行為,受害人即使年滿法定性同意年齡,仍可能在法律上承受舉證困難與責任倒置的雙重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