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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福苑法團前委員夫婦涉騙貸逾33萬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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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福苑法團前委員夫婦涉騙貸逾33萬准保釋

Summary

大埔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第12屆管理委員會前委員江祥發及其妻子張若蘭,涉嫌於2022年就中小企融資擔保計劃下的「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計劃」,以虛假資料騙取合共331,300港元貸款,另被控處理該筆款項,案件於9月1日在沙田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控方在庭上表示,已就案件索取律政司意見,並指本案將會在區域法院處理,因此兩名被告現階段毋須答辯。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應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10月6日再訊,以待準備轉介文件。 兩名被告其後各獲准以1萬港元保釋,但須遵守不得離港、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證人,以及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等條件。

Key Points

  • 兩名被告依次為65歲江祥發及62歲張若蘭,兩人報稱同為一間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董事。
  • 控罪包括兩項欺詐罪及一項洗黑錢罪,反映案件不只涉及申請貸款時的陳述,也涉及其後對款項的處理。
  • 兩項欺詐罪指稱,兩人於2022年2月8日至6月30日期間,在香港向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作出虛假陳述,聲稱江祥發及/或張若蘭及/或有關公司就公司銷售下降情況所提供的資料真實準確,以支持根據中小企融資擔保計劃提出的「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申請。
  • 控方指,有關陳述意圖欺詐誘使匯豐銀行及/或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批准向該公司批出兩筆貸款,金額分別為231,300港元及100,000港元,合共331,300港元。
  • 洗黑錢罪則指,兩人於2022年4月4日至7月25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匯豐銀行一個帳戶內的331,300港元,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的可公訴罪行得益,仍然處理該筆財產。

Why It Matters

案件牽涉政府支援中小企融資安排下的「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計劃」,公眾會關注申請人提交資料是否真確,以及銀行與相關擔保機制在審批時如何把關。 對本港讀者而言,此案亦顯示,若執法部門認為有人不但涉嫌以失實資料取得貸款,之後又處理相關款項,便可能同時面對欺詐及洗黑錢指控,法律風險並不止於申請階段。 案件資料顯示,江祥發被指為大埔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第12屆管理委員會前委員,今次與妻子一同被起訴。 雖然案件在9月1日只是首次提堂,但控方已明言案件將轉往區域法院處理,顯示檢控方向認為案情及控罪性質,適合由較高級別法院跟進。 在這次程序性聆訊中,法庭未有處理案情爭議,也未要求兩名被告答辯,主要是讓控方有時間完成轉介文件。 從控罪內容看,案件核心在於貸款申請時提交的資料。控方指稱,兩名被告在2022年2月8日至6月30日期間,向匯豐銀行提供關於公司銷售下降情況的資料,並以此支持「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申請,但有關資料被指屬虛假陳述。 若控方最終在審訊中證明有關陳述屬蓄意失實,並足以令銀行及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批出貸款,便可能構成欺詐控罪所指的誘使他人作出不利決定。 至於金額方面,控罪列明涉案兩筆貸款分別為231,300港元及100,000港元,總數為331,300港元。 洗黑錢控罪則把焦點放在同一筆331,300港元,指該筆款項曾存於匯豐銀行某帳戶內,而兩名被告在2022年4月4日至7月25日期間處理該筆財產。 換言之,控方現時的指控分成兩個層面:一是如何取得貸款,二是取得款項後如何處理。 保釋安排方面,法庭批准兩名被告各以1萬港元保釋外出,但附帶多項限制,包括不得離開香港、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證人,以及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這類條件一般旨在確保被告如期出庭,同時避免在案件仍待進一步處理期間影響證人或調查工作。 案件編號為STCC 3198/2026,將於10月6日再訊。
案件資料顯示,江祥發被指為大埔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第12屆管理委員會前委員,今次與妻子一同被起訴。 雖然案件在9月1日只是首次提堂,但控方已明言案件將轉往區域法院處理,顯示檢控方向認為案情及控罪性質,適合由較高級別法院跟進。 在這次程序性聆訊中,法庭未有處理案情爭議,也未要求兩名被告答辯,主要是讓控方有時間完成轉介文件。 從控罪內容看,案件核心在於貸款申請時提交的資料。控方指稱,兩名被告在2022年2月8日至6月30日期間,向匯豐銀行提供關於公司銷售下降情況的資料,並以此支持「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申請,但有關資料被指屬虛假陳述。 若控方最終在審訊中證明有關陳述屬蓄意失實,並足以令銀行及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批出貸款,便可能構成欺詐控罪所指的誘使他人作出不利決定。 至於金額方面,控罪列明涉案兩筆貸款分別為231,300港元及100,000港元,總數為331,300港元。 洗黑錢控罪則把焦點放在同一筆331,300港元,指該筆款項曾存於匯豐銀行某帳戶內,而兩名被告在2022年4月4日至7月25日期間處理該筆財產。 換言之,控方現時的指控分成兩個層面:一是如何取得貸款,二是取得款項後如何處理。 保釋安排方面,法庭批准兩名被告各以1萬港元保釋外出,但附帶多項限制,包括不得離開香港、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證人,以及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這類條件一般旨在確保被告如期出庭,同時避免在案件仍待進一步處理期間影響證人或調查工作。 案件編號為STCC 3198/2026,將於10月6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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